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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擬設「社工師懲戒辦法」 工會:恐淪報復工具

衛福部社工司訂定「社會工作師懲戒辦法草案」,基層擔憂將淪為政府及機構報復、控制社工的工具;圖為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秘書長郭志南過去為爭取專業加給到衛福部前抗議。本報資料照片
衛福部社工司訂定「社會工作師懲戒辦法草案」,基層擔憂將淪為政府及機構報復、控制社工的工具;圖為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秘書長郭志南過去為爭取專業加給到衛福部前抗議。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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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社工司訂定「社會工作師懲戒辦法草案」,將於近期預告、預計年底實施。社工師若違反「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七條中業務過失、倫理守則等情事,可由公會或主管機關移送委員會審議。基層社工反應,社工師倫理審議曾被雇主作為勞資糾紛時的報復工具,若將其作為懲戒要素,恐淪為報復、控制社工的工具。

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秘書長郭志南表示,過去曾發生社工因欠薪的勞資爭議向社會局申訴,雇主卻以個案紀錄有誤,將其移送倫理審議,「倫理審議變成報復工具。」若有勞資爭議發生時,不應進行倫理審議,也不該將人移送懲戒。

他也說,社工師懲戒內容援引「社工倫理準則」,但倫理審議內容多屬空泛的道德標準,如「支持夥伴」、「維護公平正義」等,存在模糊地帶,實務上也遇到社工遭羅織理由移送倫理審議,若再倫理審議的內容沿用為懲戒要素,恐有更多爭議。懲戒辦法應訂定具體條目,如性侵、性騷服務對象等不法內容。

郭志南表示,高雄市最近發生一起家暴防治中心社工處理保護性案件時,遭處理對象申訴違反倫理的案件。當時行政訴願程序仍在進行中,當事人卻向公會提出違反倫理的申訴,社工被迫接受調查。對社工執行公務、進行行政處分有疑慮的個案,已有訴願機制可進行申訴,不應「節外生枝」增加懲戒機制,造成基層社工雙面壓力。

社工師懲戒辦法規定,懲戒委員會由地方公會及專家等成員組成。郭志南表示,部分地方社工師公會運作狀況不佳,新竹社工師公會就曾發生倫理審議草率了事,僅以「電話聯繫」被移送的社工就做成決議。懲戒辦法事關社工攸關社工是否撤照等權益,判決更應中立,應由中央負責,去除地方利害關係影響。

衛福部社工司副司長楊雅嵐說,「社工師懲戒辦法草案」內容以懲戒委員會組成、懲戒程序規範為主,係依母法「社工師法」第十七條訂定之子法,草案將於近期預告、經六十日搜集各界意見調整後,於年底正式頒布。

楊雅嵐表示,可移送懲戒的情事以「社工師法」第十七條之一為主,包括業務不正當行為、違反倫理守則等,可由社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方式包括警告、在教育、廢止執照等。但是否懲戒仍以懲戒委員審議結果為主,訂定懲戒辦法即為建立公開透明的機制,社工從業人員不必過於擔心。

台灣社會工作從業人員並未限定資格,故並非每位社工都有「社工師」身份。有資深社工建議,懲戒辦法應納入所有社工員,而非僅針對社工師規範。楊雅嵐則表示,懲戒辦法不宜逾越母法,故不會納入社工師以外的從業人員。

社工 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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