【聯合晚報╱記者楊正海/台北報導】
台北市消保官針對醫療機構是否主動開立收據加強稽查,發現台北市診所雖然都主動開收據,但有3家診所開立的收據內容不合規定,包括未列健保申報、自費或部分負擔,以及機構名稱不符等,要求限期改善,否則最高可罰5萬元。
消保官指出,醫療費用收據,除了主動按次數開立、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使用自費藥品或醫材時,須事先告知病患,健保差額自付或自費項目,單價在1000元以上者,收據上應列印明細或填寫載明名稱、單價的同意書。
北市衛生局醫管處長劉越萍表示,北市府今年起,加強查察醫療機構是否確實開立醫療費用收據,這一波查核的診所共有42家,其中2家歇業,另有3家診所所開的收據不合規定,衛生局已要求診所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將依醫療法第101條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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