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周刊幸福熟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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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健康
「我們離婚吧!」當丈夫冷冷拋出這句話時,她噙著淚水不敢置信,原來這段25年的婚姻,竟能輕易被捨棄…
他們結婚時正當事業起飛期,他任職上市公司,她則在國營企業上班,夫妻倆努力打拼,30歲已各自升上基層主管。但婆婆屢屢暗示她的肚皮沒動靜,醫師說也許是因為工作壓力大,才會遲遲無法受孕。
她為此辭掉鐵飯碗,3年內接連生下2個女兒,想等孩子小學畢業就回職場,怎知公公罹癌久病,之後身為長子的丈夫堅持要接寡母同住,她就在照顧公公、伺奉婆婆、打理家務與接送孩子上下學中,錯失了重回職場的時機。
老公升任高階主管後,為追求更好發展攻讀EMBA,聽說班上不乏年輕女同學,總用崇拜眼光聽他聊豐功偉業。某日深夜有人傳來訊息,對方說「不被愛的才是第三者」,說已經懷孕、而且還是男胎!
她拿著手機逼問丈夫,他卻沉默不語。而對外總說媳婦像女兒的婆婆,一聽到外頭女人懷了男孩,竟老淚縱橫下跪,要她「成全」,讓夫家延續香火…。
多年來她靠老公每月給的生活費打理家務,平常置辦私人衣物、逢年過節孝養娘家爸媽的紅包與禮品,也是老公買單;而她總想著夫妻同心,能省就不願多花,竟沒存下一毛私房錢。現在居所則是丈夫繼承的公公遺產,多年來老公的薪資、股票通通都在他個人名下,她什麼都沒有,難道她就得兩手空空離開這個家?
去年王力宏與妻子、大S與汪小菲等藝人的離婚風波都鬧得沸沸揚揚,大眾關注的焦點之一,即是離婚後到底房子、財產怎麼分配?女方可以分得男方財產的一半嗎?
許多人認為,女方婚後沒有工作,錢都是男方在外工作打拼來的,憑什麼女方可以分配到財產?但站在「家務有給」觀念來看,配偶一方打理家務、照顧孩子理應視為對婚姻的貢獻,當然應該要分到財產。那麼,在法律上究竟怎麼看?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魏妁瑩表示,在討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前,得先解釋夫妻間的財產制度:
一、法定財產制: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二、共同財產制: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三、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國外常見未婚夫妻簽訂「婚前協議書」,但國內無此習俗,多數人都是回歸適用「法定財產制」。因此當夫妻一方死亡、婚姻消滅或改約定財產制的時候,夫或妻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由雙方當下的財產差額,取得其中的半數。
舉例來說,丈夫婚後財產2億元,負債1億元;妻子婚後財產1,000萬元,沒有負債。此時夫的剩餘財產是1億元,妻的剩餘財產是1,000萬元,差額9,000萬元,丈夫就應該分配4,500萬元給妻子。
魏妁瑩指出,並不是「錢多的人」就要分給「錢少的人」一半差額,而是看婚後增加的財產;而若無法明確證明是婚前就有的財產,都會被認定是婚後的財產。
譬如,先生婚前有100萬元存款,婚後存款則為1,000萬元,除非婚前的100萬元是存在特定帳戶,而那個帳戶都沒有領款紀錄,否則在法律上會被認為,婚前的100萬元已經花掉了,婚後財產就是現存的1,000萬元,而不是900萬元。
其他財產,例如股票、不動產等,也都是相同的道理。例如先生婚前有A房屋一棟,但結婚幾年後換屋,把A房屋賣掉,又買了B房屋,除非能夠證明是用賣A房屋的款項購入B房屋,否則B房屋就是婚後財產,不能再主張扣除A房屋的價值。
不過,在婚姻中增加的財產,如果屬於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另一方是不能主張分配的。像是上述案例中,先生繼承了公公遺產中的房子,這部分太太的確無法請求分配,但如果先生繼承的財產中包括現金,而這筆現金與婚後工作的薪資都存在同一帳戶,就有可能被視為婚後增加的資產。
那如果夫妻有一方在婚姻產生變化時,就預先惡意處分財產,「沒有婚後財產,就不用分了嗎?」對此,法律上也有防範機制,分配前5年內處分的財產,都必須追加回來計算。
像是上述的太太30歲即離開職場,雖然此後就沒有收入,但她25年來照顧孩子、伺奉婆婆,對婚姻仍有貢獻,所以離婚時可以向先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假設先生資產有繼承來的1000萬,婚後共賺得5000萬元,婚後花費3000萬元,而太太資產則是0,那麼太太最多可以分得多少?
丈夫財產:1000萬(繼承財產)+5000萬(婚後賺得)-3000萬(婚後花費)=3000萬妻子資產:0
夫妻財產差額:3000萬(3000萬-0)
此時,若先生無法證明1000萬屬於繼承或受贈財產時,妻子就有機會得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1500萬(3000萬÷2)
魏妁瑩說,家事法庭常出現許多怪奇答辯,好比「為了傳宗接代,不得不與第三者生小孩」等;有些案例甚至是妻子辛苦工作養家,先生卻好吃懶做又外遇。那麼,如果夫妻一方對於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協力,又或者是對婚姻不忠,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分財產?答案卻是未必。
在實務上,魏妁瑩就曾遇過人夫在妻子外遇後選擇分居,他料想太太理虧不敢提離婚,所以也未對財產做特別處置。想不到夫妻倆分居達6個月之後,出軌人妻竟向法院申請「分別財產制」,要求資產較多的先生必須要分配婚後財產。
「外遇的人怎麼可以來分我的財產?」先生對此忿忿不平。但魏妁瑩坦言:「法律沒規定外遇就不能分!」
而先生提出家中有外勞,太太在家中什麼事都不必做,因此對婚姻沒貢獻。但法院判決卻駁回:「太太雖然沒做事,但有陪婆婆聊天,這也是一件重要的事情,不能說她對家庭沒貢獻。」只能說,對於婚姻有沒有貢獻、公不公平?仍由法院認定,沒有絕對。
結婚時感情甜蜜,多數人不會對個人資產預作規劃,就算是父母有疑慮,也不好要子女在結婚前去做約定。對此,魏妁瑩只有一個建議:「結婚前的錢放在A帳戶,結婚後的錢放在B帳戶;A帳戶的錢不要動,要花就花B帳戶,千萬別融合在一起。」未來若真不幸走上分手,至少能保護婚前財產,減少分產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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