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中市鄭姓孕婦3年前到衛生署台中醫院做產檢,院方僅告知胎兒心臟較大,她後來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出胎兒罹患地中海型貧血,當時已懷孕31周,僅能注射藥物使胎兒心臟停止,她請求台中醫院及醫師損害賠償,但合議庭不能認定鄭婦引產遲延所受損害,與醫師未告知有因果關係,判決駁回。
鄭婦98年前往台中醫院進行產前檢查,同年8月醫院告訴她胎兒心臟較大,請她去台中榮總檢查。
鄭婦到台中榮總就診僅做例行性檢查,未抽血檢驗,她覺得不妥,同年8月自行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診,診斷胎兒罹患地中海型貧血,建議終止懷孕。
鄭婦認為台中醫院及醫師未盡告知義務,造成她莫大身心傷害,請求醫院及醫師連帶賠償201萬餘元。合議庭查出台中醫院為地區醫院,並無遺傳專科醫師,且鄭婦引產遲延所受損害,與醫師未告知並無因果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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