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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月逾80小時 恐引心臟疾病

勞基法新制三月上路,勞動部配合檢討過勞認定參考指引,並製作問答集供參。
勞基法新制三月上路,勞動部配合檢討過勞認定參考指引,並製作問答集供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勞基法新制三月上路,勞動部配合檢討過勞認定參考指引,並製作問答集供參。勞動部職安署表示,這次修正未改變實質內容,主要就實務常見疑義,酌作文字修正,例如若過勞致病者在發病前一個月加班時數逾一百小時,或發病前二到六個月內,任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時數逾八十個小時,過勞發病與加班就有「極強相關性」。

職安署表示,今年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後,新增彈性機制規定,現行「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簡稱過勞認定參考指引)須配合檢討。但歷經三次會議,基於我國法定正常工時並未增加,國內外目前也無新的科學證據支持須調整,指引中有關工作負荷「量」的計算,無須修正。

但有就「長期工作過重」部分酌修文字,並新增備註,以釐清平均加班時數的計算方式。以現行每周正常工時四十小時推算,每月若以卅日計,正常工時應是一七六小時,如超過就算「加班」,與勞基法加班工時的計算方式不同。

根據上述加班工時定義,過勞致病者若在發病前六個月,每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四十五個小時,加班與發病的關聯性就呈現正相關;發病前一個月的加班時數如逾一百個小時,或是在發病前二至六個月內,任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時數逾八十個小時,過勞發病與加班之間的關聯則呈現「極強相關性」。

另新增四個附表,包括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狀況、工作負荷評估等,供勞工自行對照參考。

職安署表示,目前全世界僅日本、南韓及我國,將過勞引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列為職業病保險給付範圍,我國規定雖參考日本現行基準,但與南韓相比差異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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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 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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