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22 焦點.杏林.診間
醫病平台/再思墮胎倫理爭議
編者按:本週是醫病平台偶而沒有特定主題,發表各自獨立的三篇文章。蔡甫昌教授的文章是針對「墮胎」的醫學倫理爭議所做的深入探討,以回應當初未能及時參加我們4/24、26、28的討論。游正民醫師感人肺腑的追憶畢生奉獻鄉里的祖父醫師,相信這篇文章可以幫忙社會了解為什麼醫師常是克紹箕裘的志業。一位從事國軍人才招募工作的作者追憶一位奉獻軍旅生涯的長官,在即將退伍之後,突然因為心肌梗塞而過世。這篇充滿感性的文章可以幫我們了解在我們的周圍有多少敬業樂群、照顧人群的善人,才有今天的詳和社會。2022年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以5比4推翻了1973年之「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該案賦予女性合法墮胎的絕對權利;並以6比3的投票結果禁止懷孕15週後墮胎,使密西西比州成為首個收回女性墮胎權的州[1]。這項判決將影響美國許多州女性自由選擇墮胎的權利,引起美國內部極大反彈聲浪;民主黨與共和黨領袖亦分別發表了相對立之評論,使得古老的醫學倫理爭議再起。一般而言,墮胎所引起的倫理法律爭議,肇因「保障胎兒生命權(Pro-life)」與「維護女性生育自主權(Pro-Choice)」兩種權利主張之衝突。Pro-life者認為:即使是尚無法生存或未完整發展的人類生命也是神聖的,必須受到政府保護。Pro-choice者認為:女性對自己的身體應有全然的自主權,只要不侵犯他人的自由,政府不應阻止個人在胎兒可存活之前進行終止妊娠[2]。雖然,兩者都支持應減少墮胎的行為與數量,但主張「胎兒生命權」的一方,基於某些宗教信仰或倫理道德之前提,認為生命開始於精卵結合,墮胎因此是一種謀殺行為。而擁護「女性生育自主權」一方,主張基於各種社會經濟因素或性別平等考量,懷孕婦女擁有決定是否繼續懷孕的權利[3]。兩派皆有其明確之論點及主張,但基本上雙方無法說服彼此,在某些國家此爭論不曾停歇、從宗教、倫理觀爭戰到國家立法。涉及女性墮胎權與胎兒生命權之倫理爭議中,「胎兒之道德地位(the moral personhood of the fetus)」是為核心之倫理問題,可大致歸納為以下四種不同主張:1.Li:胎兒具部分人格的分界點無法定義,因此沒有道德上允許墮胎的分界點。此外,分界點不能由內在價值決定,否則兩個胎兒、胎兒和嬰兒或胎兒和母親之間何者較為重要之問題將無法解決。除非有更豐富的道德標準納入為變數來提供支持,否則墮胎問題將一直有爭議性。2.Penner & Hull:胎兒具有人格的指標始於神經系統開始整合,並以第23週為分界點。此外,流產過程有使用麻醉藥以避免胎兒疼痛可能性的義務。儘管無法清楚胎兒是否有疼痛的意識,應該使用現代技術確保胎兒在妊娠晚期流產時無痛。3.Himma:自我(self)是具道德人格的必要條件。他以Warren對道德人格(moral personhood)的定義為基礎,主張道德人格涉及某種方式與他人互動並成為道德共同體(moral community)成員的潛力。若胎兒不具自我,墮胎在道德上的不當行為就沒有上升到謀殺程度。母親的生育權凌駕於胎兒可能擁有的道德地位,因此墮胎在法律上應該是允許的。Himma相較於Penner和Hull以受孕23週為標準,Himma的判斷標準是在第20週,並推薦更安全保守的方法是考量有皮質活動時期的第10週。4.Crosby:人格和意識是動態且不可分割。解決墮胎問題的任何實用主義都掩蓋了胎兒人格的內在價值,主觀偏見將人格降低為意識,任何將人格局限於大腦活動的嘗試都會使人與廣泛的身體活動疏遠。換言之,墮胎在受孕的所有階段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錯誤的[4]。若比較上述四位學者的主張,Crosby明確地反對人工流產,Penner & Hull與Himma是有條件地支持人工流產,Li則認為是否該執行人工流產不能僅以胎兒的道德地位為條件,需要考量到其他實際可能發生的變數。反觀我國「優生保健法」之規定,人工流產可在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5],並保障受到性侵、誘姦、疾病、生命危險、胎兒畸形等情形,孕婦可自行決定是否墮胎的權利。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在配偶同意下可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然而,一直有修法之呼聲要求刪除配偶同意權之規定[6][7]。相較於2022年美國最高法院駁回「羅訴韋德案」之判決,我國有關墮胎之法律規範,幾乎是完全站在保障女性生育自主權之一方;也因此、偶有來自胎兒生存權方之主張者,建議修法時應加入執行人工流產前應提供「心理諮商」與「數日思考期」之規定,以幫助不自願墮胎之婦女能獲得支持其生育之協助,降低墮胎之機會。參考文獻1.陳昭容,美國墮胎權到底爭什麼?美國最高法院為何推翻「羅訴韋德案」?各方爭點一次看懂。20222.Tom Head. The Pro-Life vs Pro-Choice Debate: What does each side believe? 2019. 3.張淑美、陳慧姿。尊重生命-由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論胎兒生命權的抉擇與維護。生死學研究2007:5:1-42.4.Jha, J. Abortion: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Ethical and Ontological Status of the Fetus. Ramanuj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pplied Ethics, 2022:8:49-61.5.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6.陳昱捷,已婚的我可以自己決定墮胎嗎?20227.墮胎權?!鄭深元。2022 延伸閱讀:4-24 醫病平台/青少年意外懷孕,生或不生?——運用醫病共享決策會談模式協助當事人作決定4-26 醫病平台/生或不生,妻子一定要取得丈夫同意嗎?4-28 醫病平台/讓阻礙女性生育自主的高牆倒下吧——談生育保健法的倫理議題責任編輯:吳依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