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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拉警報?食藥署一口氣增百項必要藥品「因應戰爭」

陳惠芳表示,必要藥品若6個月內將缺藥,必須進行通報。記者鄒尚謙/攝影
陳惠芳表示,必要藥品若6個月內將缺藥,必須進行通報。記者鄒尚謙/攝影

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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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19日舉行例行記者會公布,為強化藥品供應監測,於7月17日預告擴大必要藥品清單。食藥署副署長陳惠芳表示,新增品項以抗感染藥品最多有25項,目前清單擴大至479項,必要藥品廠商若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情形,必須6個月前通報,初犯公布資訊、累犯則罰6萬至30萬罰鍰。

因應疫情、俄烏戰爭、通膨、因解封傳染病增加等情事,各國皆面臨藥品供應穩定性之問題。食藥署7月17日預告修正「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擴大必要藥品品項,以保障民眾用藥權益。現有必要藥品清單共計398項,本次修正擬擴大為479項。

陳惠芳表示,本次預告修正的必要藥品清單,總共新增114項、刪除33項,新增最多有3大類品項,為抗感染藥品25項、細胞毒性及輔助性化療藥品19品項、心血管藥品12項。預告期間至9月15日止,為期60日徵詢各界意見。

陳惠芳說,本次刪除的品項主要為「近期無製造輸入」、「藥證已註銷」、「未有專案輸入」的藥品,主要是臨床上沒有需求的。新增的品項則參考世衛組織(WHO)、醫學會、疾管署等專家建議,有結核病、愛滋病的抗病毒藥物,也有抗鎖鏈蛇毒血清、腦脊髓膜炎疫苗等。

「必要藥品若6個月內將缺藥,必須進行通報。」陳惠芳表示,依藥事法第27之2條規定,必要藥品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情況,至少6個月前必須通報,若為天災、其他不應歸責於藥商事由,應於事件發生後30日通報。

食藥署藥品組科長楊博文表示,若藥商違反通報規範,初次將公開該藥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初犯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陳惠芳說,過往曾因廠商違反通報,2017、2018年各有一裁罰案例,但皆未有祭出罰金,僅公布資訊。相關法規修訂仍有2個月時間蒐集各方意見,後續若有專科醫學會建議新增品項,將會再行綜合考量,最快十月初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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