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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器官與工作失能何干?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特稿】

子宮切除與否,原本是純醫療問題,但因與生育能力畫上等號,又有給付經濟誘因,論證更顯複雜。勞動部準備取消45歲的給付條年齡門檻,減少女性提早切除子宮的誘因,卻可能增加中高齡婦女切除子宮的誘因,道德風險只是延緩,並未解除;會不會更加劇不當醫療行為,製造更多假性需求,讓台灣真的變成「無子宮」國家,值得三思。

台灣扭曲的健保醫療文化,助長女性子宮切除非醫療專業現象;加上勞保失能給付畫定年齡界線,給付額度也不低,以致婦女45歲前趕著「切子宮、換現金」的怪象。勞保失能給付案中,切除子宮佔1/5,公保更佔1/3,絕對不是正常現象。

子宮切除給付的關鍵,不只在於子宮存廢功能探討,更要回到喪失生育能力與保險給付原始意旨。沒有子宮,影響的是婦女健康權? 抑或生育能力? 勞保給付是要保障健康? 還是被保險人因為喪失健康,暫時不具工作能力的補償?如果是後者,則應該從喪失該器官需要休養復原期間,考慮給付額度;問題若不在生育能力,就不應有年齡差別。無論是原本的160天,或新版100天,到底給付目的為何?應該要釐清。

婦女因為醫療必要切除子宮,本是痛苦抉擇,絕非罪惡。問題本質應回歸切除生殖器官到底與「工作失能」何干?勞保失能給付的本質在於,當勞工因生病或職災,喪失某些器官時,無法正常工作,給予一定補償。回到此一初衷,男女因切除生殖器官,影響的是生育能力,而非工作能力,或許該討論的是給付項目存廢,而非給付額度。勞動部要從哪個角度切入「切除子宮」與「失能」關係,的確是高難度。

如同婦科醫生所言,多數婦女都會選擇完成生育兒女後才接受子宮切除手術,但真正不孕症的婦女,反而無法依據這規定請領補助,很諷刺。勞動部與其反覆在給付門檻與標準打轉,不如回到存廢的問題核心,以免出現更大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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