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液蛋引發的食安問題獲得重視,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公告「液蛋衛生標準」及「液蛋產品標示規定」等相關規定,明訂破殼蛋不得作為液蛋原料蛋,以及殺菌液蛋與未殺菌液蛋之微生物限量。規定將自明年元旦上路,違者最重罰300萬元。
2017年萇記泰安遭檢調查獲以逾期蛋、破殼蛋混製成液蛋產品,之後又爆出元山蛋品使用過期破殼、長蛆蛋混製蛋液。今年又有北台灣雞蛋大盤商的液蛋因驗出沙門氏桿菌,引發食安問題。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廖家鼎表示,近年黑心液蛋事件頻傳,因此訂立標準以加強管理。他表示,可作為液蛋原料的僅有蛋殼完整無裂痕的蛋,以及蛋殼雖受損而蛋殼膜完整的裂殼蛋,破殼蛋則不得作為液蛋原料。
新規定中也針對沙門氏菌和生菌數訂定限量標準。廖家頂表示,液蛋分為殺菌及未殺菌兩種,殺菌液蛋一般用來做提拉米蘇、美乃滋等含生蛋的食品,高溫烘焙的蛋糕則使用發泡性較好的未殺菌液蛋。其中殺菌液蛋中不得檢出沙門氏菌,未殺菌液蛋的生菌數限量為106 CFU/g以下。
除了訂立液蛋衛生標外,食藥署也公告「液蛋產品標示規定」,明定包裝液蛋產品需標示是「殺菌」或「未殺菌」的液蛋;未殺菌液蛋產品也要註明「本產品須使用於生產經充分加熱或其他足以達到有效殺菌之食品」等相關醒語,確保衛生安全。
廖家頂表示,食藥署及地方衛生單位將不定期進行查核,若違反違反衛生標準或未依規定標示,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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