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糖尿病可以不吃藥而讓血糖穩定嗎?專科醫師教你該如何控糖

最新文章

看更多

大家都在看

看更多

疾病百科

看更多

我要投稿

內容提供合作、相關採訪活動,或是投稿邀約,歡迎來信:

udn/ 元氣網/ 名人/ 精華區

李志恒/成癮物質管理 應以公衛與人性尊嚴為本

毒品示意圖。圖/AI生成
毒品示意圖。圖/AI生成

聽健康

00:00/00:00

毒品與非法成癮物質濫用防制非常重要,聯合國對具成癮性的麻醉藥品和影響精神物質,連同可合成成癮物質的先驅化學品(Precursor),依醫療及科學應用與非法使用等面向,訂定三個毒品防制公約,分別是「1961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1971年影響精神物質公約」及「1988年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影響精神物質公約」。

民國四十四(1955)年頒布的「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規定:「施打毒品、吸食毒品或鴉片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吸用麻煙或抵癮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癮者,應由審判機關先行指定相當處所勒戒,勒戒斷癮後再犯者,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二;三犯者,處死刑。」由對「施用毒品」者處以嚴刑峻法,顯見彼時即使是單純施用毒品行為,也被認為是嚴重犯罪,且當時僅執行「1961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

直到1998年及1999年,我國才依聯合國三個公約的管理精神,對非法與合法成癮物質分別制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予以管理。但數十年來,社會對成癮物質的關注與討論,不再侷限於醫療和科學的考量,包括「減害(Harm Reduction)」運動、大麻合法化議題、美國處方類鴉片危機,還有娛樂性用藥與新興毒品的出現等。

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出版「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是具公信力的精神疾病診斷依據,1952年第一版(DSM-I),將藥癮(Drug Addiction)歸類為「社會病理性人格違常(sociopathic personality disturbance)」。

1968年第二版(DSM-II ),將藥癮改為藥物依賴(Drug Dependence),並改其歸類為「人格疾患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第四版(DSM-IV)認為,「成癮(Addiction)」定義模糊和潛在汙名,將其由正式術語中刪除。

目前第五版(DSM-V),將第四版的「物質濫用(Substance Abuse)」和「物質依賴(Substance Dependence)」兩個診斷合併為「物質使用疾患(substance use disorder)」,不再個別診斷。

「毒品」及「社會病理性格違常」、「濫用」、「成癮」,被認為帶有主觀判斷意涵。過去稱成癮者,現在多以「物質使用疾患」代替,一般認為這是較中性、科學的用語。醫學與科學進步,對「成癮」的認知從「社會病理性格違常」轉變為「物質使用疾患」,代表著人類對「成癮」物質使用者態度微妙的改變。

精神醫學進步,但使「藥癮」者由DSM-I診斷為「社會病理性人格違常」到DSM-V的「物質使用疾患」,專業觀念引領思維改變,也需歷時半個世紀。

在台灣,施用毒品者從「肅清煙毒條例」被界定為「犯人」,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視為「病犯」,反映「成癮物質」的使用管理,已不是單純的合法醫療或非法濫用所能涵蓋,而是結合歷史、文化、科技、社會、經濟與政治的複雜議題。

台灣在2004年爆發的靜脈注射毒品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的疫情,經於四縣市試辦以美沙冬替代療法及針頭交換為主的「減害計畫」,並自2006年起在全國推行,以有效減少靜脈注射海洛因者的HIV感染率,若只考慮戒癮,而非從公共衛生為政策導向,以具成癮性的第二級美沙冬取代第一級的海洛因,似有疑義。目前國家政策更進一步以「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毒品緩起訴多元處遇」,對戒毒者採取積極作為。若要更進一步視施用毒品者為「病人」,需要醫學專業佐證,更需社會大眾認同,以進行修法。

面對新興影響精神物質(新興毒品)與藥物多元使用的挑戰,對成癮物質管理,非法製造、走私、販毒,原本即萬國公罪,加強查緝以減少供給面,自不待言;就減少需求面而言,建議採取以公共衛生與人性尊嚴為本的政策導向,進行風險評估與管理。對新興菸品與新興影響精神物質合流(例如依託咪酯以電子煙為載具使用)導致的負面健康影響,更應即時因應,避免新興成癮物質造成更複雜的危害。

原文刊載於「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專刊」第41期專文「從鴉片、安非他命、愷他命到依托咪酯—由大歷史談管制藥品與毒品的區隔與管理趨勢」,此為系列之二。

毒品

這篇文章對你有幫助嗎?

課程推薦

延伸閱讀

商品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