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劉惠敏/台北報導】
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副處長蔡淑鳳昨天表示,外籍看護工申請的標準是由勞委會、衛生署共同擬定,家屬若有需要,可向各地長期照護管理中心諮詢,由照管員協助引介或協調,包括重癱照顧者不一定要到院接受評估,由於現實上被照顧者不一定居住於戶籍地,因此也可跨縣市申請資源。
相關資訊可上網http://www.ltcpa.org.tw/public/choose_03.html查詢。
【2010/05/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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