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南韓也有類似台灣意定監護人的制度。南韓二○一八年設立相關制度最初是為了協助低收入戶長者,日本則在一九九九年通過「有關意定監護契約之法律」,以有國家監督的意定代理制度為基礎,調和「自我決定權的尊重」與「本人保護」,依個人不同判斷能力及其必要保護程度,實現靈活且彈性的成人監護制度。
南韓二○一八年九月廿日起實施失智症公共監護制度,主要支持低收入戶。失智症長者因認知功能衰退無法自行申請監護人,或其家屬確定無法擔任監護人,且存在權益受損的高度風險時,可由長者所在地的「失智症中心」協助啟動公共監護程序。
該程序由地方首長向法院提出監護審判申請,法院審理後將指派受過培訓的「公共監護人」,協助失智者處理醫療同意、日常財務收支與重要財產處分等事務。公共監護人需定期接受監督,並每月提交服務報告。
自二○一九年至二○二三年,南韓共培訓超過一千三百名公共監護人,實際經法院指派並執行監護任務者僅約一成五至一成七。公共監護人每月津貼為廿萬韓元(約台幣四千四百元),目前來說報酬偏低,仍有改善空間。
日本成人監護制度,也是為幫助因失智症等對本身決策能力感到憂心的人。該制度協助他們簽訂各種合約和辦理各種手續,及代為管理財產等,分為法律監護和自願監護。
法律監護指決策能力受損時,本人、配偶或四親等以內親屬,向家事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若無親屬,可由居住地市長、町長和村長提出申請。
自願監護則由當事人在自願監護合約中自行指定監護人,監護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也能指定多名監護人。
目前,自願監護案例尚不普遍,也曾出現監護人管理不善和侵吞財產問題。日本二○一二年起實施「監護制度支援信託」,是成年監護制度的補充措施。
家事法院為失智症長者選任監護人時,若長者持有超出日常所需資產,法院可將該筆資金委託給信託銀行保管,監護人只管理日常支出所需金額,必要時須再經法院核准才能動用信託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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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制度保障晚年
你相信孩子、配偶,還是朋友?當我們失去自理能力,誰有權利做決定?目前的法律制度看似有解方,現實卻是很多人「難以找到人託付」。本文探討現行監護制度,並借鏡國際經驗,思考「公設監護人」如何填補缺口,讓晚年依照自己意願安排,活得有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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