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建立醫療糾紛非訴訟處理機制,明定民、刑事的醫療爭議事件應先經調解,醫事機構不得拒絕提供病歷,違者最高罰廿五萬元;新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根據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統計,歷年接受委託鑑定的醫療訴訟案,約八成為刑事案,雖逾八成鑑定結果無醫療疏失,但冗長的訴訟使醫病雙方飽受煎熬,醫師為避免醫療糾紛,可能採取防禦性醫療,甚至規避投入高風險科別或服務。
醫爭法因而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調解,調解期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三個月,經當事人合意得再延長一次。至於調解會成員,應由具醫學、法律或其他具專業知識的公正人士九人至四十五人組成;其中醫學以外委員,或任一性別委員,均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另若因調解需要,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醫事機構提供所需的病歷、診療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醫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作虛偽的證明、報告或陳述。違者可處五萬至廿五萬元罰鍰,且屆期未改善得按次罰。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劉越萍說,通常醫療訴訟沒有三、五年是不會結束,先採非訴訟程序調解,將更符合經濟效益。
新光醫院副院長洪子仁說,不管有無通過該法案,醫事機構從來都未拒絕提供病歷,病歷屬醫病共同所有,病人都有權調閱,主管機關也有權調閱。劉越萍也說,實務上醫事單位原本就不會拒絕提供病歷;醫療法也規定只要當事人提要求,都會提供相關資料,因此新法執行無難度。
立法院昨也三讀通過「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自明年起進入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牙醫學系就讀者,畢業返國報考醫師國家考試前,需先通過學歷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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