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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不同⋯社工勞權保障不同調 工會:衛福部應補漏洞

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秘書長郭志南今說,社福機構委託案、補助案法源不同,導致勞權保障不同調,且讓雇主有漏洞可鑽。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秘書長郭志南今說,社福機構委託案、補助案法源不同,導致勞權保障不同調,且讓雇主有漏洞可鑽。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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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低薪問題已非新鮮事,衛福部社工司今年雖為社工加薪,但對社福機構以各式名目要求社工上繳款項的「薪資回捐」至今難以杜絕。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秘書長郭志南今說,社福團體執行方案分「補助案」、「委託案」二類,前者由衛福部主管,對薪資回捐訂有嚴格規定、要求停權,但後者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採購法」管理,對薪資回捐管理較鬆,且各縣市政府有裁量權。主管機關、法源不同,導致社工雇主有洞可鑽。

郭志南表示,社福機構除依衛福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承攬案件、聘請社工,也常透過地方政府循「採購法」委託辦理的案件執行社福方案。但補助案、委託案兩者對社工薪資回捐懲處規則不一致,不少社工人員無法獲得應有保障,社政主管機關衛福部卻礙於法源不同無法介入。

郭志南指出,委託案財源為地方政府經費,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規則,其標準與、衛福部的補助作業要點不同調,且各縣市間也有差異。委託案主管機關是公共工程委員會,但其管理業務多元,從建築工程到社會福利都有,因隔行如隔山,很難想到社工界長期存在薪資回捐問題,相關規範不如衛福部的補助作業要點細緻。

他表示,在委託案中,社福機構要求社工回捐薪資多被視為「違約」行為,依規定會罰款,但不一定會像補助作業要點一樣要求「停權」、一定期間內不得接受委託案件,必須嚴重至詐領款項、被告上法院,才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單。

郭志南說,這導致違反補助作業要點的社福機構,被依規定停權,不能接受補助案,但還是可以接受縣市政府委託案。地方縣市政府採購委員會是由專家學者、市府長官組成,有時明知機構過去執行補助案時,有違規要求回捐薪資的歷史,卻還是把案子交給該機構執行,評審機制形同虛設。日前一家社福機構在台中執行補助案,因違反要求薪資回捐遭停權五年,卻在同年於新北市接下600萬金額的委託案,凸顯委託案、補助案不同調的問題。

郭志南表示,衛福部長期知道這項漏洞,卻從未設法補破網,導致工會不得不召開記者會對外發聲,否則發生薪資回捐事件時,委託社福機構執行方案的地方政府不理,衛福部也以地方裁量為由,表示無法干預。要求衛福部應盡快召開會議,與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商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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