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家庭面臨啃老或身心障礙手足的照顧問題,當父母離世後,若被照顧者沒有配偶、子女,按民法規定,扶養義務就轉移至兄弟姊妹身上,一名法官說,手足想要免除扶養義務,只能走上法院。
新竹地院近期有一件判決,三十七歲李姓男子十七歲時因戲水受傷,雖撿回一命,但頸部以下癱瘓,高中還沒畢業就展開臥床人生。
李男平時由父母照顧,沒有結婚更遑論子女,父母相繼離開後,扶養義務就轉嫁到在世的兄弟姊妹身上,除三姊入監不需扶養李男外,其他三人依照民法,均要對李男負責。
李家其他人也不好過,兄弟姊妹工作不穩,不是擔任臨時工,就是單親有幼小孩子要養,父母過世後還要照顧李男,三人不堪負荷,最終走上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時,李男雖然癱瘓,但仍有自由意識,看到兄弟姊妹的困難,也只能點頭同意手足的請求,法官審酌李家狀況,最後同意其他人請求,免除扶養李男義務。
一名民事法官指出,民法規定的扶養義務通常存在於父母及子女,但如果無謀生能力,無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扶養,則有可能由兄弟姊妹承擔部分扶養義務。
法官解釋,兄弟姊妹間的扶養義務以「生活扶助」為主,屬於輔助性質,也就是若有一方無法生活,他方有扶養能力,才負有扶養義務,因此為了確保其他親人家庭不受影響,法律訂有免除條件,如經濟能力有限,無力負擔額外費用等,可向法院聲請免除。
另外,若受扶養人可依靠社福資源生活,不需要其他親屬協助,法官裁定時也會審酌,若兄弟姊妹間曾有重大傷害行為,也可能裁定免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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