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台灣社會對於緊急事後避孕藥轉類事宜,再次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身為藥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我認為無論基於國家健康政策、用藥安全或婦女權益,都應該儘速落實早在2015年通過之將緊急事後避孕藥轉類為指示藥物之決議。
緊急事後避孕藥無須處方箋為國際共識,據歐洲緊急避孕聯盟(European Consortium for Emergency Contraception, ECEC)今年1月發表「緊急事後避孕藥的重複使用」:
重複使用緊急事後避孕藥是安全且有效的,不應限制婦女取得該藥品。緊急事後避孕藥較懷孕更為安全,且優於完全不採取任何避孕措施。
在同一月經週期內緊急事後避孕藥有特殊考量。
可見使婦女得以自由取得該藥,為世界先進醫藥國家潮流,我國於2016年公告轉類為指示藥配套措施的左炔諾孕酮(Levonorgestrel),已有88個國家列為指示藥,我國則屬於仍列為處方藥的35個國家之一。
世界衛生組織更於2024年發布「世界衛生組織對自我照護的建議─使緊急事後避孕藥無須處方箋即可取得」,將緊急事後避孕藥無須處方箋即可取得的重要性,納入自我照護(Self-Care)範疇,以及「是否應允許緊急事後避孕藥(ECPs)無需醫師處方即可取得?」指引,強烈建議,應使緊急事後避孕藥無須處方箋即可取得。
執政者應有足夠勇氣與承擔
我認為執政者應有足夠的勇氣與承擔,推動國家政策朝正確方向前進;同時,身為長年於社區藥局服務的執業藥師,我建議相關配套措施可參考世界藥學會(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 Federation, FIP)與前述ECEC和國際婦產科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Gynecology and Obstetrics,FIGO)2024年共同發布的「依據科學證據與人權角度發放緊急事後避孕藥:藥師的角色」,除贊同前述ECEC及WHO觀點,更提及藥師角色及提供緊急事後避孕藥配套措施如下:
.確保緊急事後避孕藥隨時有存貨,提高可及性。
.向婦女告知各種緊急避孕方式之資訊。
.若法規允許,以貼紙等形式標明「緊急避孕友善藥局」。
.確保隱私與保密性,例如設立諮詢空間,避免使有購買需求者感到不適。
.協助婦女選擇合適避孕方式,另為有需要的婦女提供如性傳染病篩檢、性侵害支援服務、家暴援助或墮胎之資訊或轉介。
.如婦女有需求,應使用多種語言工具協助提供緊急避孕相關資訊。
前述多個國際組織聲明,顯見對婦女能無須經處方取得緊急事後避孕藥,國際醫藥界已有共識,WHO前述文件更提及部分研究證實,提高緊急事後避孕藥之可近性,能降低年輕婦女(19歲以下)的墮胎率。
臺灣婦女權益保障的未竟之路
今年2月,美國民主倡議與研究組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公布的全球自由度報告(Freedom in the World 2025),在滿分100分中,台灣獲得94分,為亞洲地區榜眼。
據2024年報告,2023年爆發的「MeToo運動(MeToo movement)」,促使同年7月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三法修正案」三讀,並於隔年3月8日婦女節全面施行,此為我國在2023年1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等性暴力犯罪等「四法聯防」修正後,台灣在制度上對於人權保障的另一重大里程碑。
然而,在婦女遭受性暴力等犯罪時,除了遭受身心靈重大打擊,更需要面對意外懷孕風險,在實務案例上,有許多被害人第一時間並非選擇對外求助,而有「覺得自己很髒」等負面想法,有時也難以顧及非預期懷孕風險,甚至有嘗試民間偏方試圖避孕,卻對身體造成更嚴重傷害等情形。
去年,我曾兩次投書,主張緊急事後避孕藥轉類係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中第12條第1項、第16條e款等,對婦女生育權保障,亦有婦女團體分別於2016、2024年二次調查,皆顯示七成民眾支持緊急事後避孕藥轉類指示藥。
我也期待,在民間已有共識的情形下,執政者切莫因部分團體反對,使臺灣婦女權益保障的未竟之路停滯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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