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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緊急授權法制不備 陽明交大團隊提修法草案建議

陽明交大公衛所政策法律組及科技法律學院研究團隊邀公衛所博士候選人鄒孟珍借重其博士論文研究針對現行藥事法48之2條提出完整的修法草案。圖/報系資料照
陽明交大公衛所政策法律組及科技法律學院研究團隊邀公衛所博士候選人鄒孟珍借重其博士論文研究針對現行藥事法48之2條提出完整的修法草案。圖/報系資料照

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國內目前關於疫苗進口或製造的緊急授權僅有藥事法第48之2條的簡單規定,不但標準模糊,對於緊急授權相對人義務或配套措施、期限、廢止等,均無明確規範;陽明交大公衛所政策法律組及科技法律學院研究團隊特邀請陽明交大公衛所博士候選人鄒孟珍,借重其「藥物緊急使用授權之比較法制研究」博士論文研究針對現行藥事法48之2條提出完整的修法草案,呼籲立法院於即將開始的臨時會中對其進行修法。

首先建議明確規範緊急授權要件,包括參考美國立法例,將藥事法第48之2條「專案核准」改為「緊急授權」。為強化法律明確性,使主管機關審核時有所依歸,亦參考歐盟立法例,要求應審酌當時可得的科學證據,評估藥品本身效益大於其風險,且國內現有藥品無法滿足緊急醫療需求,而藥品的公共健康利益大於等待其有效性資訊完備的風險,才能緊急授權。

其次,將緊急授權相對人的義務於法律予以明確規定。除對醫事人員及藥品使用者的特定告知事項、產品銷售紀錄、對產品進行安全監視等必要義務外,主管機關另得於緊急授權時,限制藥品販賣、供應對象,或要求額外進行安全性及有效性研究等。

再者,參考歐盟立法例,將每次緊急授權期限為一年,並得申請展延,明確化緊急授權期間。如緊急公共衛生情事已不存在、已有完成查驗登記審查藥品得以滿足需求、藥品經認定有安全或效能疑慮,或相對人未履行義務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亦可廢止該授權。另外,在授權期滿或廢止後,主管機關得命產品回收。

最後,強化緊急授權資訊公開,由於緊急授權生產或進口藥品並未經過完整查驗登記,資訊公開及民眾知情同意權利攸關風險管理的透明度,故明確規定緊急授權相關資訊公開,使民眾得以知悉。

陽明交大團隊呼籲,立法院應於即將開始的臨時會中,針對藥事法第48之2條進行修法,使包括疫苗緊急授權法制更加完備,以符法治,兼顧資源配置的公平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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