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蔣姓整形外科醫師,去年對蘇姓女子進行臉部「淨膚雷射」時,將雷射劑量調整過重,施打雷射太強,造成她臉上一至二度灼傷,屏東地檢署昨天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
51歲的蔣姓醫師說,臉上結痂及灼傷,是雷射後正常狀況,雷射是熱效應,本來就會產生結痂現象;且蘇女右臉比較黑,要做奈米淨膚雷射;在雷射前,也請蘇女簽署雷射療法同意書,上面載有可能產生結痂、燙傷情況,且雷射後,必須加強防濕及防曬工作,否則反黑程度會加深,但病人未聽提醒,治療期間竟出國才發生這種結果,況且病人臉上不是疤痕,是色差現象。
檢察官找其他醫師作證,指蘇女做的是淺層斑雷射,在安全劑量內,雷射治療不可能造成灼傷、產生水泡。另署立屏東醫院及高雄醫學大學對蘇女臉部做診斷,確定她臉部受到一至二度灼傷。加上蘇女99年9月間,曾在屏東市另一家診所做淨膚雷射,術後並無色素沈澱及其他不良反應,因此認定蔣姓醫師有業務過失,將他起訴。
檢方說,蘇姓女子去年8月2日某時,到屏東市一家診所就診,進行臉部斑點處理並施打玻尿酸,由蔣姓醫師負責診療,經蔣建議決定以「淨膚雷射」方式進行臉部斑點治療。蔣是外科醫師,施打雷射時應注意雷射劑量與施打強弱程度,竟疏於注意,將雷射劑量調整過重,施打雷射過強,造成蘇女臉部一到二度灼傷。
曾做過臉部除斑雷射的屏東市黃小姐昨天說,她到高雄市進行這項治療,雖打了麻醉劑,但仍感到一股灼熱感,「就好像拿熱水往臉上潑」,實在太痛。整個療程要一年多,1個月做1次,做過4次後,感覺「都一樣」,她不再治療,還是自然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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