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張耀懋;諮詢:婦產科醫師、法學碩士吳建樑、彗聖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醫師黃清濱、彗聖律師事務所律師紀育泓】
「阿嬤,我來醫院看親戚,偷偷擱你講,她吃醫師開的藥都好不了,換了××藥就好,我介紹給你吃看看!」… 老婦吃了藥粉感到身體不適報警,檢察官依詐欺罪嫌起訴。(見2009-12-22.聯合報.A9版)
另類療法,充斥在我們生活中,只是使用的理由殊異。有些是因為正統療法的費用太貴了,這在健康保險尚未普及的國家最為明顯,美國官方研究顯示,2007年約有18%民眾服用替代藥品,其中以非維他命與非礦物的天然產品最受歡迎。其中約4分之1的人表示,延後或拒絕正統醫療的原因是基於費用考量。
通常得花大錢
不過,若是救急、救危的另類療法就要花大錢了,不論這類療法是否見效。
2003年間,一位女病患找上一家「抗癌中心」。「是癌症!」身穿白袍的男子看過女病患帶來的資料,便鐵口直斷了。「這茶包可以阻斷新生血管,阻斷癌細胞的養分供應,癌細胞就會自然凋亡。」白袍男子鼓起三寸不爛之舌。女病患有些心動,「多少錢?」「一天一包,每包6千元,一次5天份,合計3萬,喝完,癌症也好了。」價格不便宜,但是,與「癌」這令人為之色變的疾病比起來,花3萬,5天就可痊癒,咬牙就買了。
不過,4個多月後,卻未見好轉,只好再找上門來。「可能是藥量不足!」白袍男子又說,「妳病情較重,需再配合服用藥水才可以。」這藥水一天份要3千元。就這樣前前後後這女病患花了130餘萬,但是病情未見好轉;直至女病患赴大醫院檢查後,才發現乳癌不僅未治癒,反而因延誤就醫擴散。女病患不甘損失告上法院。地方法院認為詐欺成立,該白袍男子也未具醫師資格,也以密醫罪論處。
後遺症難求償
同在2003年發生的類似故事,被告們可就幸運多了。就像常聽到的故事,病人住院時,總有許多親友來探病,國人似又常很熱心地推薦許多「神藥」或「秘方」。李小姐因住院後被查出是慢性腎衰竭,「洗腎?」李小姐想起以後雙手會佈滿針孔,背脊就湧起一股寒意。「不會吧,這麼嚴重!」朋友楊太太來探視,「我阿姨洪小姐以前也貧血,就是吃×××公司的保健食品好的。我來幫妳打聽看看。」果然第二天,洪小姐就自己打來了,「我就是吃了×××公司的產品後,身體狀況愈來愈好!一共吃了五種保健食品。」洪小姐還很熱心介紹很多人服用後痊癒的見證經驗。
洪小姐隨即幫李購買並代訂了許多×××產品,並寄發許多其他人的實用見證資料給李小姐。本來已不抱希望的李小姐這時如見曙光,開始食用該產品。不過,食用後出現許多後遺症,再經大醫院檢查後,始發現洪小姐所推薦的藥物,對慢性腎衰竭並無效果。這案子也上了法院,不過,一審法官認定,被告並無詐欺觀意圖,也未說這些保健食品可以根除腎衰竭等語,而判定不構成詐欺。
一般含有高度詐騙成分的「另類療法」,通常標準步驟包括:1.被告以演講或其他方法吸引原告;2.被告未告知風險及替代選擇,只告知使用後美好的經驗;3.病患以為遇到神了,就不化療了;4.做些奇怪的檢測,正統醫師看不懂,被告卻解讀原告身體狀況好了;5.原告發現癌細胞轉移;6.病患回頭找正統醫師收拾善後,有時已延誤治療時機。
許多另類療法都未針對各特定疾病主張療效,是以可提升整體免疫力為訴求。我國法院判決較著重在:這樣的療法是否會直接對人造成危害。一般認為,正統醫療若治不好,也不能阻止病人追求治好的權利,如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6225號刑事判決,就認為只要對病人無害,並無不可。
應盡告知義務
不過,與上周所提及的美國那件「咖啡灌腸」療法案例相同,使用者若未被充分告知時,販售者就可能會有未盡告知義務的責任。當民眾在資訊完整揭露下,決定要選擇另類療法時,就需有自負風險的打算。除非販售者有其他重大違法,否則就沒有詐騙問題。
只是另類療法很多是基於經驗、非主流或不夠嚴謹的實驗下的產物,如何提供足夠的資訊與風險告知;這可能是衛生主管機關該思考的:另類療法應告知什麼才足夠?這又是另一問題了。
【2010/01/0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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