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楊湘鈞、施靜茹/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延宕多年的「驗光人員法」草案,未來眼鏡行必須由領有驗光師或驗光生執照者,替顧客配眼鏡,如果無照驗光,將處三到十五萬元罰鍰。
台灣近視族常直接在眼鏡行驗光配眼鏡,國內驗光人員也多為師徒傳承制,此法修正後,將影響全台約五、六千家眼鏡行。驗光師法草案二○○八年曾交付立法院委員會審查,但因該案牽涉眼科醫師、眼鏡行業者,及相關科系畢業學生權益,檯面下多方角力,遲遲未能完成立法。
衛生署於是又擬定驗光人員法草案,而非先前的驗光師法。衛生署醫事處簡任視察周道君說,大專以上學歷通過考試者,可取得驗光師執照;高中職以下學歷通過考試者,則為驗光生。若獲立法院三讀,未來須專技考試及格、領有證書者才能為人驗光。
草案並規定,驗光人員僅能對六歲以上者驗光;六歲以下幼兒,仍須由眼科醫師驗光,違者罰二至十萬元。
驗光生和驗光師都可做一般近視、遠視、散光和老花的驗光,及隱形眼鏡配鏡。但驗光師還可執行眼科屈光矯正驗光,及教導低視力者使用輔具,及依醫師開具照會單或醫囑單的驗光。
衛生署也替眼鏡行驗光人員訂下「落日條款」,允許其「五年內可考五次特考」,取得驗光師或驗光生執照。醫療院所眼科協助驗光的護理人員,也須有執照。
考試及格、取得驗光師與驗光生證書後,必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執業,領有執照後才能開業,且每六年要接受一定時數再教育。驗光師執業滿兩年、驗光生執業滿五年,才能申請設立驗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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