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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病人拒絕維持生命治療的權利

全聯會秘事長蔡明忠質疑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否合乎我國國情,茲逐條回應其觀點如下:

1. 楊玉欣委員所提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並無援引美國Quinlan及Cruzan案之事實,亦無此必要。草案立法說明提到的是美國1990年的病人自決法,該法確立了病人之拒絕醫療權,病人得拒絕任何他不要的治療,即使失去意識的病人,亦可以透過事前簽署的預立醫療指示(AD),於意識模糊或無意識時,拒絕任何他不要的治療,包含能延長生命的治療在內。

2. 蔡文主張美國是先經過個案判決,確立案例之後才通過立法,還說英國的植物人拔管也要經過法院審理才可執行。殊不知,英美兩國需要法院判決的都是沒有事先簽署AD的案例,如果病人有AD,其拔管是不需要法院裁定的。至於部分醫師希望法院先判決建立判例之後他們才放心,這個主張的盲點在於,我國並非英美等判例法國家,法院只能依法判決。依現行法,病人請求醫師不要繼續治療若會危及病人生命,醫師尊重病人意願是有違法之虞的(違反醫療法第60條以及刑法第275條之受囑託殺人罪)。

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以及刑法上的「生命絕對保護原則」,我國法院不可能因為同情病人而「網開一面」,作出法律規範以外的判決。因此,我國不能走法院判決之路,而只能透過修立法來確保病人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之自主權,以及願意尊重病人之醫師之阻卻違法。楊玉欣法案只許可簽署AD者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未簽署AD之植物人並不能由其他人替他決定停止人工餵食或其他治療。

3. 立法院非行政院之附屬機關,立法乃立法院之權責。本草案無行政院版本的原因在於,楊玉欣辦公室從三年前開始啟動立法工作,便一直與行政部門持續互動,直到委員會詢答前仍與衛福部部長溝通並與次長進行逐條討論,彼此有很高共識與默契,故行政院無須另提版本以為對案。

4. 安寧推廣多年,台灣民氣漸開。天下曾對病人拒絕醫療權之認同度進行調查,發現有超過90%的民眾認同,怎能說不適合台灣民情風俗?至於鄭逸哲教授提到「加工自殺」的問題,這問題是沒有病人自主權利法才會產生的。本法如果通過,草案第七條將免除醫師在特定臨床條件下的急救義務,導致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加工自殺是不太正確的用語,此處是受囑託殺人)的構成要件不該當,至於符合法定條件下之不施行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更屬於依法令之不作為,而符合刑法第21條之阻卻違法事由。簡單地說,本法保障病人拒絕維持生命治療的權利,同時保護尊重病人這項權利的醫師免受刑罰。

5. 一般情形下,好死不如賴活,不過,當賴活不如好死時,即使治療仍然「有效」,卻是不必要甚至是傷害病人尊嚴的治療。本法不強制任何人簽署AD,也不強制醫師必得執行病人AD。反對AD的病人自己就不要簽,反對AD的醫師也可以不要執行相關工作,何苦反對本案?反對本法就等於強迫所有人跟他一樣不准簽AD或不准執行病人的AD。問題是:就算一個人在任何情形下都希望被救,但可否尊重別人不想被救到底,而想要停止賴活並選擇善終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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