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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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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新聞.元氣新聞
立法院三讀通過「醫預法」 醫糾事件需調解、評析先行
立法院於5月30日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簡稱醫預法)。衛福部表示,為解決長期以來,醫療爭議訴訟衍生的醫病關係對立、高風險科別人才流失及防禦醫療等問題,衛生署於民國89年提出「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並自106年起推動「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近年法院受理的醫療糾紛訴訟案件已明顯下降。為建立妥速醫療爭議處理機制,促進醫病和諧關係,並營造重視病人安全文化,以提升醫療品質,衛福部遂於107年提出醫預法草案,如今立法通過,本法案以「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提升醫療品質」為目標,並秉持「即時關懷」、「調解先行」、「事故預防」等三大原則,全文共計45條。衛福部指出,首先是溝通關懷,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囿於規模可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團體提供;醫療機構於醫療事故發生後,應即時進行病人關懷及協助,適時說明、建立互信,以緩和醫病緊張關係避免發生爭議。其次爭議調解,為地方衛生局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另一方面,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政府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或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導入中立第三方提供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以協助爭議調解過程拉近雙方認知差距,消弭爭議、促成和解。調解成立送法院核定,具司法效果,以減少訟累與社會成本。第三為事故預防:醫院應建立內部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形塑不責難的病安通報與風險管控機制;醫療機構對於發生之重大醫療事故,應主動進行根因分析、檢討改善,並通報主管機關;另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的醫療事故則可成立外部專案調查小組提出報告,內容應以發現事實真相、共同學習為目的,以預防再發提升病人安全。衛福部表示,「醫預法」是以營造病人安全文化為目標,鼓勵自主發掘問題追求改善,因此明定於溝通關懷、爭議調解過程的陳述,及醫療機構內外部自主通報、根因分析與改善內容,均不得採為訴訟證據或裁判基礎,也不得為相關行政處分基礎。若醫療事故有關人員涉及違反法律所定的行政或刑事責任,應就其有無主動通報、積極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為處罰或科刑輕重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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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新聞.元氣新聞
醫療爭議先調解 不得拒給病歷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建立醫療糾紛非訴訟處理機制,明定民、刑事的醫療爭議事件應先經調解,醫事機構不得拒絕提供病歷,違者最高罰廿五萬元;新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根據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統計,歷年接受委託鑑定的醫療訴訟案,約八成為刑事案,雖逾八成鑑定結果無醫療疏失,但冗長的訴訟使醫病雙方飽受煎熬,醫師為避免醫療糾紛,可能採取防禦性醫療,甚至規避投入高風險科別或服務。醫爭法因而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調解,調解期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三個月,經當事人合意得再延長一次。至於調解會成員,應由具醫學、法律或其他具專業知識的公正人士九人至四十五人組成;其中醫學以外委員,或任一性別委員,均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另若因調解需要,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醫事機構提供所需的病歷、診療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醫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作虛偽的證明、報告或陳述。違者可處五萬至廿五萬元罰鍰,且屆期未改善得按次罰。衛福部醫事司司長劉越萍說,通常醫療訴訟沒有三、五年是不會結束,先採非訴訟程序調解,將更符合經濟效益。新光醫院副院長洪子仁說,不管有無通過該法案,醫事機構從來都未拒絕提供病歷,病歷屬醫病共同所有,病人都有權調閱,主管機關也有權調閱。劉越萍也說,實務上醫事單位原本就不會拒絕提供病歷;醫療法也規定只要當事人提要求,都會提供相關資料,因此新法執行無難度。立法院昨也三讀通過「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自明年起進入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牙醫學系就讀者,畢業返國報考醫師國家考試前,需先通過學歷甄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