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思覺失調症的女子入住台大醫院竹東分院治療,她因情色幻想「一直想做愛」,和陳姓中年病友多次在病房廁所性交,女子母親接聽女兒電話聽到陳問「我們有關係,你忘記了嗎?」事件才曝光。女子由母親輔助,提損害賠償訴訟,要求陳和疏於照顧的院方賠償,台灣高等法院改判陳和台大竹東分院應賠償女子40萬元確定。
受害的女子從高中二年級起就出現幻聽、妄想、失眠、在外遊蕩等症狀,2011年8月起陸續在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等醫院治療,皆被診斷為思覺失調症。她思考鬆散,聽幻覺與情色妄想明顯,也缺乏病識感,比其他思覺失調症患者容易出現性衝動。
2016年3月間,女子因思覺失調症發作住進台大竹東院區。女子母親表示,陳多次違反女兒意願而強制性交,嚴重侵害女兒身體、健康和貞操權,也讓為人母者心痛不已,請求陳姓男子、台大竹東院區應賠償女兒和她各40萬元精神慰撫金。
陳說,每次都是女方同意才發生性關係,況且新竹地檢署在調查妨害性自主案時,台大竹東分院就曾函覆檢方女子在性交時仍保有足夠的自主判斷能力。
台大竹東院區主張和病患間無契約關係存在,醫護人員發現女子和異性病友互動增加時,主治醫師就囑咐應持續監看她不妥當行為,密切監護她的性衝動。 醫院表示,當女子違反規定與男病友間有肢體接觸時,醫護人員也依病室規定把她隔離、約束四肢,院方已盡防範監督和照顧義務。
高院審理發現,醫院曾記下女子說「陳有問我要不要做愛,我就說好...有射在裡面」,可認2016年3月20日至29日間兩人發生3次性行為。女子在2013年間在北市醫松德院區治療時,因與異性過度親密,護理人員指正,她卻不以為意,還說「人家已經答應要和我結婚」。女子在其他醫院治療時,也會尾隨男性工作人員巡房、主動擁抱病友或親吻臉頰。
女子曾向台大竹東院區說「很喜歡陳、想和他結婚」,她表示「一直想做愛」。高院認為,女子因長期受病症影響,認知功能沒康復,未來回復的可能性很低,但陳姓男子卻趁此性交,不法侵害女方的身體和貞操;陳雖以自己是中度精神病患抗辯,但高院認為說法不可採。
而台大竹東院區醫護人員沒有提醒陳要與女子保持適當的互動距離,甚至在發現兩人有親密接觸後也沒約束陳,高院認為醫院未盡保護責任。高院判陳姓男子和台大竹東院區各賠女子40萬元,但如其中一人給付,另一人免為給付。至於女子母親求償部分,因對陳起訴已逾2年時效,陳不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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