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無不是的父母」這句話在現代社會已非鐵律,有時制度可能還讓未盡義務者不勞而獲。一個拋家棄子數十年的媽媽,年老後不僅上法庭要求女兒履行扶養義務,政府還要求女兒每月付出1萬多元的安置費,不僅當事人憤慨,外人也大抱不平。
一名女網友在臉書社團「匿名公社」發文,提到她7個月大時,就被「追求自己的生活」的媽媽拋棄,沒想到等她長大也成為人母之後,生活陷入困頓的媽媽申請法扶律師將她告上法院,要求1個月1萬元的扶養費,最後法官判女兒減輕扶養義務。
但是,官司結束後事情並未了結,5年後女兒又收到社會局公文,每個月須支付母親的安置費1萬多元,令她氣憤不已,卻也無可奈何。
對於此案例,律師林智群在臉書發表看法,分析出這個故事有兩個法律上的重點。一是母親打官司,即使輸了,判決也能做為扣除女兒財力資產的依據,她去申請低收入戶或社會福利時較容易通過。二是老人若無依靠,政府會將她送往安養院,之後再發函要求女兒繳納代墊的安置費,若女兒不給,社會局可以直接移送行政執行,「從你的銀行帳戶內把錢扣走!」
如此一來,面臨相同情況的子女,是否就只能認命付錢呢?林智群提供解套方式。他指出,政府要求子女付安置費的通知,是一個行政處分,若有疑義,須在收到通知後30天內提出「訴願」,等政府駁回後,在收到駁回決定的兩個月內打「行政訴訟」,告政府機關,接著子女就可以主張無扶養義務,拒絕負擔這筆錢,這也是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62號判決的主旨。
但林智群也說,若子女被法院認定有「部分」扶養義務,就無法免除負擔。他形容遇到失格父母就像「拔虱目魚刺一樣」,只能一步一步把問題解決。
網友們對案例中的女兒也深表同情,「這對那女兒來說真是三度傷害,被遺棄,被告,最後還要付錢養她」、「沒有盡到養育的恩情,老了才要小孩養,真的無法理解」。另有網友提醒,若身邊有失格的父母或兄弟姊妹,滿18歲就可以去申請免除扶養義務,「保護未來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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