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李奕昕/台中報導】
台中縣光田醫院骨科周姓醫師替車禍傷者左腳關節手術,因施力過重造成骨折,台中地院認為手術沒有過失,但術前未告知風險,判賠22萬多元。
民國96年間蔡姓女子遭機車撞傷,她到光田醫院骨科接受治療,周姓醫師施以膝蓋關節徒手授動術,施力過重致左腳髕股骨折、左膝萎縮,她認為醫師有疏失,又沒有說明風險,求償3百多萬元。
醫院主張,手術前曾一天曾向她的妹妹解釋,並簽下手術同意書,若治療有急迫性,醫師對於罕見或極端的併發症,沒有說明義務;她長期住院臥床,有下肢肌肉萎縮情形,傷害非治療引起,加上術後要求轉院,因而延誤最佳治療時機,才讓左膝無法復元。
法官認為,經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對於關節軟組織纖維化造成僵硬,以手術外力強行拉開,發生骨折是常見併發症,她曾向醫師表明只要有風險就不願手術,手術同意書無法證明已盡告知義務,讓她無從選擇。
台中地院審理認定,車禍造成日常生活不便,術後雪上加霜,讓她喪失對醫師的信賴感,醫師事先未告知風險有疏失,判賠醫療費用、撫慰金22萬多元,但她局部性骨折疏鬆,骨折是併發症,手術並無過失,駁回其餘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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