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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保護傘變利刃 「蓄意傳染」條款令愛滋感染者艱辛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指出,即使愛滋條例已明確保障感染者就業權益、不得因愛滋為由予以解雇,但實務經驗上,感染者身分曝光後,不友善的職場環境與差別對待,依然有感染者因壓力主動或被動求去。圖/Ingimage授權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指出,即使愛滋條例已明確保障感染者就業權益、不得因愛滋為由予以解雇,但實務經驗上,感染者身分曝光後,不友善的職場環境與差別對待,依然有感染者因壓力主動或被動求去。圖/Ingimage授權

防止愛滋散布的保護傘,對感染者可能是把利刃。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指出,不少感染者的另一半因無法接受被分手,因此利用對方的感染身分加以威脅,甚至援引愛滋條例第21條俗稱「蓄意傳染」條款作為情感報復工具。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今日公布2016「台灣愛滋感染者受侵權現況調查」,在1036份有效問卷中發現,高達8成7感染者近兩年曾有權益受損經驗,其中又以親密關係與生育(67.8%)與就醫權(58.3%)高居前兩位。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社工范順淵表示,服務經驗中常見伴侶要分手時,若是感染者提分手、而非感染者不願意的情況,感染者的愛滋身份,常成為對方用來拖延、挽回或報復的把柄,日前就有感染者遭另一半在網路上公開就醫資料,也有人打到感染者公司或家中直指他有愛滋,有幾位因此失去工作。

有的伴侶甚至援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俗稱「蓄意傳染」條款)提告。范順淵說,「蓄意傳染」是指明知、隱瞞與發生危險行為,但實務上,外人根本無法釐清「隱瞞」是否真實,又經常想當然爾的認定「不可能有人願意和感染者在一起」、「感染者一定沒說」,部分檢察官只要知道感染者知自己是感染者,就認定感染者有錯,因此這項條文對很多愛滋感染者來說備感艱辛。

在就醫權益受損方面,范順淵提到健保署在102年建置「雲端藥歷系統」,原意是把用藥記錄放雲端、減少醫師重複開藥機率,但卻可能對愛滋感染者產生困擾,就有醫療人員透過雲端藥歷得知感染者病史後,即便感染者只是到醫院照X光,仍被從前面號次改排到最後一號,或是改變治療方式,例如原本建議開刀,但得知患者有感染身分後,又建議改成吃藥就好、不用開刀。

范順淵認為,針對特殊疾病如愛滋與精神疾病,雲端藥歷宜先鎖住這些資料,避免造成患者壓力。在政策改變以前,建議感染者若擔心遭受歧視或影響就醫權益,可先詢問愛滋個管師,請其協助轉診友善醫師,至較友善的醫療單位就醫。

愛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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