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八十三歲的蔡姓老翁在路邊停車,倒車時不慎撞倒正在等公車的鄭姓女子,一緊張,車子又往前滑再度輾壓鄭女,造成她胸脊椎斷裂、肝臟嚴重撕裂傷。台北地院判決,老翁應賠償鄭女三百四十六萬多元。
蔡姓老翁辯稱,他當時心臟病發作,無法掌控車子才肇事。但法官根據現場監視器畫面,認為老翁是未能掌握倒車時踩油門的力道,以致車輛暴衝,先撞倒鄭女,車子衝入候車亭,反彈往前滑行,再度輾壓鄭女,老翁並非無意識所為。
二○○八年八月,廿三歲的鄭女上午十點多,在新北市新店區達觀路一處公車站等公車,因為達觀路的地形及其他車輛停放位置,鄭女擔心看不到公車來,於是站在候車亭前的公車停靠區內等車。
蔡姓老翁正巧開車經過,找不到停車位,打算將車違規停放在公車站牌十公尺內;倒車時因該處是上坡路段,老翁數度踩油門,力道都不足,車子仍在原地。老翁再加重施力踩油門,結果這次力道過猛,車子向後暴衝。
老翁的車子先擦撞到公車亭的圍牆,接著撞倒鄭女,衝入候車亭。這時車子因為撞擊,順著坡道往前滑行,老翁可能因緊張,未及時將車子煞停,倒在地上的鄭女還在哀嚎,又被輾壓過去。
鄭女的胸椎、腰椎爆裂性骨折,脊椎血腫,全身多處肋骨骨折;送醫急救後,一度病危,住院四個月才出院,目前仍須復建,脊椎仍有賴鋼釘及鋼板支撐。鄭女提告,要求老翁賠償一千一百多萬元。
老翁辯稱,他有心血管病史,當天倒車時,心臟病突發,產生短暫暈昡,才會發生車禍。他並提出台大醫院及法醫研究所證明,強調自己是「失去意識」才肇事。但法官調查認為,台大醫院及法醫研究所的診斷證明,只能證明老翁有中風梗塞病灶,並不表示車禍當時,老翁完全失去意識;且根據現場監視器畫面,老翁並非處於無意識下倒車。
法官認定,鄭女沒有依規定在公車亭內等公車,本身也有過失,應負百分之十責任;判決老翁賠償鄭女醫療費、喪失勞動損失、精神慰撫金、看護費等,共三百四十六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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