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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護法 失智、精障納入

【聯合報╱記者劉惠敏/台北報導】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天審查「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雖然爭議不斷,一天下來僅通過三項條文,但終於在失能之外,也將失智、精神障礙者等納入照護對象。

立法委員黃淑英質疑,從長照定義來看,政院版草案從醫療本位出發,僅提供生活及醫事照護,忽視個人生活支持、社會參與等服務。

政院版身心失能者定義,以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生活工具使用能力(IADLs)為衡量標準。立委楊麗環質疑,「不能只看肢體障礙」,像需要特殊照顧的失智老人,就可「聰明地」通過能力測驗。

經協調,除了無法自理生活、外出活動、維持家務等生活工具使用能力外,失智症、精神障礙等「心智活動能力」部分或全部喪失者,也納入照護範圍。

衛生署副署長陳再晉表示,照顧失能者,除了需取得認證的長照服務人員,還有受雇於家庭的個人看護者,包括本勞及外勞。

不過,立委林淑芬、林鴻池認為,草案應納入更多元照顧者,例如訓練服務志工、半專業長照人員。

立委鄭麗文質疑,草案未規範看護、長照人員工作權益;特別是十八萬名外籍看護者,在外勞遭虐待,或外勞虐待雇主事件層出不窮的情況下,應於長照服務法中明訂聘用管理辦法,同時保障外勞及雇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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