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施靜茹/台北報導】
醫病關係緊張解套有望。衛生署研擬「醫療糾紛處理法」與「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一旦醫病面臨醫療疏失,得先強制調解,有需要才上法院。
不少醫師會採取防禦性醫療以自衛,醫界提出去刑責的聲音也愈發強烈。為此,衛生署研擬增列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對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病人死傷者的刑事責任,只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
但法界或民間團體反對此草案,批評「重大過失」難以定義。為化解阻力衛生署法規委員會昨天研商醫療糾紛處理法和醫療事故補償法,做為配套;計畫下周將三法案送行政院審議後,排入立法院本會期。
衛生署醫事處簡任視察周道君說,過去民眾因醫療疏失,常直接向司法機關提民刑事訴訟。醫糾處理法上路後,未來案件需先送縣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由病人、家屬、醫事人員和公正人士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再行訴訟。
對於保全病歷,醫糾處理法也明訂,醫院須在提出申請兩天內提供病歷給病人。
衛生署副署長林奏延表示,醫院也會成立關懷及協調小組,當出現醫療糾紛時,協助病人先到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不須上法院。
民眾在意的醫療糾紛賠償金額。衛生署已從醫療發展基金,每年編列三億元提供生育事故補償,本月已實施。衛生署也擬「醫療事故補償法」,擬擴大補償科別,以醫師沒有醫療疏失的醫療事故為限,最高補償兩百萬元。
周道君表示,初步將以外科手術、重大侵入性治療如心導管等,及麻醉科,為優先補償科別。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研發組長朱顯光說,目前醫療訴訟曠日廢時,醫病常雙輸;各地衛生局雖設有調處委員會,審議醫療糾紛案,但人員素質不一,或常醫醫相護,功能不彰,樂見衛生署推出新法協助醫糾。
「立意好,但緩不濟急。」振興醫院心臟血管內科主任殷偉賢指出,藥品有藥害救濟法保障;但醫界常面臨醫糾病人「以刑逼民」,無限上綱要求賠償金額。美國一些醫院,醫師及病人在解說手術過程中就錄音、錄影,就是為了保障己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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