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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判定擬放寬 足月嬰可器捐

   
   

【聯合晚報╱記者黃玉芳╱台北報導】

衛生署自93年公布「腦死判定準則」以來,3歲以下嬰幼兒沒有納入,引發爭議。最近衛生署委託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邀集專家學者再度開會,終於對解除腦死判定年齡限制有了共識,只要是足月生產的新生兒,經過一定程序,也可以執行腦死判定。

衛生署醫事處科長呂念慈表示,衛生署擬放寬限制,未來只要是經媽媽懷孕滿37周、足月生產的新生兒,不幸陷入深度昏迷、或是腦部結構損壞無法復原,可由小兒專科醫師執行腦死判定。不過昏迷原因需排除藥物中毒、體溫過低等因素。

同時考量嬰幼兒的潛在修復能力較強,雖然嬰幼兒腦定判定跟成人一樣,也需經兩次的腦死判定,但成人兩次腦死判定只需間隔4小時,嬰幼兒的觀察時間拉長、更為嚴謹,學者專家討論共識,1至3歲需間隔12小時、1歲以下更需間隔24小時,才能做第二次腦死判定。

衛生署表示,「腦死判定準則」修正草案,預計將於8月定案,正式對外預告、公告修正草案內容,完成相關的立法程序。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統計,國內等待心、肝等各種器官移植的小小孩,一年雖不到10人,但受限腦死判定才能摘取器官的法令限制,3歲以下嬰幼兒幾乎等不到器捐。

前台灣小兒神經醫學會理事長、國泰醫院副院長洪焜隆表示,過去擔心嬰幼兒對腦部缺氧的耐受性較高,近十年來雖有討論,但一直不敢替嬰幼兒進行腦死判定。但臨床上遇到明明已經腦死,卻苦無法源依據,不僅可能流失器官捐贈的契機,小小孩只能繼續住在加護病房一到兩個月後過世,期間也衍生無效醫療。

去年美國已同意將新生兒納入腦死判定,國內也終於達成共識。洪焜隆說,每個孩子都是父母的心頭肉,可能捨不得判定腦死的小寶貝捐出器官,但至少勸募人員可以試著介入,讓腦死小孩的器官延續其他孩子的生命。

亞東醫院外科部主任陳芸也說,除了心、肝等器官外,小腸移植已被衛生署列為常規手術,由於短腸症患者六成是幼兒,一出生就只能靠著靜脈注射攝取營養,長期注射容易造成感染、肝脾腫大、黃疸、出血,若要移植救命,必須要有尺寸、長度適合的腸子,放寬法令後,小小患者有機會重拾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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