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8 養生.家庭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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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6 焦點.杏林.診間
醫病平台/生或不生,妻子一定要取得丈夫同意嗎?
編者按:繼2/20-24的婦產科江盛醫師的三篇「生與不生」的論述之後,這星期我們邀請由關心這議題的女性婦產科醫師、法律專家與醫學倫理做更深入的探討。婦產科資深醫師以一青少年未婚懷孕的典型案例,提出具備青少年親善照護理念的醫療院所如何運用醫病共享決策模式來協助當事人一起討論「生與不生」的困境,提供意外懷孕多元選擇管道之會談過程,以及協助青少年了解目前的法律規定,取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協助並參與有關他們自己的照護抉擇的作法。一位醫學大學公衛所的法律專家就「生或不生,妻子一定要取得丈夫同意嗎?」提出正反兩面的看法,保障婦女身體自主權固然重要,但也要兼顧胎兒生命的保障,並表示與其用刑罰處罰墮胎,建議關注更具體的議題,如提昇婦女避孕等措施的資訊與可近性,特別是青少年,以及如何善待選擇懷孕生產的母親們,親職友善的上下班等職場環境。最後一位醫學院兼具醫學倫理背景的臨床醫師說明台灣擬修改行之有年的《優生保健法》,將「人工流產需配偶同意」之規定刪除,並增列未成年之人工流產同意的第三方規定。對這即將到來的「生育保健法」,發出感性的「讓阻礙女性生育自主的高牆倒下吧」的呼籲。延伸相關閱讀醫病平台/生?不生?墮胎在法律、政治和社會上的爭議-2/20醫病平台/生?不生?打破傳統性別迷思的女性-2/22醫病平台/生?不生?生育控制和人口成長-2/24醫病平台/青少年意外懷孕,生或不生?——運用醫病共享決策會談模式協助當事人作決定-4/24一名30歲的女性,懷孕12週,因為丈夫經常家暴,也不分攤房貸、扶養費或任何家庭開銷,正在跟丈夫談離婚。離婚談判進展緩慢,但胎兒週數越來越大,女子希望能夠先接受人工流產,但丈夫揚言要她付他一百萬,他才會同意妻子人工流產。診間內,這位女子細數婚姻內丈夫的種種惡行,眼淚忍不住流下來,診間的醫護人員聽了都很同情,但是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此種情況之人工流產,應得配偶同意。遇到這種情形,醫師只能兩手一攤,請孕婦回去嗎?自從我國於1984年通過優生保健法後,儘管刑法第288條至第292條仍然將墮胎列為罪,但由於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允許婦女「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條件相對寬鬆,因此我國已婚女性根據該款要接受人工流產,主要的障礙是該條第二項要求「應得配偶同意」。妻子懷了孕,倘若要人工流產,應該取得配偶同意,乍聽之下似乎很合理:既然孩子是夫妻兩人共同孕育的,出生後,兩人也都有義務扶養,不想生的決定,應該也要讓丈夫參與。即使沒有這個法律規定,在婚姻關係良好、彼此相互尊重的夫妻之間,通常也會在兼顧懷孕生產對妻子人生發展的影響下,針對生或不生,尋求兩人的共識。問題是,當這個規定一但成為人工流產的法定要件,卻會讓婚姻關係惡劣的丈夫,在妻子要人工流產時,取得否決權。這意味著一旦懷孕,女性不但失去九個月的身體自主權,而且永遠成為一個母親,必須為了孩子犧牲原先自我實現的許多機會,一輩子的生涯也就此改變。倘若考量夫妻間性關係的諸多動態情境,倘若懷孕不是這位女性深思熟慮的決定,禁止女性事後選擇終止懷孕,畢竟是太沉重的負擔。 因此,儘管胎兒生命也很珍貴,根據美國生育法中心針對全世界人工流產相關法治的統計,全球目前僅有9國要求人工流產需經配偶同意,其中除了我國與日本外,包含印尼、土耳其、沙烏地阿拉伯、敘利亞、葉門、科威特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事實上,近年來,我國法制越來越保障已婚女性結婚後的身體自主權。例如,2020年大法官釋字791號解釋就宣告原先刑法的通姦罪違憲,因為夫妻結婚後仍保有性自主權,同時,根據刑法第229之1條,婚姻內仍有可能成立強制性交罪,只是相較於一般強制性交採非告訴乃論,為了保障婚姻和諧,於配偶間發生強制性交時,配偶有權決定是否追究。因此,欣聞國健署正在研議修法廢除我國此一規定。然而,在還沒有修法前,倘若醫師因為婦女沒有配偶同意,只能直接請婦女回家,可能導致婦女尋求地下管道接受不安全的人工流產,或重回家暴等困境。因此,或許醫師一方面可以協助轉介心理諮商或社工等專業、提供家暴保護令、安置、出養及育兒補助等資訊或資源,協助孕婦思考所有的方案,釐清究竟是因為離婚後擔心沒有資源扶養孩子,因而選擇人工流產?還是果真不願意生這個孩子,讓這位婦女在作決定時,不至於感到孤立無援,也能更加深思熟率。但不能否認的是,即使廢除配偶同意權之規定,人工流產畢竟會影響胎兒生命。因此倘若保障婦女身體自主權之餘,要兼顧對胎兒生命的保障,更根本的作為,應該是提升國家對懷孕女性與育兒的支持,以及各種避孕資訊,協助女性在面對這個決定時,能夠更加深思熟慮,包含減少意外或不情願的懷孕,以便讓所有的孩子們都有一個愛他們的家。因此,在生育率又持續低迷的情況下,與其用刑罰處罰墮胎,建議關注在更具體的議題,包含如何提昇婦女避孕等措施的資訊與可近性,特別是青少年,以及如何善待選擇懷孕生產的母親們,減輕父母育兒負擔,包含對於托育、對親職友善的上下班等職場環境,才能減少人工流產及其所衍生的倫理難題。責任編輯:吳依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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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3 養生.家庭婚姻
汪小菲扶養費想賴皮,專業律師提出一招破解!離婚後必知的自保教戰守則
汪小菲扶養費想賴皮,不論是出於情緒,還是另有原因,專業律師表示離婚協議約束力極高,基本等同於判決書,可以提成異議,但基本上很難推翻。大S去年與汪小菲的10年婚姻畫下句點後,原本看似風平浪靜,但今天去遭媒體爆料,指汪小菲離婚後該每個月給大S的贍養費,已經很多個月都沒有付,大S已經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且獲法院裁准,等於汪小菲在台資產,將有部分被查封。消息一傳出後,汪小菲頻繁透過微博發文。他透過微博公開了過去這1年來的匯款明細,並坦言他就是因為大S再婚,所以現在的生活費,「就是不想給」,也不想幫她付電費。同時汪小菲也在微薄附上支出列表,汪小菲甚至不客氣的表示,「只是作為一個男人,大S既然再婚了,我不想再給這個家付電費了!」但是當初離婚協議已定案,法界人士認為,大S和汪小菲簽署的這份離婚協議約束力極高,基本等同於判決書,汪小菲可以提成異議,但基本上很難推翻。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離婚協議內容沒有,也不能要求對方不能再婚,因此汪小菲無法以大S再婚為由,自行取消同意支付大S生活費的承諾」。值得注意的是,離婚雙方是在法官見證下簽筆錄,所以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書,不管任何一方違反,另一人就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再打任何的官司。當汪小菲沒有屢行支付生活費的承諾,大S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很快就會得到結果,日前大S已經拿到法院查封汪小菲資產的裁定書。對此,汪小菲也透過律師發出2點聲明澄清,簽署離婚協議時,特別顧及孩子,他願意支付「超乎尋常」的鉅額扶養費,至今都有付足,也另外給了很多錢;第二點則是:「現在的爭議,就是本人不想再另外付所謂的家用和電費,就這麼簡單,感謝各界關心。」面對汪小菲與大S的事件,可以說是一場情緒上演發的事件,但離婚事情的背後,單方面真的可以停止付扶養費嗎 ? 或是對方想賴皮該怎麼辦 ? 如果妳也有可能走上離婚一途,帶著孩子妳需要知道的就更多了。扶養費由家長共同承擔,直到子女年滿20歲扶養費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盡的義務責任,夫妻之間無論相愛或離異,都不該讓無辜的小孩承受後果,即使走向離婚一途,也得確保孩子的生活不受影響,因此孩子成長所需的扶養費都必須由家長雙方共同承擔,不會因為離婚而改變,直到子女年滿20歲為止。扶養費的約定方式扶養費的約定方式,可以由父母自行協調,約定後在離婚協議書上清楚寫下扶養金額與給付方式;萬一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以先透過法院的調解程序解決,最後一步才是經由訴訟的方式請法官裁量、判決。扶養費計算標準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後,根據民法第1119條: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分配比例會依據夫妻,個人的經濟能力及身分調整;法官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資料,因應不同縣市,同時考量夫妻雙方薪資、家庭財務狀況、照顧孩子的時間、子女實際需求進行評估,再依比例分配父母方的扶養費金額。扶養費計算後一般來說,扶養費會由夫妻雙方平均負擔,也就是父母各支付一半的金額作為子女的扶養費,或是依照雙方薪資調整負擔比例;如果夫妻雙方對此不滿或存有意見,法官會斟酌雙方的經濟能力後,再決定負擔比例。對方賴皮!申請扶養費強制執行離婚後,若對方耍賴裝死不付扶養費,另一方可對他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1.若手邊有律師擬定、經過公證人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及公證書,可以向法院聲請對方財產強制執行。2.若離婚協議書未經過公證,不具執行力,則可以用「未成年子女的名義」為原告,向法院提出「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的訴訟,經由法官審查判決後,就具備向對方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的效力,就如同債權人有權透過法院向債務人討回債務一樣。3.備好「聲請狀」,前往聲請扶養費強制執行!聲請地點視另一方財產的放置地點而定,可以備妥聲請狀到當地的法院執行處聲請即可,若不清楚或不確定另一方的財產放在哪裡,也可以依據對方的居住地,向該地區的法院聲請。※本文由【媽媽寶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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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8 養生.家庭婚姻
老母打官司索扶養費,政府還補刀要錢!女怒吼:7個月就被她拋棄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這句話在現代社會已非鐵律,有時制度可能還讓未盡義務者不勞而獲。一個拋家棄子數十年的媽媽,年老後不僅上法庭要求女兒履行扶養義務,政府還要求女兒每月付出1萬多元的安置費,不僅當事人憤慨,外人也大抱不平。一名女網友在臉書社團「匿名公社」發文,提到她7個月大時,就被「追求自己的生活」的媽媽拋棄,沒想到等她長大也成為人母之後,生活陷入困頓的媽媽申請法扶律師將她告上法院,要求1個月1萬元的扶養費,最後法官判女兒減輕扶養義務。但是,官司結束後事情並未了結,5年後女兒又收到社會局公文,每個月須支付母親的安置費1萬多元,令她氣憤不已,卻也無可奈何。對於此案例,律師林智群在臉書發表看法,分析出這個故事有兩個法律上的重點。一是母親打官司,即使輸了,判決也能做為扣除女兒財力資產的依據,她去申請低收入戶或社會福利時較容易通過。二是老人若無依靠,政府會將她送往安養院,之後再發函要求女兒繳納代墊的安置費,若女兒不給,社會局可以直接移送行政執行,「從你的銀行帳戶內把錢扣走!」如此一來,面臨相同情況的子女,是否就只能認命付錢呢?林智群提供解套方式。他指出,政府要求子女付安置費的通知,是一個行政處分,若有疑義,須在收到通知後30天內提出「訴願」,等政府駁回後,在收到駁回決定的兩個月內打「行政訴訟」,告政府機關,接著子女就可以主張無扶養義務,拒絕負擔這筆錢,這也是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62號判決的主旨。但林智群也說,若子女被法院認定有「部分」扶養義務,就無法免除負擔。他形容遇到失格父母就像「拔虱目魚刺一樣」,只能一步一步把問題解決。網友們對案例中的女兒也深表同情,「這對那女兒來說真是三度傷害,被遺棄,被告,最後還要付錢養她」、「沒有盡到養育的恩情,老了才要小孩養,真的無法理解」。另有網友提醒,若身邊有失格的父母或兄弟姊妹,滿18歲就可以去申請免除扶養義務,「保護未來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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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6 醫療.懷孕育兒
離婚才發現懷孕了怎麼辦?要生下來嗎? 5步驟維護自身權益
離婚率逐年攀升,也有不少女性發現自己在離婚、分手後已懷有身孕...這時候身分證上已無配偶,該怎麼辦呢?Step1. 先決定要不要生下來離婚後才發現自己懷孕了,此時要面臨的問題是:「要將寶寶生下來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現行刑法中對於墮胎可是有明文規定的,根據刑法第28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自行墮胎罪:「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墮胎則是不用被處罰的,根據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如何判斷媽媽具有「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之情形呢? 律師表示,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函文志中提到「目前國內婦產科醫師多秉持尊重病人夫婦之意願,若在詳細告知該夫婦病人懷孕狀況後,該對夫婦經過慎重思考認為懷孕或生產會造成影響,則婦產科醫師會予以尊重再加以進一步處理。」經過合格的婦產科醫師的諮詢,並告知程序後,媽媽便可以請醫師施行人工流產手術。 Step2.確定是否為婚生子女如果決定要將寶寶生下來,首先必須先確定寶寶是不是在兩人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的,也就是說,要確認這個寶寶是前夫的婚生子女,前夫便有義務負擔寶寶的生產和教育等費用。至於有關婚生子女的認定方式,律師表示,民法第1062條第1項提到:「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如果推算結果不符合,民法第1062條第2項也有規定:「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302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因此只要能提出相關證明,證明寶寶的受胎日是在出生日回溯第302日前受胎,則寶寶仍依照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當然現在醫學技術發達,也可以透過檢驗DNA的方式來認定這個寶寶是不是婚生子女。 前夫必須負起扶養的義務一旦確定寶寶為婚生子女,前夫就有責任負擔支付生產和教育等費用。律師表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並不會因為離婚而有所影響,所以爸爸當然有扶養的義務。若父母都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寶寶的扶養費用都應該分擔,如果只是由媽媽一方單獨扶養,媽媽仍然可以請求男方償還他所應該分擔的扶養費用。至於扶養費給付的方式,在經過法院判決後,可用一次或分期的方式給付。 Step3.依協議決定親權由誰行使所謂「親權」,指的就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律師解釋,原則上,親權不論由爸爸或媽媽行使,都可以透過雙方協議的方式,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如果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則可由爸爸或媽媽某一方,請求法院為寶寶的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內容和方法。 親權=監護權?一般人在離婚之後,最關心的應該就是孩子的「監護權」歸誰了。但是事實上,大家掛在嘴邊的監護權,並不是真的「監護權」,正確的說法應該是「親權」才對!律師表示,親權並非監護權,因為民法上所謂的「監護」是專指父母雙亡,或事實上都不能負擔對子女權利義務時,法律上會任命其他人士或機關團體,擔任照顧未成年子女工作的制度。而父母離婚時,並非都不能行使對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所以當然不能稱為「監護」囉! Step4.寶寶要從父姓or母性?一般情況,離婚後生下來的寶寶,原則上是要跟著爸爸姓。但下列情形可以從母姓:‧若媽媽無兄弟兩方約定好之後,寶寶可以從母姓,但必須在媽媽沒有兄弟的情形下。不論是原本就沒有或是兄弟之後已經亡故,並且跟男方約定好,要讓寶寶跟媽媽姓,就可以按照雙方訂下的約定。‧入贅律師表示,根據民法規定,先生如果是以入贅的方式結婚,寶寶原則上是從母姓的,但是若有事先約定好,讓寶寶從父姓,一樣可以依照約定施行。經雙方約定或法院酌定,由媽媽行使對寶寶的親權媽媽可以攜帶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證明文件(例如:雙方之協議書、法院之判決)申請更改寶寶的稱姓。 決定寶寶要從母姓後,要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約定子女從母姓的,在申請出生登記時必須備妥下列文件、證明:(1)戶口名簿。(2)出生證明書。(3)印章。(4)約定書。(5)母親無兄弟之有關戶籍謄本。Step5.扶養方式有哪些?依據民法第1120條:「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寶寶的扶養方式必須由父母雙方共同協議,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則由雙方親屬共同決定。而扶養方式大致又可分為兩種: 1.接回扶養義務人家中扶養必須支給一定生活必需品或費用,例如:約定定期給付與不定期給付,按月給予生活費及給予一定之財產,供扶養權利人自行使用收益等各種方法。 2.依照扶養程度扶養依照寶寶的需要,和父母親的經濟能力和身分,決定所需支付的必需品與費用。 責任編輯/曾禮純 整理「離婚,才發現懷孕了怎麼辦?」※本文由【媽媽寶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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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7 養生.人生智慧
分不到遺產,能拒養父母嗎?律師:想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須先負責舉證
子女負有扶養父母的義務,但若因「遺產分配不公」的理由,可以合法拒養雙親嗎?日前有名男網友在網上發文,抱怨父親打算將所有遺產都留給姊姊,讓他心理很不平衡,表示為此往後想拒養父母,詢問網友意見,卻獲得支持聲音。律師指出,實務上少有因遺產分配拒養案例,主要是「舉證有難度」。免除扶養 要符合情節重大恩典法律事務所王薏瑄律師表示,根據民法1114條、1115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義務,但也有規定當符合某些特殊情況時,得以「免除或減輕」子女的扶養義務。她解釋,減輕事由根據民法第1118條、1118條之1,內容提及「當小孩受父母為惡意遺棄、家庭暴力、性侵害等不法行為的受害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王薏瑄說,「具備減輕事由」加上「情節重大」,將可構成免除事由,例如爸爸離家多年沒照顧過小孩,可能構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當事人就可向法院提起,要求減輕扶養義務;又如果爸爸離家多年,自小孩出生起從未看過或照顧小孩,則此時小孩可以進一步主張「構成情節重大」要求免除扶養義務。她解釋,減輕扶養最具體的例子是扶養費用的計算。在實務上常見過去對子女不聞不問的父母,年老時在安養院度過下半生,向子女要求負扶養義務,給付安養院費用,此時子女可請求不負擔安養院費用或酌減金額,但請求時必須先提起訴訟、向法院主張。而且要注意的是,判決確定前,法院仍規定子女要負責扶養義務,惟判決確定當天才能依照結果減輕扶養。口頭提及 子女舉證有難度若從網友「遺產分配不公」個案分析,最有可能是遺產分配不公是否對他造成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所以當事人須負起舉證責任,首先須證明「遺產分配不公」,律師說,這部分證明會依爸爸行為有所不同。例如,爸爸口頭提及已立遺囑或已先把房子過戶給姊姊,若只是口頭提及,舉證較困難,接著再證明因這件事被爸爸在精神上有不法侵害,若可證明、說服法官,當然可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但律師坦言,「證明中間的因果非常難。」另外常見案例,包括父親無故離家十幾二十年,之後出現要你照顧下半生;另一種是父親小時候對孩子家暴,現在年邁,回過頭來要求子女扶養。王薏瑄解釋,像這類扶養義務的免除或減輕,常見的爭議在於「界線在哪?該如何認定?」恐需靠個案判斷,法院會依照不同的案件去權衡是否可減輕,或構成免除扶養義務,或是兩者都不行。財富傳承 律師教超前部署處理財富傳承案件20年以上經驗的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律師,特別點出常見的4種內心糾結,鼓勵熟齡朋友提前做好財富規畫,畢竟家事萬千、人情難測,要讓財富傳承得當「沒那麼簡單」,關於分產你該知道的事,讓財富傳承律師群聯手出馬,幫你超前部署,做好晚年最佳的傳承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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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新聞.長期照護
兄弟姐妹分了財產,卻不付照顧父母扶養費!我可以向他們要求分擔嗎?
數月前,有位約40多歲的陳小姐到事務所來做法律諮詢。預約時,她只簡單和助理提到:「想來請教關於扶養費的問題。」聽到助理這樣向我回報,我心想:「她可能是遇到自己扶養父母親的問題。」到了面談諮詢當日,陳小姐如期赴約,但當她開口提出她的疑問後,竟嚇了我一大跳!「吳律師,我今天來是想請教扶養方面的問題,但我是幫我外婆和媽媽問的!」她單刀直入的說。「因此今天是遇到扶養外婆的問題嗎?」我心裡想著。「我外婆今年103歲了!幾個月前,因為外婆感覺自己年紀很大了,身體狀況也愈來愈不好,而且阿姨舅舅們也都7、80歲,年紀也不小了!所以他們就說服外婆,先來處理財產的事情,把財產過戶給他們!以避免未來還有稅的問題~外婆其實也不懂!但就是拗不過他們,就把名下的財產部分用贈與、部分用買賣的方式(實際上是假買賣真贈與),過戶給他們了!」她緩緩道來,之前外婆處理財產的動機!而我驚訝的原因是,現在當真是超高齡社會,竟然是年紀高達103歲的長輩,遇到了扶養的法律問題!「那麼在財產過戶之後,現在是遇到甚麼問題呢?」我提出疑問,也引導著陳小姐把話繼續說下去!「財產過戶之後的幾個月,外婆身體出了狀況,開始需要人頻繁的帶著去看醫師,我媽媽是最小的女兒,外婆感情也和媽媽最好,所以現在都是媽媽帶著去看醫師,但媽媽也60幾歲快70歲了,她也沒有辦法擔任照顧外婆的責任!」看來陳小姐的母親,也辛苦了!而這也是目前許多家庭面臨到的,當家中長輩需要被照顧時,第一個面臨的問題就是,誰來擔任主要照顧者?「我們現在有在考慮請外籍勞工協助照顧外婆,但總是要花錢!所以我媽媽就去找她那些哥哥姐姐們討論,請他們一起來付相關的費用!但沒想到,他們一個個都有理由!有人說:『我自己年紀也大了,身體也都有些毛病,需要用錢,所以沒有辦法一起分擔相關費用!』、也有人跟我媽媽講:『媽媽和妳(陳小姐的媽媽)感情最好,她應該最希望妳照顧她~是不是一定要付這筆費用,再想想吧!』然後結果就是,他們就把外婆丟給我媽照顧了!久久才來看一次外婆!跟當初他們要求外婆分財產前,根本就是兩張臉!」陳小姐為自己的母親和外婆感到委屈,我可以感受到,她語氣中的急促及氣憤。因此我先請她喝口水,喘口氣,緩緩之後,我們再繼續談!「那麼現在,您母親這邊有甚麼想法呢?」我想瞭解,陳小姐今天來找我的動機!「因為現在都是我們家在付照顧外婆的相關費用,我想幫我媽媽問:『法律上有甚麼方法,可以要求阿姨舅舅們一起來付這些錢嗎?這對於我們家,真的也是一筆不小開銷!』」陳小姐說。「民法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所以您的舅舅阿姨們,法律上有義務要養他們的母親,也就是您的外婆!」我解釋著。「但是民法同時也有規定,您的外婆必須要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法律要件!才可以要求子女扶養!」我向她說明著,法律上仍有一些限制要件! 「請教吳律師,什麼情況才符合呢?」「目前法院曾經判決過的案件,有認定包含以下幾種情況,我們來看看外婆是否符合:1. 如果您的外婆,名下已經都沒有財產;2. 或者是,雖然有財產,但都是一些沒有辦法馬上變賣來給付生活費用的財產!例如,雖然有土地、房屋這些不動產,但都是和其他人共有,所以擁有的是持分,是不容易立即變賣換現金的。以上2種情況都算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法律要件!」用法院實際的判決來說明,我想陳小姐會比較容易瞭解。「吳律師,那我外婆一定符合!她名下的財產正如您說的,除了還剩一些當初從我外公那邊繼承來的,和別人一起共有的土地的持分,其他都沒有了!持分比例我記得也剩下很少。聽我媽媽說,當初阿姨舅舅他們都覺得拿到也很麻煩,無法使用,所以才沒有要求我外婆過戶!」我心想,外婆這樣的情況,法律上應該滿有機會可以要求子女們付扶養費。「那接下來,該怎麼做呢?」陳小姐急切的想瞭解,可以如何採取行動幫助媽媽和外婆!「接著,就要看您外婆的意願了!請教陳小姐,您外婆的意識認知能力,還正常嗎?有失智的症狀嗎?」這一點,涉及到外婆現在有沒有辦法來當原告!「我外婆沒有失智,她腦筋都很清楚,所以她現在對於她的孩子們這樣對她,她才感到特別難過!我和媽媽也只能安慰她,她至少還有我們這一家可以照顧她!」是阿,有時候對於一切都很清楚明白,到底是不是好事,也很難說!「瞭解,那目前如果是要向其他人要求共同分擔扶養費有兩個選擇,能執行哪一個?與您外婆目前的意願有關!」「那如果您外婆,想要用孩子們沒有養她,所以要撤銷贈與把財產給拿回來,也是有機會的!但要記得在您那些舅舅阿姨拒絕的1年內提出訴訟,而且您外婆會是訴訟中的原告!」我同時提醒陳小姐,不只有要求大家共同負擔扶養費的這一個選項!「吳律師,我想先瞭解要求其他人一起分擔扶養費用的部分,因為是否要把財產拿回來,我也還要回去問外婆的意思!」陳小姐一想到要說服老人家,在不經意間,臉上就露出苦笑的表情!我不意外,我很常在遇到類似問題的晚輩臉上,看到這樣的表情訊號! 「扶養費請求的第1個方法是:您外婆當原告,向她的孩子們,就是您的舅舅阿姨們提起訴訟,要求他們履行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但這個方法,一樣要說服您外婆來當原告!她是否願意告自己的孩子們,還是要和她討論溝通!」經驗上,長輩們總是不想和子女們對簿公堂啊~「我覺得確實需要和外婆好好溝通,有沒有不需要外婆當原告的方法呢?」陳小姐問,看來她覺得要說服外婆,的確有一定的難度!「扶養費請求的第2個方法是:您母親當原告,向她的哥哥姊姊們,提出不當得利的訴訟,要求她們共同分擔這些您母親已經自己幫您外婆給付的看護、醫藥費……等等費用!」我心想,或許這個方案,對陳小姐一家來說,會比較可行!「我覺得媽媽當原告,比較可行耶!我媽媽應該會比我外婆好說服,畢竟這些開銷,只有我們一家自己負擔,也真的很辛苦!」陳小姐臉上,似乎終於有了一線曙光!「好的,那還有一件事,陳小姐您記得回去跟媽媽溝通時,要提醒她!」「吳律師,請問是甚麼事呢?」陳小姐一直很認真的在筆記我告訴她的方法,她聽到我這麼說,抬起頭來認真地望著我。「時效!」我說。「不當得利訴訟的時效是15年!也就是說,假如您媽媽今天幫外婆付了一筆看護費,從支出起算15年,一定要跟她的兄弟姊妹們採取法律行動討這筆錢,如果超過時間,法律上您的舅舅阿姨們可以做時效抗辯,不付這筆錢給您母親!」我向陳小姐解釋時效的意義!「哇~這麼嚴重!那怎樣才算法律行動呢?像我媽媽之前用講的,算嗎?」我心想,這也是多數人的做法~「用講的比較難保存證據,來證明您媽媽有提出過這個請求!所以建議媽媽可以透過律師寫存證信函,來做中斷時效的證據保存!」要採取訴訟行動之前,證據的創造與保存,是很重要的!「而且,存證信函寄出去之後的6個月內,媽媽還是要正式的提出訴訟或是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不然,之前寫存證信函中斷時效,會沒有用,時效還是繼續下去喔!未來舅舅阿姨們還是可以做時效抗辯,不付錢給您媽媽喔!」我再次提醒她,法律上執行的細節及時程!「吳律師,我瞭解了,那我回去和媽媽溝通討論,我想事情還是要立即處理,不然時間一天拖過一天,對我們家而言,也是很大的困擾!而且還有時效問題!我會儘快向您回報後續我們決定採取的法律行動!」陳小姐回去後,果然積極地和母親溝通,並先請我們發了存證信函,再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訴訟!---每每我遇到這樣父母親把財產給出去之後,未來父母自己再遇到需要用錢,又沒有錢的情況,我都很疑惑著,為什麼這樣的劇情會一再上演?父母親當初又是因為什麼動機,才把財產乖乖地給送出去呢?而當長輩高齡百歲,還要面臨這樣的問題,這除了情何以堪,身邊的人又能如何安撫安慰這樣的長輩受傷的心呢?我不是心理學專家,也不想去批判,但我的觀察,父母的家庭教育對子女的價值觀養成,真的很重要!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如今會有這樣的結果,絕非短時間造成的!此外,對於這樣的長輩而言,我想她對人性、承諾的信任,已經幻滅!但有幸的是,還有小女兒一家的陪伴,這時候,真心的陪伴,讓長輩知道,至少還有我們在,至少我們對您是真心相待,就是最好的方式。而當然,另從專業角度講,長輩如為稅務規劃或因其他因素,想提早規劃財產傳承(確實也需要提早規劃,畢竟自己哪一天要去和上帝、菩薩喝茶喝咖啡,沒人算得準),也有許多工具可以協助試算稅金及安排給自己有保障的方案,例如透過遺囑、信託、附負擔贈與契約……等方式,也需要預防未來自己失智,財產旁落他人,沒有真的用在自己身上(只有買保險不夠啊~)!如果您有需要,歡迎預約法律諮詢,我們再好好的來聊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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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2 新聞.長期照護
「為什麼都是我在顧?」婆婆住院媳沒照顧遭指責!長輩照顧該如何協調?
一名小姐在爆廢公社發文:「請問大家一個問題,婆婆癌症住院,媳婦就該去照顧?沒去照顧就讓親友指責。感覺,婆婆生病都是媳婦的事,與兒子不相關。而且,婆婆還在親友面前抱怨,說媳婦都不去照顧她,因為在婆婆的認知裡頭,以前她當媳婦的時候,幫忙照顧公婆,所以現在換她當婆婆,她生病了就該由我照顧她,所以,婆婆才會抱怨,我不去照顧她。一直以來,婆婆對我很不好,都是一隻笑面虎,在親友面前假裝對我友善,在親友背後酸我刺我,也經常聯合我老公對付我,明明我先生做錯了,婆婆還是罵我出氣!所以,我常想,是不是婆婆太壞了,所以才會得癌症?如果婆婆對我很好,我肯定會照顧婆婆。說實話,婆婆得癌症,我沒有開心的感覺,只是覺得她很悲哀,因為再也看不見,她那副要砍了我的表情。剩下的,只有憔悴的病體。」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扶養責任無法完全平均分攤儘管要照顧年邁父母是大家都知道的事,但每個家庭的親子關係、經濟狀況等都各不相同,這讓兄弟姐妹間扶養義務的分擔不可能完全相等,也因此會常聽到有子女抱怨「為什麼都是我在照顧?」覺得自己是被迫接下扶養父母的重擔。根據統計,長照家庭最常吵架的原因就是「費用分擔不均」。處理過許多扶養糾紛的桃園市調解委員陳玉琴指出,傳統的調解原則是「賺得多的子女多負擔一些費用」,一般都能接受,但少數還是會計較父母以前偏心誰、給誰比較多財產,彼此把差別待遇數落過一輪後才決定是否照顧父母。委員表示針對子女照顧及扶養的協調,首先要做的就是消除心結及不公平感,讓每個人提出自己各自可負擔照顧和扶養費用的情況,再針對經濟能力進行協調,只有兄弟姐妹間彼此設想、忍讓,才有可能盡快達成共識,也不會讓父母看到自己被孩子推來推去而感到傷心。不是照顧父母,就可以代替他們處理財產委員也提出了一些例子,提醒大家不要認為自己承擔較多照顧責任,自己就有權代替失能的父母處理財產,包括使用父母的存款支付長照費用等。就算父母已年邁,但在他們生前處分其財產還是要獲得授權,並與其他兄弟姐妹協調清楚。她說先前有個人在父親生前拿到存簿、提款卡、密碼、印章,以支付醫藥費或喪葬費等必要所需,然而他在父親過世後提款110萬支付費用,卻被其他兄弟姐妹提告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罪。而這樣的狀況其實很常見,儘管老先生生前便將所有財產交付予他,但爸爸過世後授權關係就會消滅,因此遺產在尚未分配前不能由一人提領,除非在全體繼承人的同意下才可動用。所以在支付父母長照費用時,最好把錢的所有人分清楚,並保留收據以避免爭議發生。衛福部推出長照2.0,給予補助及照護服務為了建立社區長照體系,衛福部推出《長照十年計畫2.0》,具體服務包括照顧及專業服務、輔具與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喘息服務(提供短期照護讓家庭照顧者獲得休息)。可以申請的對象包括:50歲以上的失智症患者、55歲以上失能的原住民、65歲以上失能的老人,或是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協助的老人。這些服務項目有補助嗎?依照照顧及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與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喘息服務等4個項目進行補助,一般家庭負擔給付額度的16%~30%,中低收入戶負擔5%~10%,而低收入戶則可免除所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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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橘世代.健康橘
長照法律故事—看顧扶養費,阿姨舅舅可以一起付嗎?
因為現在都是我們家在付照顧外婆的相關費用,我想幫我媽媽問:『法律上有甚麼方法,可以要求阿姨舅舅們一起來付這些錢嗎?這對於我們家,真的也是一筆不小開銷!』」陳小姐說。數月前,有位約40多歲的陳小姐到事務所來做法律諮詢。預約時,她只簡單和助理提到:「想來請教關於扶養費的問題。」聽到助理這樣向我回報,我心想:「她可能是遇到自己扶養父母親的問題。」到了面談諮詢當日,陳小姐如期赴約,但當她開口提出她的疑問後,竟嚇了我一大跳!「吳律師,我今天來是想請教扶養方面的問題,但我是幫我外婆和媽媽問的!」她單刀直入的說。「因此今天是遇到扶養外婆的問題嗎?」我心裡想著。「我外婆今年103歲了!幾個月前,因為外婆感覺自己年紀很大了,身體狀況也愈來愈不好,而且阿姨舅舅們也都7、80歲,年紀也不小了!所以他們就說服外婆,先來處理財產的事情,把財產過戶給他們!以避免未來還有稅的問題~外婆其實也不懂!但就是拗不過他們,就把名下的財產部分用贈與、部分用買賣的方式(實際上是假買賣真贈與),過戶給他們了!」她緩緩道來,之前外婆處理財產的動機!而我驚訝的原因是,現在當真是超高齡社會,竟然是年紀高達103歲的長輩,遇到了扶養的法律問題!「那麼在財產過戶之後,現在是遇到甚麼問題呢?」我提出疑問,也引導著陳小姐把話繼續說下去!「財產過戶之後的幾個月,外婆身體出了狀況,開始需要人頻繁的帶著去看醫師,我媽媽是最小的女兒,外婆感情也和媽媽最好,所以現在都是媽媽帶著去看醫師,但媽媽也60幾歲快70歲了,她也沒有辦法擔任照顧外婆的責任!」看來陳小姐的母親,也辛苦了!而這也是目前許多家庭面臨到的,當家中長輩需要被照顧時,第一個面臨的問題就是,誰來擔任主要照顧者?「我們現在有在考慮請外籍勞工協助照顧外婆,但總是要花錢!所以我媽媽就去找她那些哥哥姐姐們討論,請他們一起來付相關的費用!但沒想到,他們一個個都有理由!有人說:『我自己年紀也大了,身體也都有些毛病,需要用錢,所以沒有辦法一起分擔相關費用!』、也有人跟我媽媽講:『媽媽和妳(陳小姐的媽媽)感情最好,她應該最希望妳照顧她~是不是一定要付這筆費用,再想想吧!』然後結果就是,他們就把外婆丟給我媽照顧了!久久才來看一次外婆!跟當初他們要求外婆分財產前,根本就是兩張臉!」陳小姐為自己的母親和外婆感到委屈,我可以感受到,她語氣中的急促及氣憤。因此我先請她喝口水,喘口氣,緩緩之後,我們再繼續談!「那麼現在,您母親這邊有甚麼想法呢?」我想瞭解,陳小姐今天來找我的動機!「因為現在都是我們家在付照顧外婆的相關費用,我想幫我媽媽問:『法律上有甚麼方法,可以要求阿姨舅舅們一起來付這些錢嗎?這對於我們家,真的也是一筆不小開銷!』」陳小姐說。「民法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所以您的舅舅阿姨們,法律上有義務要養他們的母親,也就是您的外婆!」我解釋著。「但是民法同時也有規定,您的外婆必須要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法律要件!才可以要求子女扶養!」我向她說明著,法律上仍有一些限制要件!「請教吳律師,什麼情況才符合呢?」目前法院曾經判決過的案件,有認定包含以下幾種情況,我們來看看外婆是否符合:1. 如果您的外婆,名下已經都沒有財產;2. 或者是,雖然有財產,但都是一些沒有辦法馬上變賣來給付生活費用的財產!例如,雖然有土地、房屋這些不動產,但都是和其他人共有,所以擁有的是持分,是不容易立即變賣換現金的。以上2種情況都算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法律要件!用法院實際的判決來說明,我想陳小姐會比較容易瞭解。「吳律師,那我外婆一定符合!她名下的財產正如您說的,除了還剩一些當初從我外公那邊繼承來的,和別人一起共有的土地的持分,其他都沒有了!持分比例我記得也剩下很少。聽我媽媽說,當初阿姨舅舅他們都覺得拿到也很麻煩,無法使用,所以才沒有要求我外婆過戶!」我心想,外婆這樣的情況,法律上應該滿有機會可以要求子女們付扶養費。「那接下來,該怎麼做呢?」陳小姐急切的想瞭解,可以如何採取行動幫助媽媽和外婆!「接著,就要看您外婆的意願了!請教陳小姐,您外婆的意識認知能力,還正常嗎?有失智的症狀嗎?」這一點,涉及到外婆現在有沒有辦法來當原告!「我外婆沒有失智,她腦筋都很清楚,所以她現在對於她的孩子們這樣對她,她才感到特別難過!我和媽媽也只能安慰她,她至少還有我們這一家可以照顧她!」是阿,有時候對於一切都很清楚明白,到底是不是好事,也很難說!「瞭解,那目前如果是要向其他人要求共同分擔扶養費有兩個選擇,能執行哪一個?與您外婆目前的意願有關!」「那如果您外婆,想要用孩子們沒有養她,所以要撤銷贈與把財產給拿回來,也是有機會的!但要記得在您那些舅舅阿姨拒絕的1年內提出訴訟,而且您外婆會是訴訟中的原告!」我同時提醒陳小姐,不只有要求大家共同負擔扶養費的這一個選項!「吳律師,我想先瞭解要求其他人一起分擔扶養費用的部分,因為是否要把財產拿回來,我也還要回去問外婆的意思!」陳小姐一想到要說服老人家,在不經意間,臉上就露出苦笑的表情!我不意外,我很常在遇到類似問題的晚輩臉上,看到這樣的表情訊號!「扶養費請求的第1個方法是:您外婆當原告,向她的孩子們,就是您的舅舅阿姨們提起訴訟,要求他們履行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但這個方法,一樣要說服您外婆來當原告!她是否願意告自己的孩子們,還是要和她討論溝通!」經驗上,長輩們總是不想和子女們對簿公堂啊~「我覺得確實需要和外婆好好溝通,有沒有不需要外婆當原告的方法呢?」陳小姐問,看來她覺得要說服外婆,的確有一定的難度!「扶養費請求的第2個方法是:您母親當原告,向她的哥哥姊姊們,提出不當得利的訴訟,要求她們共同分擔這些您母親已經自己幫您外婆給付的看護、醫藥費……等等費用!」我心想,或許這個方案,對陳小姐一家來說,會比較可行!「我覺得媽媽當原告,比較可行耶!我媽媽應該會比我外婆好說服,畢竟這些開銷,只有我們一家自己負擔,也真的很辛苦!」陳小姐臉上,似乎終於有了一線曙光!「好的,那還有一件事,陳小姐您記得回去跟媽媽溝通時,要提醒她!」「吳律師,請問是甚麼事呢?」陳小姐一直很認真的在筆記我告訴她的方法,她聽到我這麼說,抬起頭來認真地望著我。「時效!」我說。「不當得利訴訟的時效是15年!也就是說,假如您媽媽今天幫外婆付了一筆看護費,從支出起算15年,一定要跟她的兄弟姊妹們採取法律行動討這筆錢,如果超過時間,法律上您的舅舅阿姨們可以做時效抗辯,不付這筆錢給您母親!」我向陳小姐解釋時效的意義!「哇~這麼嚴重!那怎樣才算法律行動呢?像我媽媽之前用講的,算嗎?」我心想,這也是多數人的做法~「用講的比較難保存證據,來證明您媽媽有提出過這個請求!所以建議媽媽可以透過律師寫存證信函,來做中斷時效的證據保存!」要採取訴訟行動之前,證據的創造與保存,是很重要的!「而且,存證信函寄出去之後的6個月內,媽媽還是要正式的提出訴訟或是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不然,之前寫存證信函中斷時效,會沒有用,時效還是繼續下去喔!未來舅舅阿姨們還是可以做時效抗辯,不付錢給您媽媽喔!」我再次提醒她,法律上執行的細節及時程!「吳律師,我瞭解了,那我回去和媽媽溝通討論,我想事情還是要立即處理,不然時間一天拖過一天,對我們家而言,也是很大的困擾!而且還有時效問題!我會儘快向您回報後續我們決定採取的法律行動!」陳小姐回去後,果然積極地和母親溝通,並先請我們發了存證信函,再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訴訟!每每我遇到這樣父母親把財產給出去之後,未來父母自己再遇到需要用錢,又沒有錢的情況,我都很疑惑著,為什麼這樣的劇情會一再上演?父母親當初又是因為什麼動機,才把財產乖乖地給送出去呢?而當長輩高齡百歲,還要面臨這樣的問題,這除了情何以堪,身邊的人又能如何安撫安慰這樣的長輩受傷的心呢?我不是心理學專家,也不想去批判,但我的觀察,父母的家庭教育對子女的價值觀養成,真的很重要!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如今會有這樣的結果,絕非短時間造成的!此外,對於這樣的長輩而言,我想她對人性、承諾的信任,已經幻滅!但有幸的是,還有小女兒一家的陪伴,這時候,真心的陪伴,讓長輩知道,至少還有我們在,至少我們對您是真心相待,就是最好的方式。而當然,另從專業角度講,長輩如為稅務規劃或因其他因素,想提早規劃財產傳承(確實也需要提早規劃,畢竟自己哪一天要去和上帝、菩薩喝茶喝咖啡,沒人算得準),也有許多工具可以協助試算稅金及安排給自己有保障的方案,例如透過遺囑、信託、附負擔贈與契約……等方式,也需要預防未來自己失智,財產旁落他人,沒有真的用在自己身上(只有買保險不夠啊~)!律師吳挺絹 律師現任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中央氣象局國賠事件處理小組委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板橋分會扶助律師等,亦為財經法學碩士(專長信託)並具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因協助90歲高齡老母親處理被親生兒子提告的財產訴訟案,開始思考:「財產分配問題對於親屬關係的深遠影響」。進而致力於透過法律工作,協助家庭關係和諧圓滿,並常透過法律講座,分享正確的財務規劃觀念,曾受邀至林口長庚養生文化村、臺北仁濟院、台名保險經紀人公司、行天宮圖書館、中化銀髮等單位分享。本文摘自《愛長照》【更多精選延伸閱讀↘↘↘】。幫助困在失智迷霧中家庭 鄭嘉欣成為不一樣的律師。「害怕被詐騙、被啃老?」 付點管理費,為退休預做準備 橘世代FB立即按讚! 張曼娟:「我正經歷一場關於「老」的學習」、于美人:「保有追求快樂與相信日子,才是人生最重要力量」、吳若權:「人不可能不怕老,學會接納怕老的自己,就能對生命更加安心自在」,當一個不等「老」的橘世代,讓自己生命豐富跟得上時代!>>【立即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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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養生.家庭婚姻
顧公婆是家人 分遺產是外人?律師談媳婦的尷尬處境
結婚,就是和另一半的原生家庭成為家人。這句話說的不僅是人情義理,更隱含了法律所規範的責任義務。很少人注意到,根據我國的民法規定,女婿、媳婦和親生子女一樣,有扶養岳父母、公婆的法律責任。即使另一半過世,扶養義務依然存在。「另一半的父母,為什麼是我的責任?」、「倘若我老公過世,媳婦為何還要繼續伺候公婆?不公平!」這些問題,可能是很多人的疑問。但著名家事案件律師賴芳玉娓娓道來:「民法最早的立法精神,其實是希望媳婦、女婿被當成家的一份子。不會因為一個人的死亡,就脫離家庭互相照顧的網絡。」民法上有「直系姻親關係」的對象,需要負哪些責任?賴芳玉指出,公婆和媳婦、岳父母和女婿,在法律上屬於「直系姻親關係」。現行民法規定,姻親關係不受夫妻其中一方過世影響,只有離婚或撤銷才會解除。姻親關係的存續,在法律上意義為何?民法第1114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換言之,若公婆、岳父母和媳婦、女婿同住,彼此之間是有權利要求對方扶養自己的。扶養義務有可能不履行嗎?賴芳玉指出,除了離婚以外,民法第 1118 條之1也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舉例來說,若公婆曾經對媳婦、孫子、乃至於親家父母有過言語霸凌、肢體暴力等不當行為,媳婦可以依法向法院要求減輕扶養義務。此外,由於民法規定夫妻一方中「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才負有扶養義務。若先生過世後,媳婦與公婆分居,則無需履行扶養義務。女婿和岳父母的情況亦同。然而,賴芳玉也提醒,分居並不會解除姻親關係。這份姻親關係,仍可能牽涉到刑法第294條對於遺棄罪的定義:「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她提到曾有第一審法院認為沒有同居,而只是單純的姻親關係,不會構成遺棄罪,但認為有必要再澄清實際狀況。例如,先生過世、公婆膝下無其他子女,身邊也沒有可以負扶養義務的親屬,自己又沒有任何生活自理能力。此時,若媳婦驟然離家,對公婆棄之不顧,任由他們自生自滅。又或者,媳婦和公婆同住,上了年紀的老人家突然病危、發生意外,需要緊急就醫時媳婦卻沒有打119或其他的協助,仍有可能構成遺棄罪。賴芳玉指出,從實務上來看,公婆、岳父母,很少以不履行扶養義務為由控告媳婦或女婿。然而,老人家對於媳婦或女婿的怨懟,卻往往表現在其他訴訟上。常見的事由包括:控告對方遺棄、主張遺產分配不公等。「扶養費一個月可能只有2萬多塊。用其他司法案件告媳婦,她要付出的代價高多了。」賴芳玉說。她認為,在現行法律規定下,為人女婿、媳婦,確實會面臨尷尬的處境:「另一半走了留下負債,我還可以拋棄繼承。但對方的父母,我要怎麼拋棄?」有責任照顧公婆,沒權利分財產?媳婦的尷尬處境媳婦、女婿的尷尬還有一點:有責任照顧對方的父母,但沒有權利分對方的遺產。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其他繼承人的順序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通常是子女。若子女已過世,則由孫輩代位繼承)、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一言以蔽之,媳婦、女婿,在法律上是沒有權利分公婆或岳父母遺產的。賴芳玉指出,有些公婆在喪子後會希望能收養媳婦,讓媳婦成為名正言順的「自家人」。遺產可以留給對方,互相照顧時也更心甘情願。但很遺憾的是,只要直系姻親關係還存在,依民法第1073-1條規定收養就不可能成立。媳婦在喪偶後,只有一種情況可能獲得公婆的財產:由小孩代位繼承,繼承財產比例等同於其丈夫與公婆的其他子女的應繼分。「早期法律的立法邏輯,就是『母以子貴』。」賴芳玉說,民法起草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將近90年前,且參與立法者多是男性。儘管多年來民法的條文有過修正、增補,這部法令對於家庭的想像,基本上仍是傳統的長幼有序、一脈相承。不過,她也指出,姻親關係帶來的並非只有困擾。因為有了姻親關係,公婆、岳父母生病或過世時,媳婦和女婿才得以請家庭照顧假和喪假。和銀行申請貸款時,姻親可以擔任證人等。換個角度想,姻親也可以是我們的支援系統。想離婚,感情問題永遠比法律問題難解決其實想解除法律上的姻親關係,離婚是最快的方法。但賴芳玉觀察,50+世代的男女面對離婚,未必每個人都能乾脆的結束婚姻。其中的掙扎與猶豫,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情感的矛盾。許多人是害怕寂寞,不管目前的婚姻快樂與否,總希望人生的下半場還能有老伴作陪。也有人會有不甘心的情緒,不願意把經營多年的成果拱手讓給別人。「苦的時候是跟我在一起,好的時候你就去找別人。」賴芳玉如此形容他們的心情。撇除情感上的因素,也有人是離婚的財產分配談不攏。民法規定,夫妻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夫妻婚後累積的財產,扣掉婚後的債務,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儘管法律如此規定,但賴芳玉說,許多夫妻在有離婚打算時就會開始「藏錢」或轉移財產。實務上,她看到不少女性從準備到實際提出離婚通常會花3年以上。花這麼長的時間,為的就是找出對方名下隱匿的資產,或者讓對方多繳一些房貸等,確保自己離婚後能分得足夠的財產。既然離婚得如此大費周章,有些人寧願留在婚姻裡。賴芳玉曾詢問一位朋友,既然老公如此惡劣,為何不離婚?對方告訴她,「我老公給我一塊地相當於3-5個車位,讓我養狗。我離婚了,就找不到一樣大的地方養狗啦。」賴芳玉感嘆的說,婚姻,其實就是情感的加加減減。很多事情都是一體兩面,沒有絕對的好,也沒有絕對的壞。如何做選擇只是個人的取捨,無關對錯。「人生本來就沒有簡單的答案。」不管另一半在或不在,你都要照顧好自己在日本,近年來開始出現「死後離婚」的現象。日本民法728條規定,配偶死亡後,另一方可以申請終止姻親關係。提出申請的多是女性,希望能藉由解除和公婆的姻親關係,卸下扶養公婆的責任。賴芳玉指出,目前台灣也有類似的討論,但尚無具體的修法提案。以當前台灣社會現況而言,照顧公婆的媳婦,遠多於照顧岳父母的女婿。既然生前離婚太麻煩,死後離婚也不可能。女人到底該怎麼做才好?執業27年來,賴芳玉看過不少女性在中年時面臨另一半驟逝,頓時失去生活的重心。她建議,配偶離世,若你和公婆的感情不差,則不妨將姻親當成自己和孩子的支持系統。不管另一半在或不在,你們都是永遠的家人。若另一半生前,你和姻親的關係就不太好,或者雙方因另一半過世而交惡。她的建議則是:寬容一點,不要把人在受傷狀態時所表現的言行,當成是日常的關係。她看過不少這樣的案例,太太喪偶、老人家失去了兒子。全家人都深陷在哀傷的情緒當中,還在辦後事時就發生大大小小的爭執。典型的爭吵事由,包括:翻舊帳「當時就跟你說要開刀,你就不要。」、爭遺產「以前老公拿那麼多錢奉養爸媽,現在他們還要分遺產?」、「我兒子的房子是祖厝,你不能繼承。」等。「所有的訴訟衝突,其實都是創傷的展現。」賴芳玉說,曾經的家人老死不相往來,何嘗不是一種遺憾?很多時候,女人與姻親之間的衝突,未必是真的要「爭」,而是在另一半過世後頓失依靠的恐懼使然。因此,她想建議女性,不管現在的婚姻狀態如何、另一半在或不在,都要好好照顧自己。依賴和習慣會讓人不管身在何種關係中,都非常困難。一但依賴的對象走了,你的創傷也就更深,更無法理性的看待問題。每個人活到最後,終究會變成一個人。能夠獨立,就不會畏懼生命中的任何變動。「照顧好自己,其實就是解決所有的問題!」她說。原文:顧公婆時是家人,分遺產時是外人?賴芳玉律師談媳婦的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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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新聞.長期照護
阻長照悲歌 家總推家庭照顧協議
阻止長照悲歌發生,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協會(家總)近來推動「家庭照顧協議DIY」,協助照顧者申請長照資源,以便適度喘息。民眾可運用長照2.0的社區整體照顧資源當「聰明的照顧者」,混搭日照中心、居家服務、機構照顧等方式,讓青壯年照顧者能留在職場,也兼顧照顧家人需求。家總昨在高雄舉辦南部首場說明會,秘書長陳景寧說,台灣3人以下的小家庭已占總戶數近7成,能提供照顧長者的能量明顯不足,「有愛、沒專業,要如何堅持下去?」高雄市家庭照顧者關懷協會主任林明好說,該協會受高市府委託建置「高雄市家庭照顧者資源整合中心」,連結各社福團體服務據點,提供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針對家庭照顧協議部分,明年起也提供社工師、律師等第三方介入調解服務,民眾可洽(07)3225005諮詢。陳景寧說,家總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試辦「家庭照顧協議DIY」,可從網路下載表單,依步驟進行需求、家庭會議、文件檢視調整等,讓家有被照顧者的親人討論照顧分工、扶養費用分擔及預立財產、遺囑等問題,協議後可送往各縣市調解委員會認列,擁有一定法律效力。陳表示,家庭照顧協議可透過全家親人共識決,每半年檢視一次內容,減輕單一照顧者經濟、體力上的壓力,降低後續為爭取扶養費進入司法訴訟機率,減少憾事發生。家總表示,台灣1153萬就業人口中,粗估有231萬人須負擔家人照顧責任,影響幅度高達五分之一,每年更有13.3萬人為照顧罹病家人離職,17.8萬人減少工時、請假或彈性調整工作。一旦失去工作,就失去經濟自主能力,民眾可多運用長照2.0的社區整體照顧資源當「聰明的照顧者」,混搭日照中心、居家服務、機構照顧等方式,讓青壯年照顧者能留在職場,也兼顧照顧家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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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新聞.長期照護
別讓長照悲歌再發生 家總推「家庭照顧協議DIY」
為阻止長照悲歌持續發生,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協會(家總)近來試辦推動「家庭照顧協議DIY」,除了協助照顧者申請長照相關資源,適度獲得喘息,27日在高雄舉辦南部首場說明會,秘書長陳景寧說,台灣3人以下小家庭已占總戶數近7成,能提供的照顧能量不夠已是事實,「有愛、沒專業,要如何堅持下去?」陳景寧表示,台灣1153萬就業人口中,促估有231萬人因照顧責任影響,影響幅度高達5分之1,每年更有13.3萬人為照顧罹病家人離職、17.8萬人減少工時、請假或彈性調整工作。「失去工作,就失去了經濟自主權和自由」,要運用長照2.0的社區整體照顧資源「當聰明照顧者」,混搭「日照中心」、「居家服務」、「機構照顧」等方式,讓自己能重回職場,也兼顧照顧家人需求。陳景寧舉例說,63歲的水味為照顧90歲獨居失智母親,辭去高雄工作回澎湖老家,但1個月就大崩潰,在家總協助下將母親送往日照中心,還要忍受鄰里異樣眼光的質疑,後來水味去參加照顧服務員訓練,也加入長照行列,從「1比1的家庭照顧者,變成1比8的專業提供者」。除了善用「長照四包錢」補貼照顧花費,減輕負擔並提升品質,陳景寧說,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推動的「家庭照顧協議DIY」,已可從網路下載表單,依步驟進行需求及資產盤點、家庭會議、形成文件、檢視調整等,讓家有被照顧者的親人討論照顧分工、扶養費用分擔及預立財產、遺囑等問題,並每半年定期檢視,降低後續進入司法訴訟機率,並減少遺憾事件發生。高雄市家庭照顧者關懷協會主任林明好表示,該協會受市府委託,建置「高雄市家庭照顧者資源整合中心」,連結各社福團體服務據點,提供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針對家庭照顧協議部分,也提供社工師、法界人士等第三方介入調解服務,民眾可洽07-3225005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