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一名婦人因住院無子女探視,遂在醫院內輕生死亡。沒想到子女卻反指控醫院管理不當、存在安全漏洞,對醫院求償。最後法院判決認定醫院存在管理不嚴的過失,但並非主因,因子女也沒有盡到子女看護的孝道義務,醫院僅需付10%的賠償責任。
生病住院子女不探望 婦竟跳樓
久病無孝子,在現今的社會不能說是常態,只能說不是奇聞!根據陸媒報導,今年二月,重慶一名72歲付姓婦人生病入院,但子女都沒人去探望,婦人只能請自己的陳姓乾表妹來照顧她,老婦向她哭訴,自己的3個兒子1個女兒都不管她,她曾在家裡多次自殺沒成功,這次生病也不打算治療了,乾脆一死了之。陳女本以為老婦只是心情不好說說而已,但也將其心聲轉達給婦人的大女兒,但大女兒仍沒當回事,也沒有告知其他兄弟姐妹去探望。
沒想到老婦真的在住院第3天傷心過度跳樓自殺。最後老婦的子女們終於在婦人輕生後出現了,但他們卻認為醫院存在安全性漏洞,為何當他們母親在走廊裡徘徊時,竟沒有任何一個護士、醫生發現異常而阻止她,因此他們要求醫院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各項損失49萬餘元人民幣(約台幣216萬)。
華陰市人民檢察院判決結果,在醫院方面的責任,法院認為事發當日婦人在醫院樓道裡多次徘徊,期間醫院無人發現異常情況,從而喪失了阻止悲劇發生的機會,因此確實存在管理不嚴的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婦人會跳樓自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醫院方面的過錯並非主因,且不能排除如醫院採取有效措施仍無法改變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婦人子女缺乏關心和照顧,導致婦人因感受不到子女關懷感到精神崩潰,因此亦需對其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最後酌情認定醫院僅需承擔10%的賠償責任。
養兒防老還是妨老?子女奉養父母是絕對的責任嗎?
華人觀念認為養兒防老,父母將孩子養育成人,以後子女也應該要孝順父母,負起扶養父母的責任。但真的是這樣嗎?先從法律面來看,
根據我國民法第1114條規定,下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但這是說不管在什麼狀況,子女都要無條件扶養上述這些人嗎?
根據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簡單來說,當一方不能維持生活(例如沒錢支付生活開銷、沒固定收入),且沒有謀生能力的時候(例如有身心障礙或重大疾病等,或無法再勞動),另一方就對他有扶養義務。不過這仍有些但書,不是絕對,法律細則不在此討論。
所以,在理性面當然可以認為這樣的關係最好最完美,但現今社會有太多複雜的因素,導致現代愈來愈多人覺得,養兒不必「防老」,只要不「妨老」就好。
一個人的老後 備好「五寶」
老後病後就算有子女探視,也未必全是幸福的!在父母病榻前爭產、或不讓久病父母拔管的事,也是時有所聞。曾出版《獨老時代》、日本一位專門書寫單身生活的松原惇子認為,人們對「孤獨死」的觀念應該改變。一個人自在、從容地面對死亡,不必擔心被趕到的家人要求醫院施予不必要的急救措施,有時也是一種幸福。
因此,不管有沒有子女,重點在於,每個人都應超前佈署自己未來的人生,無論是培養興趣或是尋找志同道合的朋友伴侶。
林口長庚醫院自殺防治中心主任張家銘曾受訪指出,台灣也是高齡社會,兩年後更為超高齡社會,大家對於年長者的身心、健康應更加關注。而年長者面對老年生活也應準備好「五寶」,包括老身、老伴、老友、老厝、老本,因此要維持身體健康、身邊有人陪伴、又有可以聊天的朋友,有自己居住的房子,以及最重要的是有足夠的老年生活退休金,至少可以不為生活煩惱,憂鬱自殺不來找。
就算生病了,沒子女探望,但有老本應付醫療支出,有朋友相伴支持,就算一個人但有堅強的心理素質,相信也能平靜走完人生。
【資料來源】
.微博
.聯合報系新聞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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