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今天公告必要藥品清單草案,將國內許可證較少且為治療疾病重要藥物納入清單,總計372項。持有許可證者,若遇到無法製造或不足供應藥品之虞,至少6個月前得通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簡任技正潘香櫻上午在記者會表示,為強化廠商預先通報必要藥品不足供應的狀況,衛福部曾於民國107年6月19日公告修正「藥事法第27條之2必要藥品清單」。經與醫學中心討論,並參考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及專科醫學會意見,完成修訂必要藥品清單草案,預告更新清單品項共計372項。
潘香櫻說,持有經公告為必要藥品的許可證者,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依藥事法第27條之2第一項規定,至少在6個月前向食藥署通報。
此372項必要藥品包含各類疾病治療用藥,如麻醉劑、止痛劑、抗過敏藥品、解毒劑、抗感染藥品等。
潘香櫻表示,盤點國內有許可證的藥品,若許可證少,且又是治療必備的重要藥物,就會列入必要藥品清單。希望持許可證者若發現供應狀況可能不穩,就要及早通報,給醫療整備端因應的時間。
此外,因應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疫情,外界擔心缺藥;潘香櫻接受聯訪時表示,目前沒有缺藥問題,有些社區藥局有反映訂不到藥,但可能是盤商或訂貨管道的疑慮,跟生產端無關。
潘香櫻也表示,公告必要藥品清單也跟新冠肺炎疫情無關,藥品清單108年就已開始研商,並不是擔心疫情導致缺藥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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