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他州一項寫下美國首例的新法10日生效:妊娠至少20周的胎兒墮胎時,必須為之麻醉或止痛。醫師說,這項新法是沒有必要的多此一舉,而且無從遵行,因為科學上和醫學上都無標準可依。
報導說,新法的根據也是一項多有爭議的假設:20周的胎兒已有痛感。
猶他大學婦產系教授杜洛克說:「(這階段的胎兒)痛是不存在的,沒有痛,我怎麼止?」醫師的希望是,婦產界目前為墮胎婦女施行的正式止痛措施即足以滿足新法的要求。
猶他州長今年將議會通過的法案簽署成為法律。提案的共和黨籍議員布藍柏說,這個懷孕階段墮胎時,胎兒可能難過,「如果孩子能感覺痛。我們就有義務保護孩子。」
鹽湖城婦產科醫師莉雅.托里斯表示,懷孕20周後墮胎的婦女通常接受至少適度的鎮痛,但如何消除胎兒之痛,科學上和醫學上並無標準。
托里斯說,她到議會找議員,到州長辦公室和州檢察長辦公室,請他們解釋,依照新法,她該怎麼個作法,他們告訴她,找律師談談吧。
她說:「我只好禱告希望我現有的作法(為墮胎婦女止痛)符合新法,不會吃官司,因為他們不知所云。」
新法適用的墮胎類型在猶他州的墮胎總數裡占不到1%。
布蘭柏表示,立法機構的職責不包括指示醫師如何作法來符合法律:「我們不會告訴包商怎麼蓋房子,而是告訴他們,你如果蓋房子 ,建築標準是如何如何。」
布監柏當初想立法禁止所有懷孕20周以上的墮胎,後來放棄此想,因為議會律師警告他,這樣的法律有違憲之虞。全美國的法院都曾裁定,依照美國最高法院1973年一項裁決,美國憲法保障婦女在胎兒有能力在子宮以外存活之前終止懷孕;胎兒有此能力,通常始於懷孕24周左右。
新法不適用的情況包括:為拯救母親而行之墮胎;胎兒有兩位醫師同意屬於「致命」缺陷的墮胎;兩位醫師一致認為為孕婦施行麻醉或止痛劑將危及其生命或引起嚴重健康問題之墮胎。
蒙大拿州議會曾在2015年通過類似的法律,被州長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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