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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送了卻被趕出門,父母能撤銷贈與嗎?專家教贈與人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

房子送了卻被趕出門,父母能撤銷贈與嗎?
房子送了卻被趕出門,父母能撤銷贈與嗎?
示意圖/ingimage

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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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人社會的傳統觀念中,長輩常基於愛與傳承,生前將房屋等不動產提早過戶給子孫,但卻常在社會新聞裏看到,長輩將房產過戶給晚輩後,態度丕變,不僅未履行扶養義務,甚至有將其趕出老家的案例,讓長輩憤而告上法院,撤銷贈與。

案例概述

近日一則新聞,妻子5年前過世,留下一筆位於市區的房屋及土地,由丈夫、兒子及女兒共同繼承。後來,女兒將持分移轉給父親與哥哥。父親本來就希望日後由兒子繼承不動產,因此在3年將自己名下的持分贈與給兒子。

不料,兒子取得房產持分後,不僅未給扶養費,還更換門鎖,迫使父親搬離老家,只能外租小屋居住。而父親僅靠開計程車的微薄收入維生,兒子卻長年旅居大陸,未盡子女的基本責任,讓父親獨自在外辛苦生活。

經法官調查結果,兒子未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必須將原受贈持分返還給父親。

「贈與」的法律性質

依據民法第406條,贈與是一方「無償」將財產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契約一旦成立,原則上就具有拘束力,尤其當贈與標的已經交付或完成登記時,受贈人就取得完全的所有權。但法律為防止受贈人恩將仇報,或是在父母年老無力自保時,受贈人不履行基本義務,因此設計一套撤銷贈與的制度。

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但一旦移轉完成,若要將財產要回來,就必須符合民法第412條或第416條的要件。

第412條是針對「附負擔贈與」,例如父母在贈與房產給子女時,明確約定子女需按月支付生活費,或同住並照顧父母,或定期要探視父母…等條件。若子女未履行這些負擔,贈與人即可依412條撤銷贈與,要求返還贈與財產。

第416條則是另一種撤銷贈與方法,當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等有故意侵害行為(須屬於刑法處罰範圍),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未履行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第416條又稱「防不孝條款」,立法目的在於避免不孝子女享有財產卻拒盡義務。例如,若子女以暴力或辱罵方式對待父母,已觸犯刑法傷害、恐嚇、公然侮辱等罪名,父母就可依416條請求撤銷贈與。又或者,子女本應對年邁父母負有扶養義務,但卻拒絕給付生活費,甚至將父母逐出家門,這樣的情況同樣符合撤銷事由。

不過要注意的是,依第416條撤銷贈與必須在贈與人知悉撤銷原因後一年內行使,若超過期間未行使,撤銷權即消滅。此外,如果贈與人曾明示或默示原諒受贈人,日後也不得再行使撤銷權。曾經有一個案例,父親將位於一戶20多坪公寓贈與兒子,兒子未給付扶養費用,引起父親不滿,他在101年4月間寫存證信函給兒子,但兒子在收到存證信函後也不理會,父親在103年到法院對兒子提起撤銷贈與之訴。法官審理後,認為該父親早在101年4月就寄出存證信函給兒子,顯然已知兒子不願給付扶養費,但卻到103年才提起訴訟,此已逾撤銷權時效,因此判決他敗訴。

如何認定受贈人有無扶養義務?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對「扶養義務」是否未履行,是依照民法第1117條的規定判斷。也就是說,贈與人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若贈與人仍有足夠財力自給自足,即使受贈人沒有提供扶養,也未必構成撤銷原因。另外,扶養義務人是有順位的,例如祖父母贈與孫子女房產,但祖父母還有子女等排序在前面的扶養義務人,則即使取得財產的孫子女沒有扶養,贈與人也沒有辦法撤銷贈與。

已申報繳納的「贈與稅」是否可以退還?

原則上贈與的財產已辦理移轉過戶後,除有法定撤銷原因經法院調查判決確定,納稅義務人是不可以任意撤回贈與稅申報的。

前述案例,兒子不履行扶養義務,撤銷贈與事實如經法院調查判決確定,據以回復所有權者,就可以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回已繳納稅款。

贈與人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如果父母擔心未來可能會面臨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的問題,建議可採取如信託或附條件贈與等方式來確保權益。

1.成立信託:父母可以設立一個信託,將房產轉移到信託名下,並在契約約定若受贈資產的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可以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這樣,父母既能實現贈與,又能確保自身的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2.附條件贈與:父母可以選擇在贈與契約中加入條件,明確規定子女需要履行的扶養義務。例如,父母可以要求子女提供定期的生活費或承擔父母的醫療費用,若子女未能履行這些條件,父母則有權撤銷贈與或追討相應的經濟賠償。這種做法不僅保障了父母的日常生活需求,也減少將來因為子女不履行義務而產生的法律糾紛。

重大財產贈與前 針對未來先規畫討論

贈與房產給子女,本是父母出於愛心與信任的表現,期望能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基礎,同時也為自己的晚年生活尋求一份保障。然而,當子女未能善盡扶養義務,甚至出現不孝行為時,可以透過《民法》中關於撤銷贈與的相關規定,拿回已贈與的財產,保障自身的基本生活與尊嚴。

然而,撤銷贈與的過程往往耗時費力,因此,最根本的解決之道,是父母在進行重大財產贈與前,先將自己晚年生活照顧好,與子女進行開誠布公的討論,明確表達自己的期望和要求,並了解子女的想法與態度。同時,善用法律工具,例如訂立附負擔贈與契約、成立信託等方式,將潛在風險降至最低。家庭成員間的良好溝通與協商,是維繫家庭和諧、避免未來糾紛的關鍵。唯有如此,贈與才能真正達到其目的,既保護父母的生活需求,也維護家庭關係的穩定與和諧。

作者/劉憶娥

經歷:大學講師、保經公司簽署人、信託公會副組長、科技公司管理部經理、證券公司承銷部經理

專業證照:考試院稅務記帳士、人身及財產保險經紀人、人身及財產保險代理人考試及格、勞動部就業服務乙級、台灣及中國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美國管理會計師(CMA, CFM)、美國及台灣內部稽核師(CIA)、台灣證券投資分析人員(CSIA)

<br />圖/劉憶娥提供

圖/劉憶娥提供

扶養義務 財產 房產 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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