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本土確診個案單日破千例,指揮官陳時中坦言,接下來將有一波大規模感染。為防堵疫情,指揮中心今宣布,自4月22日起,包括公費接種疫苗對象第1、2、3、7類對象及24類場所人員,應接種3劑疫苗。另,若要參加不特定人士聚會活動,包括宗教活動、團體旅遊或健身房、八大行業等,也須施打第3劑。
指揮中心指出,屬於維持醫療量能、防疫量能及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包括公費疫苗接種第1、2、3、7類對象)與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人員等,及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24類場所(域)人員,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含流動人員)皆應接種3劑COVID-19疫苗,已接種2劑疫苗且滿12週者,應儘速接種第3劑。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尚未完整接種3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若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依時程儘速完成接種3劑COVID-19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三)若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1次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另外,若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性質的活動,包含宗教活動(遶境、進香團參加成員)、團體旅遊(由旅行社承攬,參加成員彼此之間屬於不特定人士之旅遊)、健身房及八大行業(4月1日起已實施),符合接種年齡之參加者(含工作人員及民眾)須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第3劑)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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