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1 活動.精彩回顧
搜尋
吳挺絹
共找到
11
筆 文章
-
-
2023-07-19 失智.失智100問
「餘生行天宮會照顧」…失智翁捐行天宮上億房產爆爭議!3道防火牆幫失智家人守住錢
【2023/07/18編註】失智症患者被動或主動失去財產的案例時有所聞。之前政壇女強人李鍾桂失智疑被親信搬空千萬,近日又傳出一名罹患輕微失智的老翁瞞著女兒將9戶上億房產全捐給行天宮,事後父親還對女兒說,自己餘生行天宮會負責照顧。竟究失智患者的捐贈行為是否有法律效力?家人要如何避免失智親屬財產被掏空?【相關新聞】失智翁捐行天宮上億房產爆爭議 律師:要看有無申請監護宣告只要參加過救國團舉辦的活動,一定都知道李鍾桂!當年救國團的文宣,紀念品都會印有她的名字,致力將救國團轉型為社會企業組織。現年高齡84歲的女強人,除了曾任救國團主任、召集人,亦曾在政大、台大教書,以及擔任國民黨副祕書長、教育部國際文教處長,更創辦真善美基金會,已故丈夫為前司法院長施啟揚,夫婦權傾一時,兩人膝下無子女。2019年,施啟揚逝世後,李鍾桂的健康每況愈下,且罹患失智症,近日爆發親信搬空數千萬老本,包括轉移房產、變賣股票。昔日口才一流的教育家、政壇女強人,晚年遭貼身祕書及夫婿的前隨扈聯手掏空資產,李鍾桂家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已獲准,並提起刑事告訴。這類事件時有所聞,失智症患者因認知功能出現障礙,判斷、思考退化,失去基本金錢概念,容易成為有心人士覬覦的對象。隨著老年人口比例增加,台灣迎來「超高齡社會風暴」,失智、失能風險成為一大隱憂,患者不只失去記憶,還可能失去財產!如何幫失智家人守住錢?專業律師吳挺絹教你認識三道防火牆,做好財務安全防護。三道防火牆幫失智家人守住錢● 第一點:首先發出律師存證信函,讓對方知道失智所簽的契約都是無效的。● 第二點:接著提出「準詐欺罪」,將財產過戶的手續先停下來,避免轉移成功。● 第三點:同時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暫時處分」,防止財產被移轉的危險。台灣失智人口日漸增多,失智症患者除了遭到外人詐騙,也常發生親友藉機將財產轉移的糾紛。罹病初期,並不會影響病人自主行為能力,建議提早做好法律上的預防措施,在醫師、律師與證人見證下,預立醫囑與遺囑,避免日後親人為爭遺產對簿公堂。民眾若擔心年老後會失智,可主動到銀行辦理安養自益信託,分配未來每個月的資產運用。家人發現長輩有失智徵兆,也可以先規劃安養信託,確保財產安全。另外,罹患早發性失智症的患者,本人可親自到銀行申請辦理,安排日後生活受到照顧。另特別提醒,當發現家人有疑似病徵時,應立即就醫累積病歷或診斷證明,一旦遇到有心人士,才有機會證明是因心智缺陷而遭詐騙。千萬不要因為擔心被貼上「失智症」的標籤,在司法體制中難獲正義,失智診斷證明是財產被不當轉移、詐騙的保障。認識失智症失智症(Dementia)是一種疾病現象而不是正常的老化,不是單一項疾病,而是一群症狀的組合(症候群),它的症狀不單純只有記憶力的減退,還會影響到其他認知功能,包括有語言能力、空間感、計算力、判斷力、抽象思考能力、注意力等各方面的功能退化,同時可能出現干擾行為、個性改變、妄想或幻覺等症狀,這些症狀的嚴重程度足以影響其人際關係與工作能力。(資料來源:台灣失智症協會)【延伸閱讀】.失智者財務危機 1/3遭家屬剝削!輕、中、重度失智如何保住財產 律師提建議.財務問題/失智者如何保護財產?專家教「這3招」避免被騙財(責任編輯:葉姿岑)
-
2023-05-10 退休力.理財準備
分產不公恐引爆手足相殘!律師建議一招,讓老母親守住財產、兄弟也不失和
「吳律師,我大兒子希望我那棟出租中的房子過戶給他,他說,他會把租金拿出大部分,給我當生活費,可是我擔心他不信守承諾,我很希望小兒子來幫我管財產,又怕有一天,我往生了,我兩個兒子會兄弟鬩牆,到時大兒子跑去告小兒子,那怎麼辦?可以如何解決這項難題?」一位年約75歲、喪偶的老母親向律師、AFP(Associate Financial Planner)國際理財規劃顧問吳挺絹求助,提到上述難題,這位老母親的眼神、語氣滿是憂慮。這位老母親擁有存款約五百萬元,另有一棟房子在出租,平常和小兒子一起住,主要是小兒子在照顧她,面對大兒子的要求,她不想貿然答應,又擔心斷然拒絕,會影響她與大兒子的感情,且兩個兒子的手足之情,也可能受到影響。當吳挺絹律師與老母親、大小兒子進行詳談後,便建議以「安養信託」幫老母親守住老本。老人守住財產,財產信託是妙招!「信託的目的,是藉由信託條款約定受益人養護、醫療…等相關權益,並進行專款給付。」吳挺絹律師在「愛長照」服務網站於2023臺灣輔具暨長期照護大展所舉辦的講座中表示,年長長輩想守住自己的財產,或者晚輩、家人想幫年長或失智、失能長輩守住財產的有效策略之一,就是財產信託,而這樣的信託保障有兩大好處:第一,當一個人健康的時候,可以與銀行、親屬或律師先簽訂信託契約,主要可分為「金錢信託」(含保險金信託)與「不動產信託」(租金收益管理)。這代表可用簽訂信託契約的方式事先規劃、凍結、保留自己的財產,並事先訂立往後受照護或接受醫療的規格、需求、金錢支出品項等細項,在信託期間,銀行、親屬或律師就得依這份合約確實執行,此時,自己的意志、意願便可受到尊重,並真正落實。第二,一旦真的失智、失能,這也可以避免家屬、手足在財產管理上產生糾紛。信託財產分為:金錢信託、不動產信託以前述老母親為例,在這例子中,吳挺絹建議老母親將信託財產分為兩部分處理:「存款五百萬元」與「房子」,信託時間皆為十年。在「存款五百萬」信託部分,委託人是老母親,受託人是小兒子,也就是由小兒子管理這五百萬元,受益人則是老母親,信託利益分配上,主要用於老母親的生活費、醫療費,這些費用都以契約方式明文標示,監察人則是律師和妹妹,當有一天老母親往生,在遺囑當中,則明確指明將剩下來的錢全部給小兒子,因此在這項信託中,最終受益人為小兒子。至於房子的部分,老母親答應將房子分給大兒子,但房子也必須接受信託,在這項信託中,委託人是大兒子,受託人是老母親,受益人是大兒子,契約明訂,在房子租金中,必須撥出2.5萬元給老母親做生活費(信託管理費),大兒子可以拿0.5萬元的信託利益,監察人一樣是律師和妹妹,而最終受益人是大兒子。最後,老母親、大兒子與小兒子皆各取所需,也皆大歡喜。律師的叮嚀:監察人十分重要在講座中,吳挺絹律師反覆提醒財產信託、設立監察人的重要性,當財產受到信託保障,就比較不容易遭詐騙或有心人奪走,而監察人的設立,則可讓年長者的財產保障多一層把關,年長者在往後的歲月,也才更有保障,也更無後顧之憂。監察人四大功能助嚴格把關在信託過程中,設立監察人是重要環節,監察人主要功能在於:1.如果未來要終止或變更契約,需經監察人同意。2.預防親屬、監護人私心自用、監守自盜。3.審核款項流向,判斷是否為必要支出。4.在信託期間,當委託人發生意外,監察人可確保安養費或相關款項支出得以繼續執行。信託過程四大重要角色在信託的過程中,主要角色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以及最重要的、負責監督的「監察人」。以下是相關說明:(責任編輯:葉姿岑)
-
2022-12-05 退休力.理財準備
母親離世,她秒領光存款,被姊妹怒告獨吞遺產!律師:處理長輩身後事一定要懂的事
許多人面對長輩離世,悲痛情緒尚未平復,帳單卻一筆筆來,有時候為了方便,就直接從往生者戶頭取錢支用。但要當心此舉已經觸法,更可能因侵犯其他家人遺產繼承的權益而吃上官司。 南投一名林姓女子遭家人指控,在母親過世5小時後竟拿著存摺、印章,領光亡母戶頭裡的26萬存款。事後被姊妹發現,認為她獨吞這筆錢,侵害其他姊妹的繼承權益,憤而報警提告。 林女表示,這筆錢是媽媽生前交代要留給她的補貼,還有部分用來辦理喪葬事宜,「其他姊姊都欠母親錢,母親說要補償我,因為她住院都是我照顧的」。 林女更指提款時,有告知行員母親剛過世,當時對方還回「領一點點錢沒關係」。而且她也不知道法律規定「領出相關存款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所以才會逕行領走所有錢。 為釐清此事,法院傳喚相關證人,照顧林母的居家服務員表示,林母住院前很少看過林女出現,也沒聽死者說過比較寵愛哪個女兒,或是要把遺產留給誰。 行員則指出,林女領款時並未說明母親過世,以為只是個人存款領取,更沒有說出「領一點點沒關係」等語。法官認為林女說詞不足採信,但考量她最後將26萬存回,因此依偽造私文書罪判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 法律規定,被繼承人過世後,其名下財產均為遺產,在遺產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未經全體繼承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提領、處分。如果想要臨櫃提領,就必須繳完遺產稅,並持死亡證明、戶籍謄本等相關證明文件,遵從銀行存款繼承作業處理的標準程序。 這些程序光是用想的就教人頭痛,那萬一是用提款ATM提款機領取呢?事實上這種行為也會構成《刑法》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物罪,民事上則可能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律師吳挺絹過去曾撰文舉例,某小姐在父親離世後已墊付不少費用,由於弟弟耍賴不分攤相關支出,於是便用父親生前交給她保管的提款卡取出70萬元支付,事後卻被弟弟提告「侵佔遺產」。 「我不懂,我只是把錢領出來付父親的喪葬費用!為什麼我會被弟弟告呢?請問我該怎麼做?」 吳挺絹律師解釋,在父親過世的那一刻,父親存款就成為所有繼承人——也就是媽媽、弟弟及某小姐共有的財產,如果沒有經過「所有」繼承人同意,是不能動用的。 而某小姐冒用父親名義,提領帳戶款項的行為,已觸犯「偽造私文書罪」,通常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1日以1000元折算。另外,某小姐提領的70萬元若不只用於喪葬費,還拿來給付媽媽和自己的生活費,在法律上更有高度可能性,會成立刑法侵占罪。 律師提醒,喪葬費通常是繼承人共同負擔;或是由某個繼承人先代墊之後,留下收據,未來討論遺產分配時,可以從遺產中要求給付。 當然,若是長輩在世時就安排好身後事,如遺產如何分配?喪葬費從哪裡支出?照顧另一半或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如何安排等,或許就能避免繼承人之間的紛爭,留下更多時間追憶兩代、手足間的快樂時光。●原文刊載網址●延伸閱讀:.疑心老伴外遇、偷東西?當心是「失智」徵兆!醫揭「這些症狀」可能比健忘、迷路更早出現.進入50後「冬季癢」年年報到?皮膚科醫師教3方法輕鬆緩解:每天「這時間」保養最好.她退休11年總花費只有314萬!居無定所走到哪、玩到哪、住到哪,壯遊世界把旅行當生活
-
2021-11-06 失智.失智100問
財務問題/失智者如何保護財產?專家教「這3招」避免被騙財
詐騙老人事件層出不窮,尤其是失智症患者,因認知功能出現障礙,判斷、思考退化,容易成為有心人士覬覦的肥羊。其中還包括被家人、親友移轉房產,或簽署文件變成保證人,因此背上債務。該如何保護失智的家人免於受騙上當,律師教你認識三道防火牆,做好財務安全防護。幫失智家人留住錢!長照家庭必須知道的法律常識一名住在安養機構的60多歲王先生,患有失智症、單身未婚,某天胞兄接到房仲電話,告知王先生委託賣房,簽了委託銷售也已成交,需要家人提供房屋權狀。哥哥非常驚訝,弟弟失智住在安養中心,怎麼會有房屋買賣交易紀錄?房仲特別說明如果無法辦理過戶手續,要另付一筆違約金,哥哥擔心若房產被騙走,日後安養費怎麼辦,自己還有家庭要照顧,無法負擔日後的費用,最後尋求律師的幫忙,律師給了以下建議:● 第一點:首先發出律師存證信函。● 第二點:接著再提出「準詐欺罪」。● 第三點:同時並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暫時處分」,最後成功守住財產。Q1:發現家人有失智症病徵時,該如何設下防火牆?失智者因為失去判斷能力,容易成為詐騙集團下手的目標,專業律師吳挺絹建議,發現家人有疑似病徵時,應立即就醫累積病歷或診斷證明,一旦遇到有心人士,才有機會證明是因心智缺陷而遭詐騙。千萬不要擔心被貼上「失智症」標籤後,在司法體制中難獲正義,失智診斷證明是財產被不當轉移、詐騙的護身符。Q2:什麼是「準詐欺罪」?什麼時候該提出告訴?以上述王先生的詐騙案件為例,吳挺絹協助家屬向法院提起準詐欺告訴,將財產過戶的手續先停下來,避免轉移成功。若詐欺對象為未滿18歲、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等辨識能力不足,家屬察覺權益受到損失或有施用詐術的詐欺行為,可提出準詐欺罪。※刑法第341條(準詐欺罪),利用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等辨識能力不足,故意使用惡意手法騙取金錢或財物。(➤ 別輕忽失智患者的精神行為異常,「這些症狀」都會讓照顧者身心俱疲!專家帶你認識精神行為症狀成因以及常見症狀:https://pse.is/3kq6fx)(➤ 照顧失智者,不能只關注失智症問題,更要仔細觀察是否出現其他症狀,專家教你找出問題所在儘早解決,避免小病釀大病:https://pse.is/3pynby)Q3:什麼是「監護宣告」?失智者需要「監護人」來協助守護財產。法院透過醫院的鑑定後,讓王先生的哥哥變成監護人,取得法律上可以幫忙管理財產的權利,王先生的所有不動產買賣需經由哥哥,但仍需經過法院同意。👉🏻吳挺絹說明,「監護宣告」保障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家屬,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Q4:聲請「暫時處分」的功能?該何時聲請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人的利益?暫時處分是一個暫時決定,而不是最終的判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程序,大約半年時間才能完成,若當事人的財產、房屋已經有被過戶的危險,透過暫時處分可以在監護宣告程序完成之前,禁止「任何人」對當事人的財產進行過戶。👉🏻吳挺絹建議,聲請監護宣告時,可同時聲請暫時處分,防止財產被移轉的危險,及未來追討不易的問題。用法律保護失智病患,設立安養信託保住老本台灣失智人口日漸增多,失智症患者除了遭到外人詐騙,也常發生親友藉機將財產轉移的糾紛。吳挺絹舉另外一個案例,三兄弟分得遺產後,哥哥住在安養中心,陸續出現重聽、健忘症狀,有時電話講很大聲,容易洩露錢財狀況,手足擔心哥哥的錢財被騙、被盜領。👉🏻吳挺絹建議到銀行辦理設定「自益信託」,失智症患者無法自由使用財產,錢財使用由銀行把關。Q1:設定「自益信託」的好處?● 將財產放在銀行信託,每個月固定開銷由銀行依約定處理生活費、安養費等,專款專用的方式是理想用錢模式。● 由法院指定監察人,除可杜絕詐騙、親友借貸,還可事先指定財產繼承人。Q2:什麼時機應該做自益信託?● 若擔心年老後會失智,可主動到銀行辦理安養自益信託,分配未來每個月的資產運用。● 家人發現長輩有失智徵兆,也可以先規劃安養信託,確保財產安全。● 另外,罹患早發性失智症的患者,本人也可親自到銀行申請辦理,安排日後生活受到照顧。Q3:如何保障失智症患者的錢財及家屬的權益?各種聲請須配合醫院鑑定,醫院的鑑定報告扮演著重要角色,作為法庭上證明喪失行為能力的證據。若家人出現失智警訊,應提早規劃與防範,最好的方式就是到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保護家人不被有心人覬覦或家屬爭產的情況。(➤ 「失智了,財產就要任人分配?」生命無常,沒有人能預測未來是否會罹患疾病而導致生活無法自理,因此,資產規劃更應及早開始,搞懂「這3種方法」不需為錢擔憂保資產!:https://pse.is/3s8te6)很多錢財糾紛都是發生在父母過世之後,尤其是失智症患者的遺囑是否有效、舉證責任困難等,為避免親人對簿公堂,提早做好法律上的預防措施,維護財產安全。吳挺絹強調,失智者遭詐時,症狀輕微、表現正常,家屬常常未發覺行為異狀,錯失舉證的機會。隨時注意家中長輩,及早預立財務規劃,避免有心人士利用受害者無法確切論述事情始末的痛點,無法獲得實質賠償。
-
2021-01-26 新聞.長期照護
兄弟姐妹分了財產,卻不付照顧父母扶養費!我可以向他們要求分擔嗎?
數月前,有位約40多歲的陳小姐到事務所來做法律諮詢。預約時,她只簡單和助理提到:「想來請教關於扶養費的問題。」聽到助理這樣向我回報,我心想:「她可能是遇到自己扶養父母親的問題。」到了面談諮詢當日,陳小姐如期赴約,但當她開口提出她的疑問後,竟嚇了我一大跳!「吳律師,我今天來是想請教扶養方面的問題,但我是幫我外婆和媽媽問的!」她單刀直入的說。「因此今天是遇到扶養外婆的問題嗎?」我心裡想著。「我外婆今年103歲了!幾個月前,因為外婆感覺自己年紀很大了,身體狀況也愈來愈不好,而且阿姨舅舅們也都7、80歲,年紀也不小了!所以他們就說服外婆,先來處理財產的事情,把財產過戶給他們!以避免未來還有稅的問題~外婆其實也不懂!但就是拗不過他們,就把名下的財產部分用贈與、部分用買賣的方式(實際上是假買賣真贈與),過戶給他們了!」她緩緩道來,之前外婆處理財產的動機!而我驚訝的原因是,現在當真是超高齡社會,竟然是年紀高達103歲的長輩,遇到了扶養的法律問題!「那麼在財產過戶之後,現在是遇到甚麼問題呢?」我提出疑問,也引導著陳小姐把話繼續說下去!「財產過戶之後的幾個月,外婆身體出了狀況,開始需要人頻繁的帶著去看醫師,我媽媽是最小的女兒,外婆感情也和媽媽最好,所以現在都是媽媽帶著去看醫師,但媽媽也60幾歲快70歲了,她也沒有辦法擔任照顧外婆的責任!」看來陳小姐的母親,也辛苦了!而這也是目前許多家庭面臨到的,當家中長輩需要被照顧時,第一個面臨的問題就是,誰來擔任主要照顧者?「我們現在有在考慮請外籍勞工協助照顧外婆,但總是要花錢!所以我媽媽就去找她那些哥哥姐姐們討論,請他們一起來付相關的費用!但沒想到,他們一個個都有理由!有人說:『我自己年紀也大了,身體也都有些毛病,需要用錢,所以沒有辦法一起分擔相關費用!』、也有人跟我媽媽講:『媽媽和妳(陳小姐的媽媽)感情最好,她應該最希望妳照顧她~是不是一定要付這筆費用,再想想吧!』然後結果就是,他們就把外婆丟給我媽照顧了!久久才來看一次外婆!跟當初他們要求外婆分財產前,根本就是兩張臉!」陳小姐為自己的母親和外婆感到委屈,我可以感受到,她語氣中的急促及氣憤。因此我先請她喝口水,喘口氣,緩緩之後,我們再繼續談!「那麼現在,您母親這邊有甚麼想法呢?」我想瞭解,陳小姐今天來找我的動機!「因為現在都是我們家在付照顧外婆的相關費用,我想幫我媽媽問:『法律上有甚麼方法,可以要求阿姨舅舅們一起來付這些錢嗎?這對於我們家,真的也是一筆不小開銷!』」陳小姐說。「民法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所以您的舅舅阿姨們,法律上有義務要養他們的母親,也就是您的外婆!」我解釋著。「但是民法同時也有規定,您的外婆必須要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法律要件!才可以要求子女扶養!」我向她說明著,法律上仍有一些限制要件! 「請教吳律師,什麼情況才符合呢?」「目前法院曾經判決過的案件,有認定包含以下幾種情況,我們來看看外婆是否符合:1. 如果您的外婆,名下已經都沒有財產;2. 或者是,雖然有財產,但都是一些沒有辦法馬上變賣來給付生活費用的財產!例如,雖然有土地、房屋這些不動產,但都是和其他人共有,所以擁有的是持分,是不容易立即變賣換現金的。以上2種情況都算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法律要件!」用法院實際的判決來說明,我想陳小姐會比較容易瞭解。「吳律師,那我外婆一定符合!她名下的財產正如您說的,除了還剩一些當初從我外公那邊繼承來的,和別人一起共有的土地的持分,其他都沒有了!持分比例我記得也剩下很少。聽我媽媽說,當初阿姨舅舅他們都覺得拿到也很麻煩,無法使用,所以才沒有要求我外婆過戶!」我心想,外婆這樣的情況,法律上應該滿有機會可以要求子女們付扶養費。「那接下來,該怎麼做呢?」陳小姐急切的想瞭解,可以如何採取行動幫助媽媽和外婆!「接著,就要看您外婆的意願了!請教陳小姐,您外婆的意識認知能力,還正常嗎?有失智的症狀嗎?」這一點,涉及到外婆現在有沒有辦法來當原告!「我外婆沒有失智,她腦筋都很清楚,所以她現在對於她的孩子們這樣對她,她才感到特別難過!我和媽媽也只能安慰她,她至少還有我們這一家可以照顧她!」是阿,有時候對於一切都很清楚明白,到底是不是好事,也很難說!「瞭解,那目前如果是要向其他人要求共同分擔扶養費有兩個選擇,能執行哪一個?與您外婆目前的意願有關!」「那如果您外婆,想要用孩子們沒有養她,所以要撤銷贈與把財產給拿回來,也是有機會的!但要記得在您那些舅舅阿姨拒絕的1年內提出訴訟,而且您外婆會是訴訟中的原告!」我同時提醒陳小姐,不只有要求大家共同負擔扶養費的這一個選項!「吳律師,我想先瞭解要求其他人一起分擔扶養費用的部分,因為是否要把財產拿回來,我也還要回去問外婆的意思!」陳小姐一想到要說服老人家,在不經意間,臉上就露出苦笑的表情!我不意外,我很常在遇到類似問題的晚輩臉上,看到這樣的表情訊號! 「扶養費請求的第1個方法是:您外婆當原告,向她的孩子們,就是您的舅舅阿姨們提起訴訟,要求他們履行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但這個方法,一樣要說服您外婆來當原告!她是否願意告自己的孩子們,還是要和她討論溝通!」經驗上,長輩們總是不想和子女們對簿公堂啊~「我覺得確實需要和外婆好好溝通,有沒有不需要外婆當原告的方法呢?」陳小姐問,看來她覺得要說服外婆,的確有一定的難度!「扶養費請求的第2個方法是:您母親當原告,向她的哥哥姊姊們,提出不當得利的訴訟,要求她們共同分擔這些您母親已經自己幫您外婆給付的看護、醫藥費……等等費用!」我心想,或許這個方案,對陳小姐一家來說,會比較可行!「我覺得媽媽當原告,比較可行耶!我媽媽應該會比我外婆好說服,畢竟這些開銷,只有我們一家自己負擔,也真的很辛苦!」陳小姐臉上,似乎終於有了一線曙光!「好的,那還有一件事,陳小姐您記得回去跟媽媽溝通時,要提醒她!」「吳律師,請問是甚麼事呢?」陳小姐一直很認真的在筆記我告訴她的方法,她聽到我這麼說,抬起頭來認真地望著我。「時效!」我說。「不當得利訴訟的時效是15年!也就是說,假如您媽媽今天幫外婆付了一筆看護費,從支出起算15年,一定要跟她的兄弟姊妹們採取法律行動討這筆錢,如果超過時間,法律上您的舅舅阿姨們可以做時效抗辯,不付這筆錢給您母親!」我向陳小姐解釋時效的意義!「哇~這麼嚴重!那怎樣才算法律行動呢?像我媽媽之前用講的,算嗎?」我心想,這也是多數人的做法~「用講的比較難保存證據,來證明您媽媽有提出過這個請求!所以建議媽媽可以透過律師寫存證信函,來做中斷時效的證據保存!」要採取訴訟行動之前,證據的創造與保存,是很重要的!「而且,存證信函寄出去之後的6個月內,媽媽還是要正式的提出訴訟或是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不然,之前寫存證信函中斷時效,會沒有用,時效還是繼續下去喔!未來舅舅阿姨們還是可以做時效抗辯,不付錢給您媽媽喔!」我再次提醒她,法律上執行的細節及時程!「吳律師,我瞭解了,那我回去和媽媽溝通討論,我想事情還是要立即處理,不然時間一天拖過一天,對我們家而言,也是很大的困擾!而且還有時效問題!我會儘快向您回報後續我們決定採取的法律行動!」陳小姐回去後,果然積極地和母親溝通,並先請我們發了存證信函,再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訴訟!---每每我遇到這樣父母親把財產給出去之後,未來父母自己再遇到需要用錢,又沒有錢的情況,我都很疑惑著,為什麼這樣的劇情會一再上演?父母親當初又是因為什麼動機,才把財產乖乖地給送出去呢?而當長輩高齡百歲,還要面臨這樣的問題,這除了情何以堪,身邊的人又能如何安撫安慰這樣的長輩受傷的心呢?我不是心理學專家,也不想去批判,但我的觀察,父母的家庭教育對子女的價值觀養成,真的很重要!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如今會有這樣的結果,絕非短時間造成的!此外,對於這樣的長輩而言,我想她對人性、承諾的信任,已經幻滅!但有幸的是,還有小女兒一家的陪伴,這時候,真心的陪伴,讓長輩知道,至少還有我們在,至少我們對您是真心相待,就是最好的方式。而當然,另從專業角度講,長輩如為稅務規劃或因其他因素,想提早規劃財產傳承(確實也需要提早規劃,畢竟自己哪一天要去和上帝、菩薩喝茶喝咖啡,沒人算得準),也有許多工具可以協助試算稅金及安排給自己有保障的方案,例如透過遺囑、信託、附負擔贈與契約……等方式,也需要預防未來自己失智,財產旁落他人,沒有真的用在自己身上(只有買保險不夠啊~)!如果您有需要,歡迎預約法律諮詢,我們再好好的來聊聊了!
-
2020-09-18 養生.樂活人生
他把財產全給兒,卻遭棄養沒有任何生活費!死後一毛錢都不想給孩子,該怎麼做?
編按:生前財產分配、贈與或是死後的遺產繼承,如何不造成子孫的反目成仇,是很多父母關心的議題。專攻財產分配、贈與、遺產糾紛的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吳挺絹表示,財產分配、贈與有幾種狀況。首先,是生前進行財產分配贈與,這部分會建議父母親要先「留一手」,心有餘力的時候再做財產贈與及分配。「女兒40幾歲工作不穩定,在家當啃老族,老爺爺身體越來越差,擔心走了之後,太太得不到保障,可以把房子只留給太太嗎?」 「有對夫妻很早就離婚,唯一的兒子跟著媽媽,老是把父親當成提款機,想探視兒子,試著培養感情,但常常撕破臉並發生衝突,若死後一毛錢都不想給兒子,該怎麼做?」 生前財產贈與或是死後的遺產繼承,要如何處理且不造成子孫的反目成仇,是很多父母關心的議題。 專攻財產分配、遺產糾紛的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吳挺絹表示,財產分配主要有幾種狀況。首先,是生前進行財產贈與分配,這部分會建議父母親要先「留一手」,心有餘力的時候再贈與。 因過去就曾發生,新竹有位獨生子向身價千萬元的父親承諾,將所有房地產贈與給他後,每個月給父親2萬元當作生活費,結果贈與之後,卻遭到兒子棄養。由於每月給生活費的口頭承諾,並無白紙黑字寫下來,導致父親無法任意撤銷贈與,造成遺憾。 再來,若是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死後遺產的話,則可以透過立遺囑的方式,方式有很多種,最建議的是代筆遺囑和公證遺囑,爭議性相對較小。 不過實際操作上,還是要視每個人的家庭狀況,來評估最適合的財產分配方式,以下就透過兩個案例來觀察,若是不想要讓子女繼承遺產,父母可以怎麼做? 女兒不工作在家當啃老族生前贈與房子給太太求心安! 有一對80幾歲的老夫妻,育有一對子女,老夫妻感情很好,爺爺常常騎腳踏車去幫老奶奶買菜,不過幾個月前,爺爺感冒引起肺炎住院,即便順利出院了,但爺爺心裡知道,自己的身體狀況越來越差,所以出院後,開始規劃財產的安排。 然而,家中的一對子女,女兒長年工作不穩定,不但住在家裡,還時常伸手向老夫妻要錢,曾多次因要不到錢,跟老夫婦發生肢體衝突,在一次的衝突中,女兒脫口而出說:「爸爸過世後,財產都是我的!」這件事讓奶奶一直覺得很不安。 所以在進行財產規劃時,爺爺想把自己唯一的不動產留給太太,讓奶奶有個保障。當時協助此案子進行財產分配的律師吳挺絹說,雖然房地產繼承會較贈與省稅〈不用繳贈與稅和土地增值稅〉,但評估老爺爺的狀況,配偶之間轉移財產同樣免贈與稅,土地增值稅也可以申請暫緩繳納。 因為若爺爺沒有生前贈與過戶給奶奶的話,爺爺離開之後,含房屋在內的所有遺產,將由奶奶、一對子女三人均分,所以事先贈與給配偶,讓其得到一定保障,也是一種財產分配的方式。 但吳挺絹也特別提醒,很多父母為了省遺產稅,房地產會用「假買賣、真贈與」的方式,先將房子過戶給子女,再口頭承諾每月給父母多少錢的生活費,或是房子租金給父母收等,但很常發生贈與之後,子女沒有履行生活費的承諾,「這樣的案例真的不少。」 所以她建議,任何的財產贈與,都要白紙黑字地寫清楚,即寫下房地產的地址、受贈人和贈與人姓名以及彼此的承諾內容等,有白紙黑字寫張契約的話,法律上稱為「附負擔的贈與契約」,未來若子女沒有履行承諾的話,父母就可以要求子女履行,或是撤銷贈與把財產拿回來。 死後一毛錢都不想給兒子,該怎麼做? 除了像上述老夫婦的案例,透過生前贈與的方式、給特定家人一定的保障外,日常生活中也常碰到一種狀況,就是父母死後不想將遺產,留給特定的子孫。 就有對離婚的夫婦,離婚後唯一的兒子由母親扶養,根據父親的說法,孩子長期將他當成提款機,當他想要探望或培養感情時,常常拒他於千里之外,更曾發生過肢體衝突,所以父親在規劃繼承時,跟律師說:「一毛錢都不想留給兒子。」 吳挺絹說,想要在遺產繼承安排中排除特定人的話,可以生前透過「立遺囑」的方式,並在遺囑內清楚明白表示兒子有哪些行為,例如重大虐待或侮辱等行為,造成其身心受創,所以未來不准他繼承遺產,讓他喪失繼承權(依民法第 1145條規定)。 此外也會建議,遺囑內提到的兒子行為,最好也先留下事實證據,例如驗傷單、錄音、錄影或是證人等。 要留意的是,目前立遺囑的方式,有包括公證遺囑、代筆遺囑、自書遺囑、密封遺囑和口授遺囑等方式,其中最建議,同時也是實務上最常使用的是公證遺囑和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是由律師擔任代筆人筆記、擔任見證人,除了律師之外,遺囑人要再指定2位見證人,建議最好再指定1位遺囑執行人;公證遺囑則是由法院或是民間公證人筆記,並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公證人、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等。 至於父母親常拿一張紙手寫遺囑,也就是所謂的自書遺囑,對此,吳挺絹表示,自書遺囑要註明日期,包括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或是塗改,也要註明增減和塗改的地方和字數,並另行簽名。 而且寫完之後,最好也請一名律師幫你看過,並安排遺囑執行人,例如繼承人或信任的親屬、同事或朋友等,以確保手寫的遺囑是符合法律效力的。 ●原文刊載網址 ●延伸閱讀:.做媳婦最高境界,是擁有不喜歡對方的權利!不是讓婆婆喜歡上你,而是懂得尊重你.思路決定出路,格局決定結局!成為擁有高人格的熟齡族,要向這2種人看齊、學習.4有運動、有吃藥,血糖為什麼還是好高?藥師:控制糖尿病,別忘了這3件事
-
2020-08-26 失智.失智100問
財務問題/哥哥失智了,竟還有人去安養中心找他買房?律師2建議保財產
60多歲的王先生努力工作的過了大半輩子,名下有一些積蓄,有可以供自己安身立命的房子,也有一些存款,雖然無妻無子女,他倒也樂得當個快樂的單身貴族,一個人逍遙自在!某日,王先生一如往常,去找自己的老弟一家串門子。沒想到在聊天的過程中,王先生竟突然口齒不清,而被弟弟送醫治療!後來他被醫師診斷為罹患輕度腦中風,並且已經傷及到語言表達及認知能力!弟弟一家,擔心哥哥自己生活有所不便,而為了可以就近照顧哥哥,便接他回家一起住!又為了申請保險理賠,弟弟聯絡王先生的保險業務員顏先生!沒想到竟在王先生這種身體情況下,顏先生還在弟弟不知情的情況下,勸王先生把原本的保單解約,並且購買新保單!而王先生也照做了!先不論保單這樣的處理,究竟是否對王先生更好!?但對肩負照顧王先生一責的弟弟來說:「哥哥都已經傷到認知能力了!保險業務員還叫他買新保單,這實在是匪夷所思的行為!」數月後,雖經弟弟一家的用心照料,但很遺憾的,王先生仍被醫師診斷為失智症確診,並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而一方面是因為生活習慣的不同;再者,弟弟夫妻年紀也不小,無法繼續擔負照顧王先生的責任,因此便在和王先生溝通後,弟弟安排王先生入住長照中心,希望能透過專業的機構來照顧王先生!弟弟想著,這樣應該後續就沒問題了!某日,弟弟到長照中心去探望王先生時,沒想到竟碰到顏先生也在。弟弟原本心想:「多個人關心哥哥,也是好事!」沒想到數週後,弟弟竟被顏先生通知:「你哥哥之前有打算要賣房子,請我幫他找房仲賣,後來我就請認識的房仲朋友協助,現在也已經找到買家簽好契約了!你哥哥說:『房屋的土地、房屋(建物)權狀在你這裡』所以請你把權狀交給我,好讓我繼續完成後面的過戶程序!」弟弟一聽,完全無法置信!他一邊心想:「這整件事到底是如何發生的?哥哥都失智了!還能決定是否要賣房子嗎?」一邊又想著:「要怎麼做,才能幫哥哥保住這個房子?」畢竟如果哥哥的房子在他生病無法判斷的這種情況下被出售了!本就違反哥哥的正常自由意願!而且對方說的成交金額還不符合市價行情!這樣後面哥哥的生活及照顧費要從哪裡來?哥哥在台灣除了自己,沒有其他的親人了!我即便想照顧哥哥,但也要為自己留老本啊!因此,弟弟來詢問我:「請教律師,我該如何幫哥哥保住他的財產?」了解完情況之後,我給弟弟以下建議:第一點:發律師存證信函!告知房仲及買家:「哥哥的情況,依民法相關規定,所簽的房屋委賣契約、房屋買賣契約,都是無效的!土地及建物(房屋)權狀,是之前哥哥請弟弟幫忙保管的!顏先生和房仲這邊,沒有權利向弟弟討權狀來辦後續過戶!」先讓對方知道:「相關契約在法律上都有問題!對方甚至有涉及刑事責任的疑慮!」第二點: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程序+暫時處分!我們聲請由弟弟擔任哥哥的監護人,讓他取得法律上可以幫哥哥管理財產的權利!並且我們同時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經驗上,法院的監護宣告程序,也要約半年時間才能完成!而哥哥的房屋,現在已經有被過戶的危險了!因此,透過暫時處分,法院可以在監護宣告程序完成之前,禁止「任何人」對哥哥的房屋進行過戶的動作,來幫哥哥保住他的房子! 弟弟聽完後,終於找到一個可以協助自己哥哥保住財產,同時也是幫助自己可以幫哥哥管理財產的方式!未來也不用怕,還有其他人再找上門來,違反哥哥意願,動哥哥財產的腦筋!當然,我們立即就採取行動來處理了!雖然,對於顏先生他們,到底是如何在這種情況下,還能和哥哥簽這些約?弟弟仍感困惑,但事情一件件來處理吧!至少,先保住財產再說!當家中有失智症患者,家屬都應該要思考,如何透過法律制度(監護宣告)幫助失智家屬保住老本,不被身邊的任何一位有心人過戶(不論用的方法是買賣或贈與)!很多時候,許多家庭沒有這麼幸運!是在財產被過戶之後,家屬才發現(甚至根本就是被其他家屬在違反本人意願下過戶)!而在財產被過戶之後,才要再追回來,光是舉證「在簽買賣、贈與契約當下」,失智症患者本人真的認知能力有問題!就非常困難了!如果你單純認為,只要曾帶患者去看過醫師,病歷紀錄就能證明?那我只能告訴你:「法律實務面和你想的不一樣!你想的太簡單了!」更何況還有那麼多,沒有病識感!拒絕配合就醫的患者呢?!因此,只能再次提醒有緣人:「監護宣告!是幫助患者本人!同時也幫助照顧患者的家屬!當你發現家人失智確診了!就請幫助他 / 她聲請監護宣告!」搜尋一些新聞案例,你就會知道,不只你的失智家人會感謝你,你也會感謝自己的!以上和大家分享,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請點選法律諮詢聯結,預約法律諮詢時間!-------參考法規:民法第75條後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刑法第3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原文經吳挺絹律師同意後轉載,原文請點此)立即加入失智・時空記憶的旅人粉絲專頁!無論你是否為失智者,我們都期盼能認識你。我們提供專業醫療資訊和交流平台;而你來告訴我們,那些關於失智的故事。加入>>
-
2020-07-17 養生.家庭婚姻
唯一房產過戶給兒子後,老父親的結局是這樣...律師:即使是親生子女也不要挑戰人性
「不想計畫,你就是『被計畫』。人的一生在乎尊嚴,可是等到你無法選擇、也無法安排時,此時,還有尊嚴可言嗎?」吳挺絹律師經手許多家庭財產訴訟案件,而後更是積極倡導法律知識給熟齡族群,為的就是辛苦一生的你,不要再最後的重要關頭─「功虧一簣」。「大約在十年前我實習時,89歲的老奶奶在女兒的攙扶下進來,她的訴訟對象是她的四個兒子。人生第一次進法院,卻是家人間對薄公堂,我心裡想,身為一位母親,她的心情一定很複雜與難過吧!一般人對於法律訴訟與流程已經感到很困擾,何況是高齡的奶奶,被自己四個親生兒子告上法院。」 吳挺絹投入高齡者的法律諮詢,是感同身受,以及「看不過去」。 「父母的錢,就是我的錢!」你的兒女是這個想法嗎? 為什麼家人間為了父母財產一事會鬧得不歡而散,甚至是互相控告再所不惜。吳挺絹再次說:「不要挑戰人性。」 「像是前面說的故事,兒子們是在91歲的爸爸進出加護病房、插管臥床後,了解到爸爸可能不久於世,為了避免遺產稅,而商討出一連串的爭產計畫,老奶奶只是其中的一個棋子,兒子們哄騙她簽下贈與房子的契約,當其他姐妹察覺有異、不讓過戶時,兒子就將自己的母親,告上法庭!我們可以進一步討論的是,為什麼兒子們會覺得父母的財產都是自己的?而且都沒有姐妹的份?或是沒有考量父母養老、治病需要的費用?」「我們可以捫心自問,是不是也經常給予兒女觀念:『我們的財產未來都是你(孩子)的。』而讓子孫們把父母的財產,當成了自己未來會拿到的遺產。於是爭產,變成了要拿到『屬於自己的財產』。」 講來令人心寒,華人社會講究孝道,可是一提到利益財產,卻是一毛都不能少。更何況已經先認定:父母的財產是我的。計劃趕不上變化,白紙黑字更勝口頭承諾 「討論遺產糾紛,大家身邊應該都有不少例子,過往親友家人間的恩怨糾葛,隨著利益衝突更加白熱化,許多人竟就在告別式上因為遺產吵成一團。但遺憾的是,如果你都還在世,子女們就急著想要你的財產,辛苦了一輩子,想來更情何以堪吧!」 吳挺絹律師在各地不斷推廣演講,請大家善用法律來保護自己,而不要過於重視「口頭承諾」,尤其是事關資產分配,一定要白紙黑字具名清楚。最重要的是,不要讓別人來幫你計畫,年過50之後,你的退休理財,就需要包括財產分配。 「我再舉個故事,有一位父親將自己唯一的房產過戶到兒子名下,父子間說好,父親可以一直住在這個房子,這是屬於兩人間的默契。」可是計劃趕不上變化,這次是第三者來挑戰。 當這個兒子娶妻後,妻子想換小間一點的房子兩人一起住就好,且換屋後也有一筆現金「小賺一筆」,而原本以為可以安住到老的父親,此時就被下了「逐客令」。房子,道義上是父親購買;但法律上,房子掛的就是兒子的名字。 這個父親想請兒子遵守讓他住到老的承諾,你們猜,這個兒子會選擇父親還是妻子呢? 「不願遷出的父親,最後發現自己的衣物都被推放在大樓的門口,因為房子已經交屋給新屋主了。百般難過、百般不願意,他也只能老年之後『重新開始』,重新租屋、重新找工作。」 無奈嗎?不管訴訟的結果如何,過程中都已經是傷害。但殘酷的現實是這些高齡長輩,幾乎都是敗訴,財產要不回來,原因就在於「舉證不足」。 「你的情緒、情感、心結,都不會是法官衡量的標準,法律需要的是有效力的文件,而不是『一句交代』,關於法律問題一定要詢問專業的律師,千萬不要道聽塗說。」 「家人間情感的千千結,人性的複雜與世事的無常,都不是我們可以預料的,我們只能在更早年,在我們身體健康時、不受限制時,就為自己與晚輩做好安排,不要讓給晚輩的禮物變成了導火線,更不要因此落得老無所歸、老無所養。」 吳挺絹律師的溫馨提醒:1. 「遺願」沒有法律上效力,不能強制要求其他繼承人配合履行,「遺囑」才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建議立遺囑前,先找律師討論。2. 「借名登記」處理財產,都要簽署「書面借名登記契約」!事先與律師討論,要達成規劃目的,法律上達成目的同時保障自己的方式。 ●原文刊載網址 ●延伸閱讀:.結婚38年,他們感情竟比年輕時更好!退休培養共同興趣,夫妻不吵架、第二人生更快樂.退休,是生命最精華樂章!江育誠:只要做對2件事,黃金人生會更加豐富、精彩.為什麼法國女人,總是如此優雅、不費力?忠於自己,無論幾歲都能美麗自信
-
2020-06-23 橘世代.健康橘
長照法律故事—看顧扶養費,阿姨舅舅可以一起付嗎?
因為現在都是我們家在付照顧外婆的相關費用,我想幫我媽媽問:『法律上有甚麼方法,可以要求阿姨舅舅們一起來付這些錢嗎?這對於我們家,真的也是一筆不小開銷!』」陳小姐說。數月前,有位約40多歲的陳小姐到事務所來做法律諮詢。預約時,她只簡單和助理提到:「想來請教關於扶養費的問題。」聽到助理這樣向我回報,我心想:「她可能是遇到自己扶養父母親的問題。」到了面談諮詢當日,陳小姐如期赴約,但當她開口提出她的疑問後,竟嚇了我一大跳!「吳律師,我今天來是想請教扶養方面的問題,但我是幫我外婆和媽媽問的!」她單刀直入的說。「因此今天是遇到扶養外婆的問題嗎?」我心裡想著。「我外婆今年103歲了!幾個月前,因為外婆感覺自己年紀很大了,身體狀況也愈來愈不好,而且阿姨舅舅們也都7、80歲,年紀也不小了!所以他們就說服外婆,先來處理財產的事情,把財產過戶給他們!以避免未來還有稅的問題~外婆其實也不懂!但就是拗不過他們,就把名下的財產部分用贈與、部分用買賣的方式(實際上是假買賣真贈與),過戶給他們了!」她緩緩道來,之前外婆處理財產的動機!而我驚訝的原因是,現在當真是超高齡社會,竟然是年紀高達103歲的長輩,遇到了扶養的法律問題!「那麼在財產過戶之後,現在是遇到甚麼問題呢?」我提出疑問,也引導著陳小姐把話繼續說下去!「財產過戶之後的幾個月,外婆身體出了狀況,開始需要人頻繁的帶著去看醫師,我媽媽是最小的女兒,外婆感情也和媽媽最好,所以現在都是媽媽帶著去看醫師,但媽媽也60幾歲快70歲了,她也沒有辦法擔任照顧外婆的責任!」看來陳小姐的母親,也辛苦了!而這也是目前許多家庭面臨到的,當家中長輩需要被照顧時,第一個面臨的問題就是,誰來擔任主要照顧者?「我們現在有在考慮請外籍勞工協助照顧外婆,但總是要花錢!所以我媽媽就去找她那些哥哥姐姐們討論,請他們一起來付相關的費用!但沒想到,他們一個個都有理由!有人說:『我自己年紀也大了,身體也都有些毛病,需要用錢,所以沒有辦法一起分擔相關費用!』、也有人跟我媽媽講:『媽媽和妳(陳小姐的媽媽)感情最好,她應該最希望妳照顧她~是不是一定要付這筆費用,再想想吧!』然後結果就是,他們就把外婆丟給我媽照顧了!久久才來看一次外婆!跟當初他們要求外婆分財產前,根本就是兩張臉!」陳小姐為自己的母親和外婆感到委屈,我可以感受到,她語氣中的急促及氣憤。因此我先請她喝口水,喘口氣,緩緩之後,我們再繼續談!「那麼現在,您母親這邊有甚麼想法呢?」我想瞭解,陳小姐今天來找我的動機!「因為現在都是我們家在付照顧外婆的相關費用,我想幫我媽媽問:『法律上有甚麼方法,可以要求阿姨舅舅們一起來付這些錢嗎?這對於我們家,真的也是一筆不小開銷!』」陳小姐說。「民法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所以您的舅舅阿姨們,法律上有義務要養他們的母親,也就是您的外婆!」我解釋著。「但是民法同時也有規定,您的外婆必須要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法律要件!才可以要求子女扶養!」我向她說明著,法律上仍有一些限制要件!「請教吳律師,什麼情況才符合呢?」目前法院曾經判決過的案件,有認定包含以下幾種情況,我們來看看外婆是否符合:1. 如果您的外婆,名下已經都沒有財產;2. 或者是,雖然有財產,但都是一些沒有辦法馬上變賣來給付生活費用的財產!例如,雖然有土地、房屋這些不動產,但都是和其他人共有,所以擁有的是持分,是不容易立即變賣換現金的。以上2種情況都算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法律要件!用法院實際的判決來說明,我想陳小姐會比較容易瞭解。「吳律師,那我外婆一定符合!她名下的財產正如您說的,除了還剩一些當初從我外公那邊繼承來的,和別人一起共有的土地的持分,其他都沒有了!持分比例我記得也剩下很少。聽我媽媽說,當初阿姨舅舅他們都覺得拿到也很麻煩,無法使用,所以才沒有要求我外婆過戶!」我心想,外婆這樣的情況,法律上應該滿有機會可以要求子女們付扶養費。「那接下來,該怎麼做呢?」陳小姐急切的想瞭解,可以如何採取行動幫助媽媽和外婆!「接著,就要看您外婆的意願了!請教陳小姐,您外婆的意識認知能力,還正常嗎?有失智的症狀嗎?」這一點,涉及到外婆現在有沒有辦法來當原告!「我外婆沒有失智,她腦筋都很清楚,所以她現在對於她的孩子們這樣對她,她才感到特別難過!我和媽媽也只能安慰她,她至少還有我們這一家可以照顧她!」是阿,有時候對於一切都很清楚明白,到底是不是好事,也很難說!「瞭解,那目前如果是要向其他人要求共同分擔扶養費有兩個選擇,能執行哪一個?與您外婆目前的意願有關!」「那如果您外婆,想要用孩子們沒有養她,所以要撤銷贈與把財產給拿回來,也是有機會的!但要記得在您那些舅舅阿姨拒絕的1年內提出訴訟,而且您外婆會是訴訟中的原告!」我同時提醒陳小姐,不只有要求大家共同負擔扶養費的這一個選項!「吳律師,我想先瞭解要求其他人一起分擔扶養費用的部分,因為是否要把財產拿回來,我也還要回去問外婆的意思!」陳小姐一想到要說服老人家,在不經意間,臉上就露出苦笑的表情!我不意外,我很常在遇到類似問題的晚輩臉上,看到這樣的表情訊號!「扶養費請求的第1個方法是:您外婆當原告,向她的孩子們,就是您的舅舅阿姨們提起訴訟,要求他們履行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但這個方法,一樣要說服您外婆來當原告!她是否願意告自己的孩子們,還是要和她討論溝通!」經驗上,長輩們總是不想和子女們對簿公堂啊~「我覺得確實需要和外婆好好溝通,有沒有不需要外婆當原告的方法呢?」陳小姐問,看來她覺得要說服外婆,的確有一定的難度!「扶養費請求的第2個方法是:您母親當原告,向她的哥哥姊姊們,提出不當得利的訴訟,要求她們共同分擔這些您母親已經自己幫您外婆給付的看護、醫藥費……等等費用!」我心想,或許這個方案,對陳小姐一家來說,會比較可行!「我覺得媽媽當原告,比較可行耶!我媽媽應該會比我外婆好說服,畢竟這些開銷,只有我們一家自己負擔,也真的很辛苦!」陳小姐臉上,似乎終於有了一線曙光!「好的,那還有一件事,陳小姐您記得回去跟媽媽溝通時,要提醒她!」「吳律師,請問是甚麼事呢?」陳小姐一直很認真的在筆記我告訴她的方法,她聽到我這麼說,抬起頭來認真地望著我。「時效!」我說。「不當得利訴訟的時效是15年!也就是說,假如您媽媽今天幫外婆付了一筆看護費,從支出起算15年,一定要跟她的兄弟姊妹們採取法律行動討這筆錢,如果超過時間,法律上您的舅舅阿姨們可以做時效抗辯,不付這筆錢給您母親!」我向陳小姐解釋時效的意義!「哇~這麼嚴重!那怎樣才算法律行動呢?像我媽媽之前用講的,算嗎?」我心想,這也是多數人的做法~「用講的比較難保存證據,來證明您媽媽有提出過這個請求!所以建議媽媽可以透過律師寫存證信函,來做中斷時效的證據保存!」要採取訴訟行動之前,證據的創造與保存,是很重要的!「而且,存證信函寄出去之後的6個月內,媽媽還是要正式的提出訴訟或是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不然,之前寫存證信函中斷時效,會沒有用,時效還是繼續下去喔!未來舅舅阿姨們還是可以做時效抗辯,不付錢給您媽媽喔!」我再次提醒她,法律上執行的細節及時程!「吳律師,我瞭解了,那我回去和媽媽溝通討論,我想事情還是要立即處理,不然時間一天拖過一天,對我們家而言,也是很大的困擾!而且還有時效問題!我會儘快向您回報後續我們決定採取的法律行動!」陳小姐回去後,果然積極地和母親溝通,並先請我們發了存證信函,再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訴訟!每每我遇到這樣父母親把財產給出去之後,未來父母自己再遇到需要用錢,又沒有錢的情況,我都很疑惑著,為什麼這樣的劇情會一再上演?父母親當初又是因為什麼動機,才把財產乖乖地給送出去呢?而當長輩高齡百歲,還要面臨這樣的問題,這除了情何以堪,身邊的人又能如何安撫安慰這樣的長輩受傷的心呢?我不是心理學專家,也不想去批判,但我的觀察,父母的家庭教育對子女的價值觀養成,真的很重要!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如今會有這樣的結果,絕非短時間造成的!此外,對於這樣的長輩而言,我想她對人性、承諾的信任,已經幻滅!但有幸的是,還有小女兒一家的陪伴,這時候,真心的陪伴,讓長輩知道,至少還有我們在,至少我們對您是真心相待,就是最好的方式。而當然,另從專業角度講,長輩如為稅務規劃或因其他因素,想提早規劃財產傳承(確實也需要提早規劃,畢竟自己哪一天要去和上帝、菩薩喝茶喝咖啡,沒人算得準),也有許多工具可以協助試算稅金及安排給自己有保障的方案,例如透過遺囑、信託、附負擔贈與契約……等方式,也需要預防未來自己失智,財產旁落他人,沒有真的用在自己身上(只有買保險不夠啊~)!律師吳挺絹 律師現任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中央氣象局國賠事件處理小組委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板橋分會扶助律師等,亦為財經法學碩士(專長信託)並具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因協助90歲高齡老母親處理被親生兒子提告的財產訴訟案,開始思考:「財產分配問題對於親屬關係的深遠影響」。進而致力於透過法律工作,協助家庭關係和諧圓滿,並常透過法律講座,分享正確的財務規劃觀念,曾受邀至林口長庚養生文化村、臺北仁濟院、台名保險經紀人公司、行天宮圖書館、中化銀髮等單位分享。本文摘自《愛長照》【更多精選延伸閱讀↘↘↘】。幫助困在失智迷霧中家庭 鄭嘉欣成為不一樣的律師。「害怕被詐騙、被啃老?」 付點管理費,為退休預做準備 橘世代FB立即按讚! 張曼娟:「我正經歷一場關於「老」的學習」、于美人:「保有追求快樂與相信日子,才是人生最重要力量」、吳若權:「人不可能不怕老,學會接納怕老的自己,就能對生命更加安心自在」,當一個不等「老」的橘世代,讓自己生命豐富跟得上時代!>>【立即加入】
-
2020-04-20 新聞.生命智慧
父母留給子孫的禮物為何讓親人反目?律師告訴你,遺囑訂定的重要性
「您覺得遺產是什麼呢?」如果您問我,我的回答是:「遺產是留給家人最後的禮物。」但如果家人為如何分這些禮物而意見不合,爭破頭並為此對簿公堂呢?有些家庭甚至為此衍生刑事案件,您知道嗎? ▍遺囑的重要性 實務經驗上,並「不」是如大家想像的,只有「有錢人」才會為爭遺產而上法院。而且直接依照法律規定的應繼分來分,也未必是最不會有糾紛的方式。 我曾處理過一個案件,這個家庭中,在父親過世後,留下太太和兩個女兒,遺產只有一棟房子和一些存款,繼承人就三位,看起來十分單純吧! 父親沒有遺囑,過世後三位繼承人討論如何分配遺產,最終達到存款部份按應繼分分配,每人分1/3。 但是父親留下來的房子,要如何處理呢?房子是要出租每月收租金?還是賣掉大家分現金?還是給誰住?大姐一家住在裡面,堅持不搬,又不願意拿租金出來補償其他人,事情要如何解套? 遺產的繼承,當被繼承人生前「沒有」規劃安排未來如何分配時,在身故後,只有兩種方式來處理分配問題: 1.繼承人們談個「遺產分割協議」方案出來。2.但只要有任何一位繼承人「不願意」簽協議,那麼很遺憾的,大家就只有上法院走「遺產分割訴訟」一途了。 而「禮物」就會搖身一變,成為繼承人們對彼此互相「厭惡」的原因了。 因此,為避免好好的「禮物」,成為「厭惡」的源頭,被繼承人把自己預計如何分配的想法,落實成有法律上效力的「遺囑」是有必要的。 被繼承人也可以在「遺囑」內告訴子孫,為什麼選擇留什麼財產給「誰」?這後面的祝福是什麼? 我身邊就有案例是:「祖母將某套黃金首飾,留給孫女,是因為想要孫女未來出嫁時,能戴上這套首飾,這樣即便到時候,祖母人不在了,孫女還是可以帶著祖母深深的愛與祝福一同出嫁! 後來祖母先辭世了,孫女從遺囑執行人那裡收到這套首飾,並告知祖母的祝福時,心裡是充滿感動與對祖母的懷念!」 因此,我常在演講中告訴聽眾:「遺囑是留給家人的:最後一封情書」當我們用寫情書的心情來看待,就不感覺提到遺囑觸霉頭了吧! 此外,許多繼承人在討論,如何分配被繼承人(父母)的遺產時,都會提到要尊重父母親生前的意思或交代(我把它稱為「遺願」),把某個特定的財產(通常還是價值不斐的不動產),留給某個特定人(可能是子女輩、甚至是孫子女輩)。而大家常有的迷思是:遺願,就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我再重申一次「遺願」沒有法律上效力,不能強制要求其他繼承人配合履行,「遺囑」才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遺囑怎麼訂定 如何訂定具法律效力的遺囑?我將法條內容整理成下方表格,給大家參考。以下分享的是,我比較推薦的「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 至於「自書遺囑」,雖然符合法律要件時一樣有效。但是因為沒有見證人,如果繼承人對於遺囑效力有爭執時,通常需要筆跡鑑定;甚至某些行政機關會對於依據自書遺囑的登記申請會不敢受理(因為怕繼承人們有爭執,自己會倒楣被告) 因此還是要透過法院程序提起「確認遺囑有效」訴訟,而為避免這些繁瑣程序,建議以代筆或公證遺囑為優先選擇。 上面表格,特別跟大家說明的是: 1. 民法上的「未成年人」,是未滿20歲的人。年滿20歲就成年,可以當見證人。2. 遺囑上,不管是遺囑人、代筆人、見證人都要親筆「簽名」、「蓋章」會導致遺囑無效! ▍其他提醒: (一)立遺囑,請安排「遺囑執行人」 1. 執行人可以在立遺囑人身故後,拿遺囑協助做遺囑繼承登記、申報遺產稅、遺贈交付、依遺囑內遺囑人的指示分配遺產......等程序。而且其他繼承人不能妨礙「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喔! 2. 當有「遺囑執行人」時,遺囑執行人會成為第一順位的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因此,請立遺囑人記得「預留遺產稅源」給執行人(以保險安排現金是一個方式)。 而在沒有拿到國稅局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前,遺產是無法過戶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名下的。 3. 遺囑執行人,可以同時具備繼承人的身分。 (二)應既分與特留分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繼承人會按應既分比例分配遺產。如果有立遺囑,請留意特留分。但特留分的違反,遺囑不會無效,只是特留分被侵害的人,可以行使扣減權。 舉例:陳爸爸過世後,只留下兩個兒子,而陳媽媽早在陳爸爸身故前幾年,就已過世。 假設陳爸爸只有1000萬元的遺產,在陳爸爸沒有遺囑指定分配方式的情況,兩個兒子各可以分配500萬元(1000萬元/2) 如果陳爸爸有立遺囑,並且把全部財產1000萬元都留給大兒子,那麼遺囑不會因為違反特留分無效,只是小兒子可以向哥哥行使扣減權,討回250萬元(500萬元/2) 應既分與特留分的比例,請參考下表: (三)最後,建議立遺囑前,先找「律師」討論 討論看看是否只需要立遺囑?還是需要其他配套的處理一起安排? 例如:財產有無借名登記清況,希望如何處理? 有無生前贈與給子孫的財產(若因結婚、分居、營業而贈與,是否要歸扣)?有無借款、投資情況?有無債務問題?有無想排除繼承權(一毛錢都不願意留給某個繼承人)的情況?子孫有無債務問題?或是身心障礙、財產管理能力不佳問題?有無節稅考量? 以上都是常見的、在繼承開始之後,繼承人面臨問題。為避免把困擾丟給子女,讓他們為遺產吵一架,然後上法院,再老死不相往來,建議立遺囑人要先完整思考後規劃並行動,才能真正的達成立遺囑人的心願也維持家庭關係和諧! 【參考法條】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1191條第1項:「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本文獲「《愛長照》」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