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容器標示範圍將擴大。食藥署表示,7月起製造的食品容器具,例如保溫杯、保鮮盒、裝炸雞用的紙袋等,只要內含有塑膠材質的如,都應全面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清楚標示,同步揭露產品相關資訊,違反規定最高開罰300萬元。
食藥署組長潘志寬表示,現行塑膠食品容器標示對象僅限於重複使用或一次使用的塑膠餐具,例如奶瓶、紙餐盒等,但隨著國人健康意識的抬頭,有必要採取更嚴格的規範,因此在去年4月18日公告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並公告相關新制。
簡單來說,相關產品凡是接觸食物的表面可能接觸到塑料,都應該讓消費者知道其材質為「塑膠」,像是保溫瓶蓋使用塑料加強保溫,保鮮盒蓋內的塑膠條可能因為食物蒸氣而接觸到食物,這些都須詳實揭露產品資訊。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林蘭砡指出,今年7月1日起製造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只要食品會接觸到塑膠材質,就必須依食安法第26條標示,且須同時讓消費者了解該產品是否與食品接觸,可以重複使用或一次使用等資訊。
林蘭砡表示,研究證實,塑膠遇到高溫會釋出塑化劑,而大多數的食品容器材質仍無法完全剔除塑料,因此,外包裝上必須清楚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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