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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加工助劑危害人體健康 罰鍰提高至2億

淦成公司遭控在103年間以工業用的冰醋酸浸泡海參,一審判刑一年,但今年初大翻盤,高院指出冰醋酸為「加工助劑」而當時國內無法可罰,因此駁回。衛福部食藥署105年頒布《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今日立院進一步修正《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將「加工助劑」一詞入法、提升其法律位階,且最高罰鍰從300萬元提高至2億元。

衛福部食藥署署長吳秀梅表示,食品或食品原料製造加工過程中,有時會為了達特定目的使用加工助劑,像是酵素、催化劑等,這不是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的物質,在最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不影響食品品質,但還是可能在最終產品中有些無法避免的殘留。

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魏任廷表示,過去針對加工助劑的規範訂在《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今日立院審議進一步將之納入母法,提升其法律位階。此外,過去《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規範,加工助劑的使用如不符合安全衛生及品質標準,可依食安法第48條開罰3萬至300萬元,今日修正的食安法草案則進一步規範,加工助劑不得有違害人體健康之虞,否則可依食安法第44條開罰6萬至2億元。

立院初審食安法修正案 明定加工助劑定義與用途

【中央社/台北20日電】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加工助劑」定義與用途,未來若不符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以上、2億元以下的罰鍰。

新北市淦成企業涉以工業用冰醋酸浸泡海參,朱姓負責人一審被判刑一年,二審改判無罪。高等法院認為,冰醋酸屬加工助劑而非食品添加物,也與食品用洗潔劑特性不符,朱男行為時加工助劑的衛生標準尚未訂定,不適用食安法處罰規定,自屬行為不罰,改判朱男、淦成企業無罪。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適用法則不當,撤銷無罪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為了防止廠商使用黑心手段危害食安,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加工助劑」的定義與用途。初審條文明定,加工助劑是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的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的物質。

條文明定,該物質於最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食品以其成品形式包裝之前應從食品中除去。其可能存在非有意,且無法避免之殘留。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魏任廷今天受訪時表示,衛福部在2016年就定出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為提升其法律位階,將加工助劑的定義及限定用途納入食安法,明定食品業者使用加工助劑於食品或食品原料的製造,應符合安全衛生及品質標準。

他也說,法令並特別規定加工助劑的使用不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狀況,若未來違反規定,可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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