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藥師法修法,藥局調劑也要比照醫院診所,除必須在藥袋上標明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外,也要有「作用或適應症」。
本次修法是因應醫療法及醫師法的修正,使醫院、診所、藥局的藥袋標示內容齊一。未來民眾無論何處取藥,都可從藥袋標示上得知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等資訊,確保民眾知的權利。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表示,2009年醫師法與醫療法修正時,增訂醫院、診所、醫師於交付藥劑時,應在藥袋上標明前述內容,但並未同步修正藥師法,致因調劑地點不同,藥袋上資訊也有不同,萬一發生醫療糾紛,可能衍生責任歸屬的疑義,因此提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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