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今日公告修正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明年1月1日起,連鎖手搖飲店、便利超商、速食業三大類業者,所有現場調製的飲料,若含有咖啡因、含糖量皆需標示。食藥署表示,標示應明確標出含糖、咖啡因最高值,或用綠、黃、紅3色區分咖啡因含量多寡;標示不實者將依食安法規範,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標示總咖啡因含量的產品,原本僅限於「咖啡飲料」,今食藥署擴大為所有「含有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因此未來手搖店、便利超商等現場製作的茶飲類、可可類、咖啡類相關產品皆要標示出咖啡因總含量。
食藥署表示,手搖杯應標示總糖量、總熱量,業者可以最高值來標示,並加註為「最高值」,咖啡因含量也可依照辦理;或以紅、黃、綠色3色區分含量多寡,紅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200毫克以上、黃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介於100至200毫克之間,綠色則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在100毫克以下。
同時,食藥署也指引,添加茶、茶香料調,或含有咖啡因的飲料,均需標示原產地(國),若混合兩種以上的茶葉原料、咖啡豆,則依比例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僅以茶香料調製飲料,則應在產品上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
食藥署表示,業者可以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方式作為標示方法之一,適用對象包括手搖飲、便利超商、速食業三大連鎖業者。若業者未依上述規定標示,依食安法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可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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