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思宇/台北報導】
十多名未滿三歲、正等待器官移植的小病人,多一線生機。衛生署放寬三歲以下腦死判定程序,開放足月出生(滿〺七周)至未滿三歲的幼兒進行腦死判定,小兒器官捐贈來源可望增加。
腦死判定準則歷經八年未修訂,以往因小病人身體變數大,可能在幾小時內身體狀況就從很好,惡化至很差;因此,對三歲幼兒判定腦死,醫界有所疑慮,即使病家央求,醫師也不敢判;也連帶讓小小重病兒,望斷等器官路。
為此,衛生署邀集小兒科醫師、神經科醫師等相關團體研商後,六月達成共識,十七日發布「腦死判定準則」修正版。
衛生署醫事處長許銘能說,放寬足月出生(滿〺七周)至未滿三歲幼兒可腦死判定,但要由小兒科專科醫師執行。
目前未滿三歲等待器官捐贈的小病人有十九名,其中有十二名等待肝臟;而三歲以上未滿六歲的小病人有十一名,其中有七名等待肝臟。小病人多為先天疾病,如膽道閉鎖症等。
過去囿於規定,三歲以下小兒腦死判定需專案審查。過去,衛生署僅收過一例申請案,二○○七年亞東醫院一名二歲腸病毒重症小病患死亡前,家長同意捐贈小腸,衛生署迅即召集專家會議,專案通過。
早產兒神經及器官功能尚未發育完全,亦不穩定,仍不宜判定腦死,因此這次修法只就限縮在足月生產的新生兒。
另外,未滿三歲的幼兒仍然在發育,對於缺氧或腦傷耐受性較大,對器捐幼兒是否為不可逆的深度昏迷、或腦幹功能完全喪失及無自行呼吸的判定有疑慮時,得增加腦波反射等輔助測試來確認。
依新規定,腦死需經兩次判定,兩次間隔時間,依器捐者年齡有所不同,三歲以上至少間隔四小時;一歲以上未滿三歲者,至少間隔十二小時;足月出生未滿一歲者,至少間隔廿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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