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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末病患簽字 醫師得告知詳情

【聯合晚報╱記者李樹人╱台北報導】

為了顧及重症、癌末患者的感受,許多家屬常要求醫師配合「演戲」對病患隱瞞真實病情的嚴重性,但如此一來可能造成無可彌補的遺憾。為此,衛生署有意增修行政法規,規定病患住院時,若簽署一紙聲明,醫師就需盡到充分告知病患的責任,不用配合家屬。

牙齒被擠碎,嘴巴流著鮮血、胸口瘀青一大片,許多家屬看到親人被急救後的慘狀,都後悔莫及,讓病人臨死前還得忍受插管、電擊等粗暴酷刑。國民健康局調查發現,近七成病人選擇不插管,但許多家屬仍堅持急救,以致病人無法善終。

除了不得善終之外,許多癌末患者甚至不知自己能夠活多久,死時留下許多遺憾。調查就發現,九成五癌末病人並未被告知自己還有多少存活時間以及存活機率。

甚至有三分之二癌症患者並不知自己罹患不治之症。即使知道罹癌,也只有三成五病人被告知自己預後情況。儘管家屬出於善意,卻可能讓病患死不瞑目,因為許多事都來不及交代。

國民健康局長邱淑媞指出,為了落實病患知的權利,未來將透過行政法,賦予醫師權力,病患住院先簽下一紙聲明,醫師就必須將病患的所有病情以及診斷及治療方法,甚至連存活時間及機率,都需清楚地告知病人。

癌末 插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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