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3 新聞.杏林.診間
醫病平台/同性戀都可以結婚了,我還是對同志一無所知?
【編者按】本週的主題是「多元性別教育」。這幾年同志友善的實務議題在台灣社會受到更多的重視,同時也看到政府立法方面也有更開放的空間。在偶然的機會聽到徐志雲醫師對醫護人員繼續教育的演講,才發覺這議題迄今未曾在這專欄介紹過。非常高興有機會邀請徐醫師的團隊寫了這三篇文章,讓我們有機會循序漸進地更了解這重要的議題。同志是什麼?這幾年,台灣民眾很常聽到「同志」、「同性戀」、「同性婚姻」這些名詞,但大部分的人仍對同志一知半解,甚至受到網路謠言的誤導,而將同志視為毒蛇猛獸、破壞家庭倫常的異類。我是一位精神科醫師,也在台大醫院開設了同志諮詢門診,專門諮詢同志因為社會壓力、污名而導致的情緒困擾。我常到各個醫療院所、醫學年會演講,主題經常是多元性別以及性別友善醫療,因此也發現仍有許多醫療人員對於同志存在著誤解。現代醫學非常清楚地告訴我們:同志不是疾病、不是異常,而是人類多樣性的正常展現。但究竟同志包含了哪些族群呢?在傳統觀念當中,對於人往往僅限於男女兩種性別的刻板想像,但性與性別的豐富與多樣絕不僅於此。很多人以為同志就只有同性戀,但事實上,同志的定義隨著社會演進也逐漸變化當中,在華語地區,當代「同志」的範圍已逐漸擴充至泛指LGBTI(Lesbian, Gay, Bisexual, Transgender, Intersex),意指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陰陽人(或翻譯為間性人),進一步包括非異性戀、非二元性別的所有性/別少數者。原來不同性傾向的人有這麼多同志族群中,大眾最常聽到依然是男、女同性戀,同性戀是一種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性傾向是指一個人在身體、浪漫情懷或情感方面被其他人所吸引。男女同性戀者喜歡與自己相同性別的人、異性戀者喜歡相異性別的人、雙性戀者則可能喜歡相同或不同性別的人。除此之外,性傾向還有泛性戀、無性戀等其他各種可能性。那麼,社會上到底有多少人是同性戀、雙性戀呢?2012年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第六期第三次調查計畫,是我國第一個有系統地蒐集國人性傾向資料的大型學術調查,研究結果顯示,94%的受訪者自陳為異性戀,1.7%自陳為雙性戀,而僅有0.2%自陳為同性戀,不確定、不知道與拒答者共占4%(章英華、杜素豪、廖培珊,2013)。由於性少數的受訪者可能對於調查過程中「出櫃」的風險感到顧慮,不見得願意回答真實的性傾向,且此數據中同性戀比例遠低於歐美國家的大型研究結果,因此普遍認為該調查可能低估了性少數者的比例。楊文山與李怡芳(2016)則利用了2011年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台灣青少年成長歷程研究」進行分析,結果顯示,台灣北部24至29歲年輕人口中,有2.85%的男性自我認定是同性戀、女性則有5.21%自我認定是同性戀,且有8.86%的男性和27.65%的女性自我認定「不是異性戀」。不論在性慾望、性行為或性傾向認同等層面,女性同性戀傾向的人口百分比皆較男性多,此與西方研究結果相似。當代醫學對於同性戀的看法目前已知的、可信的科學證據,都顯示性傾向不是一種任意選擇、也不是外力可以改變的。世界精神醫學會(World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WPA)在2016年發布之〈性別認同與同性性傾向、性吸引與性行為之立場聲明〉強調:「性傾向是與生俱來,並由生物、心理、發展與社會因素等所決定。」世界醫師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在2013年10月於巴西召開之第64屆世界醫師會大會也通過〈人類多元性傾向聲明〉,強調「世界醫師會譴責所謂的『轉化』或『修復』性傾向的療法。這些作法構成對人權的侵害,更是不合情理的行為,應被譴責並接受制裁與處罰。醫師參與此類行為的任何步驟都將違反醫學倫理」。也就是說,不論你是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性傾向都不需要改變、不需要治療。台灣精神醫學會也在2016年12月26日公開發表〈支持多元性別/性傾向族群權益平等和同性婚姻平權之立場聲明〉,文中強調:「台灣精神醫學會支持政府應提供多元性別/性傾向者在法律與社會上的平等保障,包括醫療照護、反霸凌、反歧視、合法而完整的婚姻等權益,並給予多元性別家庭在生養、領養、撫育小孩上有完整的法律義務及權利,這將對同志家庭中的孩子提供重要的保護。」世界頂尖醫學期刊《新英格蘭醫學雜誌》(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曾在2014年和2015年兩度刊出文章支持同性婚姻,文中明確指出:「同性婚姻合法化是降低社會汙名的直接做法,能有效改善同志族群的身心健康。」台灣也在2019年5月24日實施《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使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醫療人員對於同志該有什麼樣的態度與觀念身為醫療人員,我們有社會責任經由倡議與衛教來改善社會的不平等,其中包括性別認同和性傾向相關的不平等。因此,醫療人員應該理解多元性別,當為性少數個案(例如同雙性戀、跨性別者)進行醫療及心理照護時,應以肯定式態度做為基本立場,避免對於性少數個體存有誤解、歧視,或落於性別刻板印象。在行政、立法或司法單位,決策過程中也應考量人民健康促進之面向,納入醫療實證,重視弱勢族群(包括婦女、性少數、兒少、經濟弱勢、以及被體制排拒於外之族群)的基本醫療權益,以符合憲法中平等權之核心價值。至於在醫療院所當中,也必然會有多元性別的員工,也應該照顧到同志員工的權益,讓不同性別、性傾向的員工,都能在醫療體系中自在地貢獻所學,這也是社會不斷進步的過程當中,醫療領域應該與時俱進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