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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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健康
懷孕的女性在職場上,常受到許多不平等的待遇,對於那些明槍暗箭,孕媽咪可別選擇隱忍退讓,若是屬於自己該有的權益,請千萬要挺身而出、勇敢捍衛!
在醫美診所工作的A小姐(化名),遵循傳統習俗,於懷孕3個月以後向主管告知懷孕消息,沒想到主管居然要求她退回前3個月的獎金,這件事情明顯違法!另有一名在公司跑外勤的B小姐(化名),在孕期需安胎,因此向公司申請調至內勤或多位助理幫忙處理繁重的業務,沒想到雇主卻處處刁難,想盡辦法要讓她自動提出離職。
這2件都是非常典型且常見的職場上不公平對待,若接到類似申訴電話,婦女新知基金會都會有專人提供諮詢,並協助後續相關事宜。
‧法官公正判此案例法官認為,雇主雖然用工作表現不佳的理由來解聘C小姐,但如果沒有把員工懷孕對於她工作表現的影響納入評估的話,那就有可能會夠成懷孕歧視。
本案到二審時,二審法院認為雖然公司說因為C小姐的考核成績為組內最後一名,因此要求她自行離職或被資遣,但公司卻給予C小姐的考核評論是「表現尚可」、「留任現職」等,因此要求C小姐離職非常不合理。
且公司在C小姐臨產時,拒絕產假申請並要求她離職,對於C小姐精神上所造成的打擊很大,因此C小姐可以向公司請求精神賠償(慰撫金)。
D小姐(化名)在生產後,以e-mail向公司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之後到公司辦理手續時,遭到公司當場拒絕外,更以虧損以及組織調整當理由解僱D小姐。
‧法官公正判法官認為一個企業是否虧損,應該以企業整體的營運、經營能力為準,而不是以個別部門或是區分個別營業項目的經營狀態判斷。因此,如果只是單一部門的虧損,不能夠以此作為理由來資遣員工。因此D小姐仍可或得該有的薪資。
若雇主拒絕育嬰假的申請,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21及26條之規定,則可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而在留職停薪時,員工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留職停薪津貼的,其金額是用投保薪資的6成薪計算。
E小姐(化名)任職於公司數年,在懷孕後向雇主表明,想從3月16日至5月11日請產假,但在2月25日時,E小姐因為懷孕出血而送往醫院治療,直到3月15日E小姐都沒有返回公司上班,因此公司認為應將她的產假時間往前挪至2月25日至4月22日止。
‧法官公正判法官認為女性受雇者的個人體質都不同,是否於分娩前有提早請產假的必要,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並沒有作硬性規定,因此,雇主並沒有變更E小姐產假申請的權力。
因「生育」與「生病」不同,所以E小姐因懷孕臨時出血而無法上班的日子,可像雇主請安胎假,且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視她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要特別注意的是,請安胎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說明請假事由及日數;若是疾病或緊急事故,則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若孕媽咪沒有完成請假手續,還是會構成曠職,而曠職3日以上,雇主仍可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解聘妳。
.使用mail、Line這些能留下痕跡的方式溝通,備份通訊內容以備不時之需。.可以錄音蒐證,但是也有法律風險,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善用說話的藝術,如:主管對妳做出不合理的要求,妳可以向主管說「是因為我懷孕所以你們........是嗎?」將話導向懷孕這件事情上,逼出公司真心話!
.紀錄事件發生的時間點,如:是否在向主管說明懷有身孕之後,開始有不合理的調動或刁難請假或言語霸凌?
若發現職場權益被損害時,可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動主管機關(如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等)申訴,周于萱秘書長表示,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即開始調查,包括分別訪談勞資雙方、蒐集資料,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最後做出決議等等。整個調查流程大概需要花費3至6個月,若最後調查結果認為「確認有歧視」主管機關祭出行政處分,包括要求公司期限內改善、或派專人入公司進行專案輔導,若妳對調查結果及委員會的建議不服,可以依程序聲請訴願。
以上洋洋灑灑一堆程序既冗長又繁瑣,的確,要替自己爭取權益確實耗時又費力,許多孕媽咪也會因為懷孕身體不適,無力去處理這些事情而作罷,但妳知道嗎?若連妳都不願意替自己站出來,當下情況再不公再惡劣,旁人也愛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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