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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夫婦主張,他們在1994年12月10日收養時為女嬰的相對人,悉心扶養長大,但寶貝女兒於2013年高中畢業後,心性轉變,逐漸疏遠他們,開始蹺家不歸,自2022年起更是徹底失聯,即便夫婦倆透過訊息表達雙親的關懷,希望能進行視訊,看看寶貝過得好不好?或是通話聽聽聲音也行,卻遭孩子冷漠拒絕。
此外,讓夫婦倆不堪其擾的是,長年蹺家在外的女兒欠一大屁股債,家裡總是有債權銀行或融資公司催款訊息,且自2023年起,陸續接到多通未出聲的不明電話,夫婦倆擔心女兒會不會遭受歹人控制或詐騙,同年1月8日向住家附近龜山分局報案協尋失蹤的女兒,8天後女兒被警察找到撤尋,但她仍拒絕回家。
由於女兒繼續在外欠債,且有不明人士經常上門騷擾,這對夫婦出於愛女心切,去年間曾多次幫忙清償部分金融債務,沒想到女兒完全不知感恩,反而食髓知味,竟叫夫婦倆繼續幫忙還,當夫婦倆再次要求她回家當面談清楚竟又遭拒,之後只有在女兒要錢時,才主動聯繫,依然拒絕返家團聚。
法院審理時,檢視夫婦提供的戶籍謄本、多次清償女兒欠款的繳款收據,桃市龜山警分局受理報案證明單,還有媽媽於2023年1月報警協尋,雖然女兒在同月16日被尋獲但仍拒絕回家,母女倆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顯示,女兒多次傳送罰金與欠款帳單要求爸媽支付,對於媽媽頻頻詢問「回家」的要求則已讀不回。
這名現年已經31歲、蹺家史超過10年的女兒,經法院二次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始終未到庭陳述,也未提任何書狀為自己辯護或表達維繫親情的意願。
法官認為,收養的意旨是為了成立「擬制親子關係」,應有親情維繫與信賴,自小收養的女兒長年離家不歸,只將爸媽視為支付欠款的工具,「啃老」行為已使雙方感情出現難以回復的破綻。
法官審酌,雙方雖然名義上仍是親子,實際上早已沒有親情互動與信賴基礎,收養目的已無法達成,符合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要件,裁准這對夫婦終止與女兒間的收養關係,全案可抗告。 因為女兒長期離家不歸,且只在需要金錢時才聯繫父母,雙方已無親情聯繫,法院認為收養目的已無法達成。 女兒在外欠下大量債務,並且經常接到催款電話,父母擔心她可能受到不明人士的控制或詐騙。 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已無親情互動,符合終止收養關係的條件,裁定准予終止收養關係,並可提出抗告。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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