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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法停職性騷行為人反被告? 立委籲訂定明確指引

立法委員吳玉琴表示,應解決性平三法適用問題,並解決雇主應停職行為人反遭提告的問題。記者林琮恩/攝影
立法委員吳玉琴表示,應解決性平三法適用問題,並解決雇主應停職行為人反遭提告的問題。記者林琮恩/攝影

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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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長期存在「身份適用」問題,不少個案落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三法的灰色地帶。立法委員吳玉琴表示,為避免被害人因適法性問題須一再申訴,造成二度傷害,應讓第一線經手的機關能夠協助將案件轉移;性工法修正案並無行為人罰則,未來應考慮納入行政罰鍰,並定義情節重大的規範,以免雇主擔心遭行為人提告身陷兩難。

吳玉琴說,性騷事件實務上出現不少身份適用灰色地帶的問題,難以一次認定個案適用性平三法中的哪一法條,建議應讓第一線經手的縣市社政單位、勞工局或警察單位,若經查申訴案件不符所管轄法律,可以轉給適用法律的單位,避免被害人要自行奔波、尋找申訴窗口的狀況。

衛福部長薛瑞元表示,擔心交由第一線經辦人員轉移案件,會讓業務集中到單一窗口,故還需研議;申訴流程簡化可再討論,但不宜放入法條。

吳玉琴也表示,性工法修法草案賦予雇主能夠暫停行為人職務的權力,雖讓雇主能有處理案件的依據,卻讓雇主深陷風險。因停職期間並不給薪,可能讓雇主遭行為人提告損害賠償,未來勞動部應訂定詳細樣態指引,明確規範何謂「情節重大」,否則雇主陷入兩難,恐讓行為人無法獲得應有制裁。

她也指出,性騷法中針對行為人訂有行政罰罰鍰,性工法中卻沒有相關罰則,「難道性工法對行為人不做處罰?」勞動部長許銘春說,性工法針對雇主是行為人,會由行政主管機關裁處;但行為人為一般雇員時,是否要課予行政罰,還要再行斟酌。未來在性騷擾事件樣態指引中,都會有案例說明,若符合情節重大的個案,雇主將其停職有法律根據,應不會面臨行為人要求損害賠償的問題。

性騷擾防治 工作 吳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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