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社工司訂定「社會工作師懲戒辦法草案」,將於近期預告、預計年底實施。社工師若違反「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七條中業務過失、倫理守則等情事,可由公會或主管機關移送委員會審議。基層社工反應,社工師倫理審議曾被雇主作為勞資糾紛時的報復工具,若將其作為懲戒要素,恐淪為報復、控制社工的工具。
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秘書長郭志南表示,過去曾發生社工因欠薪的勞資爭議向社會局申訴,雇主卻以個案紀錄有誤,將其移送倫理審議,「倫理審議變成報復工具。」若有勞資爭議發生時,不應進行倫理審議,也不該將人移送懲戒。
他也說,社工師懲戒內容援引「社工倫理準則」,但倫理審議內容多屬空泛的道德標準,如「支持夥伴」、「維護公平正義」等,存在模糊地帶,實務上也遇到社工遭羅織理由移送倫理審議,若再倫理審議的內容沿用為懲戒要素,恐有更多爭議。懲戒辦法應訂定具體條目,如性侵、性騷服務對象等不法內容。
郭志南表示,高雄市最近發生一起家暴防治中心社工處理保護性案件時,遭處理對象申訴違反倫理的案件。當時行政訴願程序仍在進行中,當事人卻向公會提出違反倫理的申訴,社工被迫接受調查。對社工執行公務、進行行政處分有疑慮的個案,已有訴願機制可進行申訴,不應「節外生枝」增加懲戒機制,造成基層社工雙面壓力。
社工師懲戒辦法規定,懲戒委員會由地方公會及專家等成員組成。郭志南表示,部分地方社工師公會運作狀況不佳,新竹社工師公會就曾發生倫理審議草率了事,僅以「電話聯繫」被移送的社工就做成決議。懲戒辦法事關社工攸關社工是否撤照等權益,判決更應中立,應由中央負責,去除地方利害關係影響。
衛福部社工司副司長楊雅嵐說,「社工師懲戒辦法草案」內容以懲戒委員會組成、懲戒程序規範為主,係依母法「社工師法」第十七條訂定之子法,草案將於近期預告、經六十日搜集各界意見調整後,於年底正式頒布。
楊雅嵐表示,可移送懲戒的情事以「社工師法」第十七條之一為主,包括業務不正當行為、違反倫理守則等,可由社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方式包括警告、在教育、廢止執照等。但是否懲戒仍以懲戒委員審議結果為主,訂定懲戒辦法即為建立公開透明的機制,社工從業人員不必過於擔心。
台灣社會工作從業人員並未限定資格,故並非每位社工都有「社工師」身份。有資深社工建議,懲戒辦法應納入所有社工員,而非僅針對社工師規範。楊雅嵐則表示,懲戒辦法不宜逾越母法,故不會納入社工師以外的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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