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某醫院今年6月被爆器捐者使用葉克膜,家屬同意捐出器官,檢察官被通知到場相驗發現捐贈者未撤除維生設備,尚有心跳,爆出直摘器官爭議。全案已完成調查,衛福部表示,起因於檢察官不了解器官捐贈法規;宜蘭地檢署今天回應,檢察官依法審慎評估,絕非對法規不了解所致。
據了解,一名21歲男性騎士在宜蘭烏石港附近自撞橋墩,車禍重傷,失去呼吸心跳,昏迷指數3分瀕臨腦死,以葉克膜維持生命。醫院6月召開兩次家庭會議後,家屬主動提出器官捐贈。
不過,檢察官被通知到場相驗時,竟發現捐贈者仍未撤除維生設備,尚有心跳,爆出強摘器官爭議。對此,器捐中心董事長李明哲曾經表示,此案採用心臟死亡後器官捐贈(DCD),與傳統腦死器官捐贈(DBD)流程不同,因此與檢察官之間產生「認知落差」。
「腦死捐贈」及「心死捐贈」並列為遺體器官捐贈來源,針對心死捐贈者,其同意撤除維生醫療且願意器捐者,在心跳停止5分鐘後可施行器捐。
全案移請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簡稱器捐中心),近日由器捐中心完成調查,對此,衛福部次長林靜儀昨天表示,宜蘭該醫院器捐事件並未違法,是因檢察官不了解衛福部器官捐贈的相關法規,目前雙方已溝通完成。
對此,宜蘭地檢署今天回應說明,地檢署檢察官獲報時,依據《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規定,認定「非病死」案件,不符合執行心臟停止後器官捐贈之要件。檢察官乃依法審慎評估,並與醫院持續溝通協調相關事宜,絕非對於衛生福利部有關器官捐贈法規不了解所致。
地檢署表示,尊重醫療專業判斷及捐贈家屬意願,並將持續秉持依法處理、公正審慎與尊重人道立場,與醫療機構保持密切合作,確保相關程序符合法令規範,兼顧法治精神與人道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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