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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病平台/台灣代理孕母法制化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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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in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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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性別與醫學」在台灣的醫學教育已經逐漸受到重視,但本週卻是「醫病平台」首次以這主題刊登三篇文章。張博淵教授以其心臟科的專長提出醫學數據,呼籲醫界及社會大眾不容輕忽女性的心血管疾病有時會有「非典型」症狀,而延誤診斷。另外我們在此發表有關「代孕母立法」的兩種不同看法,一位在專業方面深受尊敬的藥師長年以本身是子宮發育不全的病人,挺身呼籲「代孕解禁」的推動;一位長期爭取婦女權益的意見領袖卻因擔心女性可能因代孕合法化而造成女性被物化、更深陷傳統文化的束縛。這種「科技不能解決的社會文化問題」惟有在社會大眾透過理性的對話,了解事實並屏除誤解,才能達到共識。

生兒育女是人權,是幸福追求權。人工生殖協助技術在台灣早已成熟,然法令獨苛於子宮有病變,需求代孕之女性,長期以來導致這群女性避婚,或讓已婚遭受身心俱創之重大遺憾,甚或造成婚姻家庭破裂。基於以下理由,我們要求政府應儘速推動代孕制度合法化。

一、生育自由權應為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

法學專家陳英鈐教授曾指出:「生殖自由係由人格權與人性尊嚴結合所衍生,且為婚姻與家庭制度所保障,國家對於生殖自由的干預必須受到嚴格審查。為保障借腹生子涉及代孕婦女的人性尊嚴與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以及將出生者的人性尊嚴、生命權與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沒有必要禁止借腹生子,立法者可透過禁止商業性代孕契約、詳定代孕契約告知後同意的要件、醫療機構認證制度、代孕者資格限制、代孕契約的內容強制等等規定來平衡基本權衝突。」(http://www.taiwanlaw.com.tw/forumViewer.aspx?id=1039

法學專家顏厥安教授也指出:「各民主憲政國家的共同傳統,人民享有追求幸福的權力。而追求愛情與婚姻、建立家庭、生養小孩,而國家是為了保障這些權力而建立的。罹患不孕症的婦女及其家庭屬劣勢者,國家應致力建立正義制度以加以協助,使其處境獲得最大改善,而非立法禁止代孕。人民的自由只要不傷害到他人,國家就不能夠加以禁止。這是自由民主國家的基本價值共識,代理孕母並未傷害到什麼人。國家基於對人民基本權之保護義務,更應積極立法確定各項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以減輕將可能發生之爭議,此為現代法治國家之保護義務。不可鴕鳥的心態裝作視而不見,以為只要禁止,一切問題就不會發生。(http://in.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4/09.html#%E8%A8%BB1

二、代孕合法化已有堅實的行政與立法基礎

個人於1996年1月以真名投書民生報,對於當時未有法律規範,卻逕以行政命令限制醫師為病人進行代孕,要求衛生署停止此違憲作為迄今。1996年衛生署已完成「人工生殖法草案」,並提出乙案(開放代理孕母方式),2004年9月2004年9月陳建仁署長指示辦理「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形成「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之共識。2005年9月草擬「代理孕母法草案」。2006到2011年召開20多次專家會議與召開國際會議,其中2012年9月國健署再次召開公民會議,會議結論為「不孕委託者同時提供健康精、卵之代孕,應早日開放」、「不孕委託者僅提供健康精、卵其中之一者,亦應予開放」。對於「不孕委託者僅提供健康精子,卵子同時由代孕者提供之情形(即基因型代孕)」是否開放,公民未形成共識。2012年11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決議於一年內提出代孕生殖相關法案。2013年江惠貞委員等、尤美女委員等分別提出人工生殖法修法提案。2016年國健署草擬完成「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納入開放代孕條款。

三、超過八成民意支持代理孕母合法化

國健署歷年來舉辦三次代孕生殖全國性民意調查,每次都回收上千份有效問卷,超過八成民眾支持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制度。2010年代孕民意調查顯示,超過半數民眾(53.5%)表示贊成妻子子宮無法懷孕之不孕夫妻可以找人代孕,這些贊成者中,約95.6%的民眾表示贊成給予代理孕母因懷孕所需的費用或損失。2013年代孕立法民意調查更顯示,高達86%民眾贊成針對某些特殊情況、在有相關配套和管理的條件下,將代理孕母技術納入規範,提供給經過評估、有特殊需要的民眾。同時也有高達88.26%民眾表示贊成委託者提供代孕者營養和健康風險補償。

四、代理孕母合法化已是先進文明國家趨勢

根據國民健康署2010年委託辦理世界各國代孕生殖政策探討,經收集14個國家統計資料發現,允許代孕國家,包括美國(45州)、英國、澳洲、加拿大、香港、荷蘭、以色列、印度、泰國、韓國等10個國家;立法明文管理者:美國(11州)、英國、澳洲、加拿大、香港、荷蘭、以色列等7個國家。

根據美國國際生育醫學聯合會2010年公布之調查,自21世紀之始,開放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國家快速增加,在2013年以前,連同美國的45個州在內,全球至少已有33個國家允許代孕制度。包括明文立法管理(例如英國,加拿大,澳洲,比利時,希臘,荷蘭,俄羅斯,巴西,以色列,南非,泰國,亞美尼亞等15國),或以指引管理(美國,奈及利亞,委內瑞拉,印度),或未立法通過也未禁止(孟加拉,哥倫比亞,南韓等14國)。

總結

綜上,代理孕母制度之開放早已是先進國家趨勢,此一重大議題,歷經多年國內各界耗費龐大社會與行政資源,反覆討論並已獲得有條件開放之共識,有高達八成以上民意之支持,主管機關已草擬出具體可行之法案已多時,萬事俱備,只獨缺政府積極推動立法之決心與魄力,怠惰拖延,不但已背離民意,更有牴觸憲法之疑慮,令人痛心。

我國號稱以民主人權立國,執政者不應違背民意所趨與無視不孕者之痛苦,盲目抱持保守落後之鴕鳥心態,持續禁止文明國家早已開放多年之代孕,不但已嚴重違反了國家對於人民基本權之保護義務,剝奪台灣人民追求幸福以及生兒育女之基本權利,更是殘酷地長期漠視不孕者弱所處之弱勢處境,任憑不孕者在暗夜裡哭泣,孤獨承受悲傷與絕望,這豈是號稱追求民主、自由、人權、公義的國家所應有之作為?值此國家人權議題彰顯時代,少子化更是國安危機之共識,本人在此嚴正呼籲政府儘速推動已怠惰多時之代孕合法化立法,才是真正符合國際趨勢、順從民意、合乎憲法、保護弱勢,並可真正彰顯人權與公義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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